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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与网络平台之间的信息关系具有“依赖性”和“脆弱性”,平台应该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用户承担信息信义义务。用户信息利益优先的信义标准能够与平台商业模式兼容,在信义法理层面不存在障碍。网络平台承担信息信义义务可以弥补传统个人信息控制论在数字经济时代的个人控制“不能”或控制“过度”之缺陷,更有利于实现保护个人权益并促进信息利用的二元目标。我国现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本质上仍属于个人信息控制论的法律表达,对信息关系的调整较为僵化,对此可基于网络平台信息信义义务的规范进路予以优化,构建以增强用户-平台信任为目标的动态信息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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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切入视角的不同,英美法系关于信义义务产生及性质的理论探讨可分为形式主义、功能主义与道德主义三种学说。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基金托管人都不应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从形式主义视角来看,基金托管人与投资者之间并非信义关系,因而不应负有信义义务。从功能主义视角来看,基金托管人几乎不存在机会主义的空间,缺乏适用信义义务的前提条件。从道德主义视角来看,基金托管人缺乏信任基础上的利他承诺,因而也不应承担信义义务。为了促进我国基金托管业务以至整个基金业健康发展,需要改变视基金托管人为投资者的受托人这一观念,重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和责任边界。建议删除《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基金托管人信义义务及受托人身份的相关规定;厘清基金托管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应当回归合同本源,以合同约定作为基金托管人履行义务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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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金融经营者在金融商品交易过程中存在不当销售行为,给金融消费者带来财产损失。然而依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则,消费者通常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在英美法国家,法院通过信义关系理论将金融经营者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认定为一种信义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经营者设定信义义务的约束,相关原理和规则值得我国立法借鉴。我国立法宜应明确以适当性原则以及说明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信义义务规则,确立违反信义义务的民事责任,从而为消费者提供可以援引的私法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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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英美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的介绍,着重于条文和概念,对于背后广泛运用衡平法下信义义务的精神实质很少关注.已有的法与金融理论研究虽然指出了英美法系较之于大陆法系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从而较好地促进了金融发展.但对于为何促进了金融发展缺乏学理分析.为此,本文指出其法律基础和作用途径是信义义务,用不完全合同理论和科斯定理推论三,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中运用信义义务的合理性作了经济学原理分析,并对英美金融服务者与金融消费者的信义关系及其信义义务适用情形、与普通法不同的处理方式进行了阐述.这对于我们在移植英美金融监管法律时,加强对形式后面的精神实质的理解和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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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爆发的美欧金融危机,给财富管理市场带来了很多新的挑战,如何赢得财富所有者的信任、有效管控风险、降低管理成本、回应新的投资原则与监管要求,以更好地服务于客户利益,成为财富管理者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快速发展的人工智能(AI)所展现出的强大、高效、多维的能力及其不断增加的广泛适应性,使得它越来越受到财富管理者的青睐,成为财富管理者应对新挑战的重要凭借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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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用信息是公共信用体系的核心要素,而信用信息归集是建立信用体系的基础.目前,我国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制度陷于信息归集的边界不清晰这一困境.从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益这个角度出发,借鉴两分法的信义关系来分析公权力机关对信息主体所负有的义务,并围绕公共信用信息的属性和价值展开讨论,通过贯彻最小够用原则和健全信息主体的知情权来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制度的构建夯实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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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化现象大量充斥于市场中。它给市场带来了诸多利润,也带来了非理性繁荣。因为金融创新背后便隐藏着金融风险。金融创新不能构建于沙尘之上,纵使金融化促使经济无限繁荣,非理性的增长,但一旦人们意识到风暴来临,基础的沙尘在随风动摇时,这栋再精美的金融大厦离毁灭也就不远啦。故在金融创新背景下,亟待需要市场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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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范路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间借贷在补充正规金融、推动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由于相关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部分制度缺位,民间借贷面临着公法和私法两个层面的法律风险。规范发展民间借贷,应当建立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加强引导管理,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坚持引导监测和自律建设并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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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琪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1,(5):60-64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在我国,创造一个完善的国债监督法律环境,将对国债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起重要的作用。