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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是调整保险合同关系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保险利益,又可以称为是可保利益.如果当保险利益不再存在了,投保人所获得的利益即为非法的,作为保险人所提供的保险保障便不能够起到积极作用.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的作用是保障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和法定条件,当事人不得协商变更.保险主要分为人身和财产两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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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核心要素,不仅涉及到保险金额,更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和履行。保险利益,亦称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的功能是保障保险活动的健康发展,决定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影响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效力。保险利益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因物权而生的利益,因债权而生的利益,因现有利益而生的期待利益和因特定法律关系而生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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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保利益原则概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是指在签定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可保利益。1.构成可保利益的条件并非投保人对保险的任何利益关系均可作为可保利益。构成可保利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投保利益必须是一种已确定的、可实现的利益。已确定的利益是指现有的利益,可实现的利益是指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而非主观臆断可获得的利益。——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以货币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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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上货物保险利益的界定不清,使其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了不小的麻烦,提出了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的规定在贸易实务中产生的问题,然后在充分研究了海上货物贸易的特殊情况,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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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立法精神。但大部分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上都会写明保单生效的时间是次日零时起生效。次日零时起生效的约定将导致出现一段保险空白期,在这段期间内,被保险车辆该如何行驶?同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若该约定有效,不但不能充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保护交强险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投保人、事故受害人及保险人三者利益都不能兼顾,明显与交强险的立法宗旨相悖。笔者将从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出发,探讨零时起保制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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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立法精神。但大部分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上都会写明保单生效的时间是次日零时起生效。次日零时起生效的约定将导致出现一段保险空白期,在这段期间内,被保险车辆该如何行驶?同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若该约定有效,不但不能充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保护交强险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投保人、事故受害人及保险人三者利益都不能兼顾,明显与交强险的立法宗旨相悖。笔者将从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出发,探讨零时起保制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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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的经营和发展是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之上的,保险行业对诚信的要求更高,从保险合同的签订到合同的履行,诚信贯穿于整个保险活动的始终,其中尤其以保险理赔环节中出现的诚信问题为最多。保险诚信是保险合同任何一方都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本文对诚信原则作为保险行业基本原则的原因加以分析,讨论保险活动中诚信缺失的表现和原因,针对保险理赔环节中的诚信问题,提出改善保险理赔诚信状况的有效措施,旨在提高保险诚信度,重塑诚信保险的社会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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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保险监管是当务之急 一般而言,保险监管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监管机构通过对保险费率、准备金、资产结构等方面的管理,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第二,保险监管能保证保险合同的公正性.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投保人一般只有选择投保与否的权力,而且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很难了解保险人的专业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很难了解保险人的实际征管状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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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年,保险经纪人这个职业悄然兴起,给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活力。保险经纪人以投保的利益为出发点,为投保人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提供订立保险合同的中介服务。然而,当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存在诸多问题,急需发挥保险经纪人独特优势和特点加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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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随着海上保险的不断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被国家社会所接受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各国保险立法和保险实务中均处首要位置,成为保险合同成立、履行中的先决条件和基本准则,一旦背离,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者双方处于不利地位,本文拟就这些基本原则论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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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价格条件是CIF、CFR、FOB。在FOB、CFR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的确定决定了买方装船前购买保险的效力、仓至仓条款的内涵及保险单的有效转让等问题;在CIF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的确定也直接影响保险单的转让及保险利益的回转等问题。本文分别就上述与保险利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从而明确FOB、CFR、CIF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这对解决FOB、CFR、CIF价格条件下保险索赔理赔争议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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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上货物的保险利益,因其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密切相关而具有一些特殊性,使得海上货物保险在适用保险利益原则时产生诸多法律问题。因此,海上货物保险利益颇值得研究。本文从几则海上货物保险案例入手,围绕目前严格的保险利益原则给海上货物保险带来的问题,建议宽松拓展保险利益原则,强调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以更好的实现保险的目的,适应航贸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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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属于附和性合同,专业技术性较强,投保双方常因理解上的分歧而产生纠纷。由于我国立法的缺失、司法部门保险理论知识的匮乏以及民众对保险的巨大负面舆论,使得我国司法部门倾向于采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来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然而,过多使用该原则直接增加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与风险,助长投保人道德风险,影响保险业健康发展。关于如何完善我国保险合同解释原则该文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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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与CIF术语下保险的"二维表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际货运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对合同标的物所的保险责任都有一定的保险期限.现今各国保险公司按照相关惯例,在FOB与CIF术语下,保险责任期限通常都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简称W/W).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运输和陆上运输,直到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W/W条款规定了被保险货物的运送空间或区段,而被保险货物责任起讫时间还受到保险利益和保险合同等因素的限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