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自《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去年10月15日、11月15日相继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工商机关结合"五五"普法和"法律进企业"等活动,组织零售商、供应商学习掌握两个《管理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他们学法用法,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今年2月,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工商局分别制订了《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和公平交易行政指导工作指南》和《供应商规范经营行政指导工作指南》。指导大型零售商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促销广告审查制度"和"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供应商的合法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6月15日,成都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实施办法》施行,明确禁止零售商收取或变相收取进场费、合同续签费、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商场改造或装修费、店庆费、新品上市费、仓储费、网络维护费、货架费、变相服务费等,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建立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以免零供双方抬高交易成本,最终增加消费者的负担,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防范霸王合同,一些地方工商部门还推荐零供双方使用工商部门制定的示范交易合同文本,对于自制合同将示范合同进行实质性改变的,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对不进行备案的零售商,工商部门可向社会进行公示,由公众评价该商场的商业信誉。本专题介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加强行政指导,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的具体做法和对北京市依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查处某超市滥收费用案的剖析,希望能对各地执行两个《管理办法》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2.
3.
监督检查零售商供应商滥用优势地位不公平交易行为是工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为研究解决《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理论与实际问题,8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召集北京、上海、黑龙江等 相似文献
4.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于2006年11月15日起正式实施。《办法》由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共同下发。对当前存在于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的不公平交易现象进行了较为明确的限制和规范。从长远看,《办法》对净化市场交易环境具有积极意义。有媒体认为这是“零供关系的新起点”。但笔者不敢苟同,基于目前的市场环境,出台《办法》只是政府部门的政策导向,是对零供公平交易的一种引导,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地位不平等问题,零供关系并未因此而根本改变。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领域中的零售商和供应商双方在交易中的地位也在不断转换,零售商逐渐在交易中占据优势地位,一些大型零售商滥用这种优势地位激化了其与供应商之间的矛盾,零售商的优势地位容易导致拖欠、占用供应商贷款,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要挟供应商等问题.从法律关系看,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应体现意思自治与平等、合同自由的原则,但在现实中,由于一些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二者的关系与这种原则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为此,应建立和完善制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法律,并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建立多种协调和自律机制. 相似文献
6.
2006年商务部会同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出台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1年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该《通知》主要是依据《办法》对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相似文献
7.
8.
通道费的出现给连锁超市、供应商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明显影响,反映了商业交易的非公平性.《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公平交易提供了依据.本文对通道费的利弊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公平交易,有效解决并根出连锁超市通道费要有立法和商业伦理的建设. 相似文献
9.
通道费的出现给连锁超市、供应商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明显影响,反映了商业交易的非公平性。《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公平交易提供了依据。本文对通道费的利弊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公平交易,有效解决并根出连锁超市通道费要有立法和商业伦理的建设。 相似文献
10.
零供关系对于产业发展至关重要。有关调查显示我国零供关系显失公平现象十分严重,已经危及到了整个产业链的和谐。零供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零售商收取不合理的通路费用和拖欠货款。大型零售商滥用自身市场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过度依赖"渠道控制"盈利模式及对供应商依赖渠道资源存在认识偏差是导致零供冲突的主要原因。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社会诚信机制、签订以公平交易为基础的合同、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有助于构建和谐的零供关系,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1.
12.
13.
一、贯彻执行《办法》应注意的两个问题1.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的不公平交易行为与商业贿赂行为的关系《办法》规定的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的不公平交易行为大致可归纳为8种。其中,对于《办法》第十三条(四)、(五)、(六)项规定的零售商以店铺改造、节庆等名义未提供服务而向供应商收取费用的不公平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有不同的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应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行贿的角度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体现了商业贿赂行为… 相似文献
14.
15.
17.
目前,国内连锁超市等零售商靠收取通道费实现更大盈利模式,是毋庸讳言的客观事实。供应商为了进入连锁超市而支付一定的通道费,本属于市场经济中正常的交易行为,但一些大型连锁零售企业以各种名目收取不合理的通道费,损害了供应商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不利于零售业的健康发展。目前对通道费的研究基本上是单独从经济学或法学分析角度,文章试图从经济学与法学综合分析的视角,探讨通道费问题。首先阐述了通道费的特征,其次回顾了国内外关于通道费的经济学和法学理论研究主要观点,第三部分提出了法学视角分析通道费问题的思路,其中重点分析了对大型连锁零售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收取通道费的行为可以比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规制。最后就进一步健全通道费的规制框架提出几点建议,力求寻找出解决通道费问题比较妥当的路径。 相似文献
18.
2006年11月15日,《零售商供货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虽说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零售商的行为,但并不能深层次解决零供之间或明或暗的利益争斗和博弈。 相似文献
19.
雍家胜 《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2,(3X):17-18
本文首先分析了供应商与大型零售商之间种种冲突的原因,从两类企业博弈的角度分析两者间的关系。大型零售商利用渠道优势,谈判中向供应商提出各种苛刻要求,导致供应商的严重不满,甚至提供低质产品或退出,损害了双方的利益。引入声誉机制,供应商和大型零售商之间可以通过长期合作实现共赢。但是,声誉机制的引入并不能保证一定达到帕累托占优均衡。当市场不能解决问题时,应该使用法律法规来约束市场参与主体的非合作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