本文分析了国债监督方面的法律现状以及目前在这一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国债监督的法律问题提出了设想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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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发展给支付体系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网上银行正在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的战略重点.传统的银行概念、银行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银行管理方式以及内部控制机制都将发生根本性的变革.伴随技术创新,在信息化时代如何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已经给中央银行提出了新的课题.因此,研究信息化时代的银行监管问题迫在眉睫.本文从信息化时代银行的变化入手,探讨我国银行监管的原则、主要问题与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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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博弈论分析方法,对影响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的监管制度、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市场准入等进行分析,认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法律监管制度设计应从提高场外交易市场的法律地位着手,合理界定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标准,制定与场外交易市场特点相适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审慎引入做市商制度,建立顺畅的转板机制,采用灵活性、动态化的监管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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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定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豁免同意,“已公开”作为豁免同意规则的合法处理事由,但是个人(信息主体)明确拒绝的除外,以及“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还需取得个人同意,以此为基点形成了耦合式、层次化但遵循了平衡逻辑的规则体系。一方面,规则体系表达了调和个人信息自决和适当必要保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同一保护和差异保护、保护成本与流通收益的期许;另一方面,由于规范构成要件因素具有不确定性,规则体系内部以及与外部关系尚处于“混沌”状态。要解决此问题,须以“合法处理事由”为切入点,在明确规则体系内部关系及各要件意蕴的基础上厘清“已公开”“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明确拒绝”“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与相关规范构成要件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而调适处理规则体系,使之协调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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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建立了完整的期货信息监管体系.该体系包括期货交易信息的报告与披露体系、监测体系以及交流与合作机制.信息监管模式的构筑已成为CFTC维护期货市场公平和提高市场效率的基本保障.与美国监管模式相比,我国期货交易的信息监管体制存在诸多不足.本研究以美国模式为参考,提出了我国期货交易信息监管体系的若干改进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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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推动了保险业态的创新发展,也使保险风险呈现出新的变化和特征,需要法律对此作出回应和解决。保险科技法律规约与导引缺失、互联网保险业务创新存在法律规范漏洞、互联网保险风险的法律防控能力欠佳、互联网保险法律制度权威性与精细化亟待提高等情况,反映了我国互联网保险法律制度的适应性滞后。技术规则变革、行业利益争夺、信任制度化要求、新形态风险防控是产生互联网保险法律制度需求的动因。必须把强化保险科技法律规范、明确保险行为主体法律权责、推动信任制度化、完善监管法律制度等作为互联网保险法律制度的供给方向,提高法律对互联网保险的治理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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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制度经济学家对适应性的界定,对我国基金会信息公开监管制度的内部和外部适应性进行分析,发现:在内部适应性方面,基金会信息公开监管制度的整体配置具有合理性,但在信息公开的内容要求方面,相关制度安排之间呈现不一致性,制度安排中缺乏必要的救济机制,部分规定的操作性有待加强;在外部适应性方面,基金会信息公开监管制度中应该增加基金会向税务机关进行信息公开的安排,并且随着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与会计技术)的进步,基金会信息公开监管制度可以对指定的媒体、基金会信息公开的时间、信息公开的方式、信息传递等行为规范作出适应性调整.为真正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基金会信息公开监管制度应该对基金会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以及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的复审报告的公开作出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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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金融综合经营趋势日益明显,金融集团业务具有内部关联性、隐蔽性等特点,金融集团为减少成本,增强竞争力,利用控股优势,在集团内部共享客户信息成为一种常态,但却呈现出一种无监管的状态。金融集团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既存在一般金融机构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显现的共性问题,还存在集团模式下所引发的特殊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律法规缺位、监管不力、金融机构自律不够等。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构建我国金融集团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框架的构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