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民事审判中,诉讼欺诈行为严重危害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有必要构建立体网络对该行为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2.
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还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民事欺诈主要是指行为人为了经营,借以夸大履行能力等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当事人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只有在确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确定客观行为和客体的性质.因此,只有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是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3.
韩蓓 《新西部(上)》2007,(7X):132-133
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还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民事欺诈主要是指行为人为了经营,借以夸大履行能力等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当事人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只有在确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确定客观行为和客体的性质。因此,只有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是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4.
马延平 《魅力中国》2014,(11):287-287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着诉讼期间。所谓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及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期日。民事诉讼期间按其不同的标准可分为法律直接规定、人民法院指定。法定期间,是由法律条文规定的诉讼期间。将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具体诉讼行为的时间规定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完成该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间、对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间、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等等。法律的严肃性决定了法定期间具有不可变更性。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延长或缩短法律规定的期限时间。指定期间,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指定完成某项具体诉讼行为的期间。指定期间是相对于法定期间而言的,是法定期间的补充。与法定期间略有不同的是指定期间具有一定程序的可变更性。比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原告在限定的期间内补正起诉状的缺欠;指定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期限等等,都属于指定期间。倘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指定的期间内完成规定的诉讼行为时,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可以申请延长。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出决定改变原来指定的期间,重新指定诉讼期间。  相似文献   

5.
在业已启动的诉讼程序中依法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诉讼第三人,确认诉讼第三人必然会受到本诉的制约,而立法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如何确认只有粗略规定,理论研究也相对薄弱,这与行政审判客观上要求对相关各方利益做出公正裁断的矛盾十分突出。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认,应结合行政实体法运作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外延和司法审查的有限性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变化的可能性,综合判断,区分类型。  相似文献   

6.
明代民事案件从诉讼方面看,有比较完整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对案件的受理也有一定要求;审判的制度仍然实行据状纠问制,即审问必须根据诉状进行;判案制度基本遵照法律的规定,在认定双方当事人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后,依据法律基本原则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7.
答:一、调解分为诉讼外调解和法院调解。 诉讼外调解特征: 1.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 2.主持者可以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仲裁机关、双方当事人所信赖的个人;  相似文献   

8.
刘学臻 《中国经贸》2010,(12):179-180
会计欺诈是指信息优势方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优,而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做出的损害信息劣势方的行为。它是企业管理层操纵会计系统,对所提供信息在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性上的舞弊与欺骗行为。文章对会计欺诈行为的相关问题及防范对策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9.
ITC和地区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程序仍存在一些差异,会对国外被告造成不利。337调查中的双重诉讼违反了TRIPS协议相关规定。337调查与联邦法院诉讼之程序规则在性质、管辖权、审理期限、审理机关、当事人权利、立案标准、救济措施、调查程序、证明标准、司法审查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在当事人间造成差别待遇。二者的管辖权常会产生冲突,导致挑选"法院"。对ITC裁决的上诉可能导致同一案件的一审还在进行,但对其争议的二审裁决已做出。使国内外被告人适用于相同机制,可能是解决337条款倍受诟病的一种途径。  相似文献   

10.
在2009年的全国“两会”期间,由李文岳等13位政协委员提交的《关于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作出解释明确对诉讼诈骗按诈骗罪定罪的提案》,将一个司法概念——诉讼欺诈推向了风口浪尖。虽然两年时间过去了,但这个由来已久一直备受实务界与理论界争议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一方面,诉讼欺诈的行为,近年来在各地频发,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其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而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行为的定性却一直呈现着百家争鸣的状态,甚至在审判实践中对同一类型的案件判罚也存在着大相径庭现象。  相似文献   

11.
兰宇 《魅力中国》2010,(29):153-153
本文从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传统定义和性质出发,运用经济学模型分析了证明责任在经济学上的定义;通过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经济分析,得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更具经济效益上的优势;运用博弈论的囚徒困境模型对举讧责任倒置的原因做出了分析。  相似文献   

12.
文博  冯沪斌 《特区经济》2004,(12):201-202
一、国际贸易合同欺诈在中国的表现 国际贸易合同欺诈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或中介公司利用合同当事人之间分处不同国家,相互间缺乏了解,以“影子公司”的名义和对方当事人签订国际贸易合同,造成合同的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不符而逃避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法律责任,最终达到欺诈对方当事人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分析法官的行为模式,应考虑法院的体制制约因素。以婚姻家庭纠纷的审判为例,当事人的诉讼预期、态度、行为与法官的办案预期、态度、行为存在着极为明显的"非对位性":当事人期待实现自己理想化的最大效用,对法院和诉讼持以工具主义的定位;而身处权力体制中,法官的办案目标则是案结事了,避免上诉涉访,提高调撤率,高度关注案件质量评估与审判绩效考核结果。  相似文献   

14.
王虞 《魅力中国》2010,(29):148-148
由司法机关的职权和当事人能力所决定的一类诉讼行为所体现出的特定方面的法律效用。各不同诉讼职能的分立完善是诉讼民主化、科学化的标志,而各种诉讼职能又是相互联系、彼此制约的,并以其统一性确保诉讼的正常进行。本文主要是对刑事诉讼的职能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5.
白天保 《发展》2012,(7):49-49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中的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中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即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曾出现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本文以案例剖析如何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6.
所谓“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诱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取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诉讼欺诈”是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一种较为独特的危害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行为人自己伪造有关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明,如借据、还款协议、债务担保协议等,并以此作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履行“债务”;另一种是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错误或者失误,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但没有索回或销毁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相似文献   

17.
虚假证据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现象.在我国的立法和实践当中,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后果往往是惩戒性的罚款或拘留,而其在证据法上对整个诉讼的影响却没有规定,学界对此也没有研究.英国通过实践中的大量案例,对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确立了牵连规则,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可能会牵连其整个诉讼请求.牵连规则在伦理和实践上都具有正当性,值得我国证据法借鉴.  相似文献   

18.
罗毅 《特区经济》2008,(2):240-242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获取胜诉判决,当事人通常会竭尽全力主张和举证。由于纠纷案件的复杂性、当事人以及代理人的诉讼技能参差不齐,当事人偶尔也会提出与己方主张相反,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证据。依据自由心证原则,在不违反辩论主义原则的情况下,法官可以通过证据共通原则做出自由的事实认定。证据共通原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证据认定程序中的体现,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证据制度。  相似文献   

19.
阐明权是指当遇有当事人在诉讼上的声明、陈述或举证上存在不甚明了、不尽妥当、有所欠缺等情形时,由法官向当事人进行适当发问、提醒、告知其做出释明或者予以明了、补充、修正的一种权力与职责.阐明权在我国主要散见于一些司法解释中,出于当事人权益的考虑,我国立法上对阐明权应当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20.
民法上的反欺诈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并不在于惩罚欺诈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固然具有欺诈性,但知假买假者并非因其导致错误意思表示,因而知假买假者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