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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网络环境中的商标侵权问题主要体现在两种网络商业模式上,其一是在电子商务中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因其网站上存在侵犯商标权的假货而产生商标侵权责任的问题;其二是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竞价排名服务过程中,因存在商标侵权的关键词广告而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问题。有意思的是,这两种网络商标侵权问题也存在交集的形式,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为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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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贸易活动的增长,销售假货这种商标侵权行为从原来的实体环境滋生到了网络环境。商标权人通常考虑到成本和效率上的原因,不会直接去找销售假货的个人追究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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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大众搬场诉百度竞价排名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百度侵权。2008年11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准许百度撤诉。上海百度案终告段落。同年5月24日,广州白云区法院在具有类似案情的“谷歌”商标侵权纠纷中,判定“谷歌”不构成侵权。同是搜索引擎业务中的关键词商标侵权纠纷,两地法院却得出不尽一致的判决,该案件和判决值得研究。两个判决中广告商的行为均成立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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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四川省工商局传来消息,今年下半年,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通过4次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查办在食品、药品、服装服饰、汽车零配件等商品上发生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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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网上购物俨然成为一种时尚,我们可以通过网络购买或预订各类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正渗透进人们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这不仅影响着传统的商业活动,对知识产权保护也提出了新的挑战。网络作为一大媒体,是商业广告发布的重要途径,电子商务活动中亦需使用商标,随之而来的是网上各种商标侵权问题。继去年9月易趣网因其用户在平台上售卖假货在济南被控商标侵权后,今年3月份,易趣网又因其用户在其平台上出售ONLY、JACK&JONES等假冒名牌产品被丹麦的21日公司在上海指控商标侵权;今年6月份,淘宝网也因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店出售和使用与PUMA、彪马“豹图形”产品有关的假冒商品和网店图标被德国波马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在广州被诉商标侵权。在这几起电子商务商标侵权纠纷中,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商家均被作为第一被告或第二被告牵涉其中。究竟提供电子交易平台的商家在网上交易中扮演什么角色?在网上商标侵权行为中又应承担什么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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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红"商标案[1]耗时逾五年,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现在终于尘埃落定。各级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相同,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这在学界和实务界引起较大震动[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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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对商标侵权案件中在先使用抗辩作出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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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主观因素”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对侵权人(通常为商品的制造商、销售商,服务的提供商)主观恶意的判断以及在判断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时所考量的消费者主观上的“误认”、“混淆”与否。商标侵权中的主观因素是侵权认定中的难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作为一名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律师,以下,我将就“主观因素”所涉及的两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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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后,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一般需要进行诉讼。商标侵权诉讼是指商标权利人对侵犯自己商标权的行为人所提起的一种民事诉讼,其提起侵权诉讼的目的是制止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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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侵权案件发生时,网络交易平台是否可使用避风港规则是本文讨论的核心问题。事实上,避风港这把保护伞并未平息有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即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以下简称"ISP")[1]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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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类型及其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来临,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也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点,对商标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以下就对网络环境下常见的商标侵权类型及其法律规制逐一加以分析。
一、传统商标侵权的网络化
在网络交易的过程中因标记或名称的使用引起的商标冲突,就事实外观而言与传统交易环境下的商标侵权纠纷并无太大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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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网络交易平台下侵权投诉通知的有效性探讨——以“衣念诉杜某、淘宝商标侵权案”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念公司)诉被告杜某、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以下简称“衣念诉杜某、淘宝商标侵权案”)中,被告杜某因销售侵犯原告衣念公司商标权的商品而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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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翻新再销售商标侵权之裁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一、问题的提出二手商品销售在我国均已形成巨大的规模和产值效益。大至重型生产、制造设备,小及日常生活用品,但凡具备可回收利用价值之物件,几乎均有循环利用的市场需求。囿于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的滞后、立法缺失及国民知识产权意识的薄弱,二手商品交易中的商标侵权问题迄今未引起人们足够重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审理的诺基亚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