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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5,(11)
主持人语: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很多农信社都面临清收不良贷款的问题。如何重大限度的保全收信社地资产免遭损失,除了各级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扶持之外,广大农信社还要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本期我们特邀中央民族大学法学博士臧小丽、北京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雷、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风险管理科龚庆通过案例分析来对债的保全这一制度进行讨论,也希望对处于困境中的农信社提供一种思路。债的保全制度,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制止债务人财产减少的权利以保证债权实现的一种措施,分为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天上掉馅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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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即债权转股权的简称,就是债权人将其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行为,它包括债权的消灭和股权的产生。本文将对债转股的利弊作一探讨。一、改善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与银行资产保全国有企业的高负债率是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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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会有违约行为发生。为此,在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为使经济合同能够全面履行,要求另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供担保。这不但在借款合同中适用,在其他经济合同中也如此。经济合同的担保,是指保证不出问题或一定办到的意思。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指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的保证行为。一般分两种情况:第一,以物担保,即债务人或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将所有物设定质权(以动产或权利证书交付债权人占有)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处分担保物的价款中满足债权要求。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物被处分偿还债务时,该第三人对债务人即处于债权人的地位。第二,人(主要是法人)的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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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与质押是《担保法》规定的物的担保两种重要方式。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的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从该财产中优先受偿。二者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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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济与科技》1998,(11)
编辑同志:请问基层社能否用房地产抵压现在占用的银行贷款?银行强迫企业抵压或以不抵压就不予换据,转为逾期贷款加息,是否合法?请予以解答。读者:刘才刘才同志:现就你反映的问题,根据《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及有关规定,答复如下:一、关于抵押贷款问题。首先必须明确抵押是一种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能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用,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二,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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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交往中,欠条转让不失为实现债权的有效途径,但是应当注意欠条并非如金融票据那样具有无因性和流通性。尽管我国合同法赋予债权人无需债务人同意即可以转让债权,但受让后,对受让人而言,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如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抗辩、合同撤销抗辩、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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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其公正性、权威性是毋庸置疑的,但我们也不得不正视诉讼救济的滞后性这一弊端。债权人为保护其债权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债权人从起诉到得到终局判决,可能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这一阶段,往往是债权人的权利最易受到侵害或损害继续扩大的阶段。债务人往往见诉讼情势对其不利,而将其财产隐匿或处分,致使债权人的期待利益落空。而通常的民事诉讼程序无法在终局判决做出前,对权利被侵害人加以保护。因此,世界各国的立法者都意识到,在通常的诉讼程序之外必须另外设置一套保全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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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证担保是指第三人对债的当事人一方所作的履行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即第三人负责履行或承担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这是我国债事活动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及时有效地实现,债的保证担保方式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督促债务人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促进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现行的保证担保是无偿的,因而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本文试图对此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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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其成果之一,就是关于代位权行使的规定,突破了原三部合同法中履行制度只限于相对人之间、欠缺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桎梏,填补了法律的空白,这对完善我国合同法的内容和体系,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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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启承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2,(2):42-43
当前,各级人民法院为了解决经济纠纷诉讼案件结案难的问题,参照国际上的司法惯例,对经法院判决生效后、一时无法执行或暂无执行能力的案件,可由债权人向法院申领债权凭证,待以后债务人有一定执行能力时,债权人凭已领取的债权凭证向法院再申请执行。作为债权人身份的金融机构,如何应对法院案件执行程序改革所带来的新情况,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为了切实做好债权凭证的申领和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要充分认识申领债权凭证的目的和意义。金融机构取得了债权凭证后,法院对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得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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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但对代位权的效力问题仍存在争议.本文从代位权的立法目的、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法律经济学等方面分析阐述赋予债权人就代位权的行使结果享有优先权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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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但对代位权的效力问题仍存在争议。本文从代位权的立法目的、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法律经济学等方面分析阐述赋予债权人就代位权的行使结果享有优先权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