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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生产型出口企业增值税退税的现行计算办法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行规定外, 相似文献
2.
<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免、抵、退"就成为我国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的一个新的热点话题.该<通知>中明确指出,"免、抵、退"中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应予以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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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生产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由于“免、抵、退”税办法涉及面广、计算较为复杂,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相似文献
4.
为鼓励货物出口,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实行出口退税制度。这一政策的实行对促进出口,确保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我国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生产型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才能办理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的管理办法;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实行“先征后退”的管理办法:委托外贸仑业代理出口的货 相似文献
5.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的管理办法.因此"免、抵、退"税核算的正确与否将对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税收征管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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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文<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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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贸易"免、抵、退"增值税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 免抵退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件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不论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还是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都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不论是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货物,除有特殊规定的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可以抵顶内销货… 相似文献
8.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开免抵退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不论是否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不论是自营出门还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货物.除有特殊规定的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9.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出口时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以下简称"原材料")所含的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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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明确了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问题,自1999年11月1日起,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如老企业要求对出口货物继续实行免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执行到2000年底,从2001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一律改按退税办法. 相似文献
11.
企业的货物比如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分为自用和它用两种形式。自用就是用于生产或销售应税产品;它用就是没有用于应税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而是用于其它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相似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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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税》200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允许退税的四类视同自产的产品,实际执行中各地理解和掌握不尽统一。为便于各地准确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经研究,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问题,现通知如下: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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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退(免)税备案
第一条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自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海关实行B类及以上管理的出口企业(以海关提供的带“启运港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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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1994年1月1日之后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对1993年12月31曰之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也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但是,对于实行"免、抵、退"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未做出明确规定,目前,全国各省份国家税务局对该问题的处理办法也不尽一致,这种现状的存在有悖于国家税收的规范化管理和税收公平原则,国家税务总局有必要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之后总、分支机构的纳税问题做出统一规定并明确具体操作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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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进行了简化.简化制度从今年4月开始实施。对此,广州8000多户出口企业受惠,只需按规定填列单证目录,缩减企业的办税成本。据广州市国税局透露,国家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将使广州市8000多户出口企业受惠. 相似文献
18.
某市国税局稽查局2003年6月在对民政福利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3年一季度将2002年12月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对外销售实现的增值税2万元,混入自产货物一并向国税局申请办理了先征后返。经延伸检查还发现,该企业2001年存在同样做法,已被国税局处理过。上述事实已为该企业所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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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将自产、委托、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投资者,或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无偿赠送他人时,均应按规定计缴增值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