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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局: 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三)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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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1995,(9)
各市、地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为了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现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严格遵照执行。一、国有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的工资收入兑现以及晋级增加工资要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以前,经营者工资审批、兑现仍执行省劳动局、省经委《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鲁劳发[1993]46号)和省劳动厅、省经委《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4]228号)的规定。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者实绩的考核,提出兑现工资收入的主导意见,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管理权限审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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