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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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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  相似文献   

2.
财政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缴管理,保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专款专用,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相似文献   

3.
部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改[2003]4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相似文献   

4.
《北京房地产》2008,(6):I0011-I0012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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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3,(11):114-114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保证《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3]165号)的顺利实施,现就启动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前应抓紧做好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已购公有住房产权证的办理和发放 房屋所有权证是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必备要条,原公有住房已经上级单位批复准予向职工出售,且职工已按规定缴纳购房款、各项材料齐全的,各部门、各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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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局: 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三)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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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已经房改小组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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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  相似文献   

12.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返还问题的通知京政发(1995)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及《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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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通讯》2007,(10):111-11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7]88号根据财政部《关于二级执收单位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7]199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将中国保监会非税收入收缴工作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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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为了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现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严格遵照执行。一、国有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的工资收入兑现以及晋级增加工资要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以前,经营者工资审批、兑现仍执行省劳动局、省经委《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鲁劳发[1993]46号)和省劳动厅、省经委《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4]228号)的规定。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者实绩的考核,提出兑现工资收入的主导意见,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管理权限审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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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价收入比及住房金融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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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批复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8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望在工作中贯彻执行,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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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北京房地产》2008,(6):I0006-I00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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