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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明远 《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01,(8):39-40
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中作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的权利”。并在第41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中)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拒绝听取当各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由此可见,处罚靠知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的一个必经程序。其立法本意是为了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充分听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的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客观、公正1全面地查清违法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正确性,处罚决定的严肃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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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之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根据这两条规定,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要履行告之程序:一是要告之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二是要告之对当事人提出的处罚意见以及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三是要告之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权利。那么,采用什么方式能把上述内容告之相对人呢?笔者在实践工作中设计出如下告之通知书,以供广大执法者参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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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基本法——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先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处罚的这个法定程序之所以只适用于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是因为前者是较重的行政处罚,其影响也较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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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处罚法》)已于1996年3月17日公布,并于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一部约束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在《处罚法》施行后,所有具有行政处罚权力的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都应受到《处罚法》的约束。关于行使行政(审计)处罚权的程序问题1、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前,要告知被处罚者《处罚法》第31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井对告知的内容等也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所以说,《处罚法》施行后,我们审计机关在作出某种处罚决定之前,在程序上必须按规定事先告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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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杰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4,(7):38-38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对相对人来说是其法定的权利,而对于执法机构来说是其法定的义务,正确履行好听证程序,有利于促使执法机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地作出行政处罚,同时也符合《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下面笔者主要谈一下正确履行质量技术监督中听证程序应注意的问题。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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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月刊》199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下同),已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法》设置了听证程序。但是,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简称审计法,下同)先于《行政处罚法》颁布而未设置听证程序。现就审计处罚是否要执行听证程序、如何设置审计听证程序等几个问题谈一点认识,求教审计同行。一、审计处罚必须执行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十二条又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之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审计处罚无疑是属行政处罚的范畴,除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不属于审计职能外,较大数额罚款在审计处罚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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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提出了行政处罚“当事人”(即行政相对人,执法实务中又称“相对人”)的概念。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向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收集证据,但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只能是针对当事人。并且只有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因此,质监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一定要注意区分程序中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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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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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赋予产品质量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也是行政救济的一种方式。目前,解决产品质量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有两条:一是行政复议;二是行政诉讼。产品质量行政复议,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根据产品质量行政管理相对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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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旭锋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11):54-55
日本有关行政处罚听证的规定集中体现在1994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程序法》中。该法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活动的公正,提高其透明性,从而有助于保障国民的权益”。这里的“确保公正”包括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对当事人要进行告知,保障其听证的机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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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提出了行政处罚"当事人"(即行政相对人,执法实务中又称"相对人")的概念。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向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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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碧琳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7,(1):66-67
正确认定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是行政处罚中的首要问题,也是目前工商行政执法实践中存有分歧的问题。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由于该法没有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进一步的界定,从而导致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对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的认定不一。现结合案例,对此问题作一探讨。[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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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处罚法》依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同时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定公民享有如下权利: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后,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公民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 4.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