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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09 毫秒
1.
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进行了单列。因此,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概念就有所限制。非法转让土地是指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已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售、赠与、转让等行为。非...  相似文献   

2.
国土资源部日前出台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立案标准,要求各地对于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占地、破坏耕地、非法批地等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立即予以立案。违法行为包括: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规避法定审批权限,  相似文献   

3.
在8月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被列为“渎职犯罪案件”。“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立案标准为: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  相似文献   

4.
土地租赁的两种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殷琳 《中国改革》2005,(7):36-36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国土地租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国有土地租赁;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在土地管理法规中,国有土地租赁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相似文献   

5.
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能转让、出租、抵押吗?所谓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须具备四个条件:①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  相似文献   

6.
刘洋 《中国土地》2006,(10):28-29
尽管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后,出让、租赁等有偿供地的比重逐步提高,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沉淀下来的大量划拨土地的流转问题成为土地管理工作的难点。目前,由于房屋租赁带来的划拨土地出租的情况大量涌现,如何规范管理成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突出问题。那么,划拨土地作为比较特殊的土地使用权,对其出租行为存在哪些法律约束,不同情况应如何处理?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特征有权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目前,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有关规定主要见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  相似文献   

7.
不同性质的企业在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大都会遇到如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本文就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上市过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可能会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作些探讨。划拨土地的租赁取得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问题一:出租的划拨土地是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土地,还是只能出租地上建筑物从而间接达到出租划拨土地的目的?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  相似文献   

8.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该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交易,但这种交易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就属非法转让土地。对转让土地的行为进行定性时要注意,不能简单地因受让方没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就定性为非法转让土地,也不能因受让方占有使用受让土地的事实存在就对其按非法占用土地定性处罚。合法转让与非法转让的区分就国有土地使用权而言,使用权人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较为完整的权能,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土地…  相似文献   

9.
中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土地资源的产权归属有着不同的规定。欧美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大多实行土地资源的私有制,允许土地资源财产权的依法转让。但是中国宪法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另外,《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正是产权归属的不同,导致了会计核算的差异,笔者试分析IAS和CAS会计核算的异同。  相似文献   

10.
关于国有土地租赁制目前对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的分类法之一是:出让制、租赁制、作价入股制。这就意味着出让制不属于租赁制,只有年租制、短租制才属于租赁制。从字面含义上来看,似乎可以作出这样的解释:实行出让制是把几十年的土地使用权一次性“出卖”给使用者;实行租赁制则是把土地使用权按年、按月“出租”给使用者。然而,既然并不涉及到土地所有权的转移,那么,无论是把土地使用权“出卖”给使用者,还是“出租”给使用者,在本质上都是实行租赁制。我国实行的出让制,借鉴自香港的“批租制”,而香港的“批租制”则来源于英国…  相似文献   

11.
国土部门处罚合法法制部门无权撤销首先,县国土局对县建筑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有效。从案情介绍中可以看出,此宗地是由划拨方式取得的使用权,然后连同建筑物一并出租,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45条...  相似文献   

12.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近年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农用地)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三类犯罪,呈现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依法严惩这三类案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13.
近两年,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纠纷呈大幅度上升趋势。通过审结此类案件的实践与分析,笔者认为,当前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承包合同性质要确定 实践中,国有农场土地对外发包时,通常采用的书面形式有两种,即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租赁合同。国有农场土地发包是将土地使用权出租,承包人取得耕作权。由此可以看出,出租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实质是国有农场土地发包的过程和手段。《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等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14.
新《土地管理法》把两种行为规定为非法转让土地,一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二是“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何计算这两种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非法所得,新法却没有明确规定。   本文作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提出,计算非法转让土地案件中的非法所得时,应把握从收益中扣除成本计算的原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个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 弄清楚了,对执法实践有重要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5.
对国有土地实行租赁经营,是黑龙江省友谊农场90年代初率先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采取的重大举措,以收取土地租金的方式经营资产,实现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这一改革一方面使农场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以租金形式取得了收益,发展壮大了国有经济;另一方面职工群众以交纳租金形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并投入生资和劳务取得收益,提高了农场职工生活水平。这一成功的改革办法迅速在垦区内外推广应用,成效显著。为收好、管好、用好土地租金,保护好国有农场重要经济资源的不流失,兴利除弊,必须强化土地出租的内部审计工作。一、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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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土地使用权管理之我见施敏,任艳华在我国城市住房中,产权属公有的近八成。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房屋转让、出租抵押、联建房出售频繁,特别是公有住房的出售,大量房产权人(由国家授权的单位)和使用人发生了变化,却没有及时办理其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相似文献   

17.
龙岩地区制定土地抵押规定福建省龙岩地区土地管理局与龙岩地区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直接设定抵押;以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抵押人必须与县(市)土地管理局签订附有条件的出让...  相似文献   

18.
《农村财务会计》2006,(12):27-27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农用地)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三类犯罪,视情节后果不同处以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等刑罚。最高人民法院两次颁布相关司法解释。为办理这三类案件提供具体的量刑标准。  相似文献   

19.
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为无偿取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称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也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由此可以看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无权对划拨土地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等…  相似文献   

20.
土地租赁权权属性质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制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现有条件下全面实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步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土地批租制时,土地使用者可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转让、抵押和赠与等。这表明土地使用者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具有物权的性质。而对由土地租赁制界定的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及其拥有的处分权的范围等问题,学术界和实业界的认识不一。有人认为它属于物权,有人则认为它属于债权;还有人认为,这种土地租赁权虽然属于债权但具有“债权物权化”的特征,因而拥有部分处分权。对此,各地区的实际做法也不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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