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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责,确立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地位。面对这一全新的职能、全新的工作,周村区粮食局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扎扎实实、颇有成效,全区粮食市场初步形成了放而不乱、管而不死、竞争有序的新局面。[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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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市粮食局结合工作实际,狠抓《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与粮食经济改革同步进行,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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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称简称例)的颁布,各级粮食局已经成为社会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法律、法规、政策及各规章制度执行的行政主体。法律和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职能的确定,给各级粮食局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提出了新任务和高要求。如何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正确无误地实施各项行政管理活动,逐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长时期内各级粮食局的中心任务和重要工作。本文试图就体制、机制和队伍三个方面对如何提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能力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一、建立粮食行政执法体制(一)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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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益的探索 1.1 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2004年5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后,桃江县粮食局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成立了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增设了"法规监督检查股",具体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在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的基础上,开展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的培训.3年来,先后4次组织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分别参加了省局和县法制办主办的法制、法规培训班,有5人经考试合格分别领取了由国家粮食局颁发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证和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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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04年国务院推动粮食市场化改革后,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对粮食流通管理基本步入了从过去依靠政策管理粮食流通转变为依法管粮,也就是初步进入了法治化管理的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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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粮食行政管理实现了从系统性管理到行业性管理、从经营性管理到行政性管理、从一般性行政管理到行政监督执法的三大根本性转变。自国家颁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政府及粮食局对粮食行政执法工作都非常重视,并相继出台了一些配套法规和制度,实现了良好的开局,正积极稳步向前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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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地位先天不足。主要表现为“监管范围太窄”、“执法地位不高”。虽然目前全市各地粮食局都取得了由市政府和政府法制办授予的粮食流通行政管理执法主体资格,但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大部分条款不是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来直接执行的,而是由工商、质检、物价、卫生等多个部门共同执行的,即或是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行的也只是监管原粮的收购、储存、出入库,其他环节无权监管。在实际工作中,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了问题,需要移交其他部门执行,多头执法造成“越位、缺位、错位”等现象时有发生,既不利于行政执法的延续性和直接性,又因严重影响粮食行政部门执法的积极性、主动性、权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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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余年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食已完全进入市场化,多种经济成份组织进入粮食购销市场,给市场注入了生机与活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面临一个新的课题一“粮食行政执法”。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政府颁发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执法权限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表明了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条例》的一条条看似生硬的法律法规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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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们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作为履行粮食行政职能的县级粮食局,如何尽快地进入角色、履行职能,为维护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稳步增长,应尽快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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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四川省遂宁市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市粮食工作大局.以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为主线,以落实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基础.以开展粮食行政执法检查为抓手.以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为目标。建立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开展专项检查,实施行政许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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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执法工作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关系着保障粮食安全、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管理部门的职责,其行政执法范围主要集中在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根据这些活动主要在县、乡的实际情况,粮食行政执法的重点应是县一级。县级粮食行政执法直接面对广大粮食经营者,工作量大、覆盖面广、基础性强。可以说,离开了县这一层级,粮食行政执法就无从谈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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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明确了各级粮食行政部门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为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精神,切实做好粮食质量监管工作,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保护粮食生产、经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04年12月.国家发改委、粮食局等七部门又出台了《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对粮食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特别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权限,同时进一步界定了粮食质量违法行为。这标志着我国粮食质量监管工作已经纳入法制化轨道。现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做好这项工作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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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粮职责,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赋予粮食执法新的历史使命。近几年来,即墨市粮食局以学习贯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契机,紧密结合实际,从目标定位、机构设施、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违法处理等环节入手,加强粮食执法建设,履行依法管粮职能,建立粮食执法机制,规范了粮食经营行为,稳定了粮食市场,保障了粮食安全,打造了“情融民生、依法管粮”政务品牌,连续多年被上级评为粮食执法建设先进单位,并在专题会议上发言交流,提升了粮食工作形象。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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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广元市昭化区粮食局认真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能,扎实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努力维护区域粮食流通秩序。继2012年成功创建“四川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2013年,昭化区粮食局创建“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再获成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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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执法体制,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执法体制,首先,要具备"执法主体合法"这一充分必要条件,明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特别是少数在政府机构改革中改制成事业或者企业性质的县级粮食管理机构,要尽快争取恢复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并向社会公告。同时,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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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历久弥“新”粮食系统实行市场化改革以来,粮食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被削弱,2004年国务院颁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为新形势下创新粮食管理模式做了明确指示。但是,粮食系统中相当多单位或个人,受传统行政管理思路局限,不愿放权或者不知如何放权,对这一变革理解的偏差,也常常导致《条例》的执行不到位,甚至在实施过程中“变了味”。这种偏差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粮食部门没有看到这是一次脱胎换骨的绝佳契机。二是社会的漠视,这和各地粮食部门厉兵秣马形成鲜明对照。无庸置疑,一项事关部门职能调整的政策,必须有相关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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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已实施五年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摸索了一些有效办法.逐步规范了粮食流通市场。但就整体而言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五不”,即:机构建设不健全、人员编制不落实、监管经费不保障、监管工具不齐全、监管程序不规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