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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法》中宽恕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宽恕制度是2008年8月1日生效实施的《反垄断法》中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然而,我国《反垄断法》中对宽恕制度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具体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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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中并没有具体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主要原因,《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申报作为控制程序的关键环节,还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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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颁布以后,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再次受到关注。政府主导下国有企业的合并是否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如何受到规制,成为《反垄断法》施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本文从《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规定入手,在分析政府部门整治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上,对政府主导下国有企业合并的反垄断申报的规制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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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09,(3)
3月18日,商务部就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案反垄断审查做出裁决,声明表示,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做出禁止此项"集中"的决定。这也是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个未通过的并购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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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基本目的就是促进和保护竞争,避免过于强大的经济力量操纵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社会的整体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是垄断行为。本文就以辉瑞收购惠氏为例,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对经营者集中进行经济学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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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伊始,作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执行机构——商务部出台了5个反垄断征求意见稿,将作为《反垄断法》配套规则,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提供明确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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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宏观经济分析》2006,(5):11-13
《反垄断法》将不包含行政垄断
据了解,最近,国务院法制办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了主旨修改。主要内容是:一、此次立法主旨。力图使《反垄断法》目标单一,以集中于反经济垄断。二、删除反行政垄断专章。国务院法制办拟定删除《反垄断法》草案中“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即通常所谓的“反行政垄断”一章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修改后的有关内容,仅在总则中保留一条宣示性规定:“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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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反垄断法,全称为"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简称为"禁止垄断法"。它是1947年制定并颁布的。日本反垄断法在日本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核心的位置,被称作"经济宪章"。该法经过多次修订,现共有10章,114条。日本反垄断法内容十分丰富,可以说,这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备的反垄断法。1.立法目的与调整对象日本反垄断法第1条开宗明义,规定了该法所有的立法目的。这一条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通过禁止私人垄断、不正当的限制交易与不公正的交易方法,防止事业支配力的过度集中,排除以结合、协定等方法,对生产、销售、价格与技术等的不当限制以及其他一切对事业活动的不当约束……",实际上这是说明了该法的三大调整对象,即禁止私人垄断、不正当的交易限制与不公正的交易方法。这也被称为"三大支柱"。二是"促进公正而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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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反垄断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针对社会各界对国内部分行业龙头企业被外资并购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担忧,二审稿增加了一条新规定;"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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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经济生活和法律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控制力是判断经营者集中最为重要的标准,对控制力的界定就是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一个基础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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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缓解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在有效实施《反垄断法》的过程中,放松国内经营者集中规制具有时代和现实意义。文章认为,在后危机时代,我国政府应能动放松国内经营者集中规制,并采取相关的救济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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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这把利刃悬了3年,尚没有一家央企敢"挺身试刀"。然而今年11月,"倒霉蛋"终于出现了。国家发改委11月9日证实,正在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展开反垄断调查。如果垄断事实成立,按《反垄断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将面临数亿,甚至数十亿元的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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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定对《反垄断法》所规定"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垄断定价情形做了详细规定。该规定正式出台后,将对批发、零售等供销交易的协议价格制定提供相对明确的反垄断预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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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周刊》2003,(2)
在我国,公用企业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1993年制定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随后,1993年12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20号令《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在该规定第2条中首次对"公用企业"进行了界定:"本规定所称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公用企业指的是涉及人们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企业的经营者。由于规模经济和技术水平的限制,过去相当长时间内,公用企业一般采取自然垄断的形式,而且大多是由政府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