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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浅谈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慧 《黑河学刊》2004,(4):79-80
从法理上说,隐私权是一种纯粹体现为精神利益的人格权,其性质上为绝对权,可以对抗不特定人,也就是说,任何人都有尊重和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义务。一旦违反此义务,造成权利人隐私权的侵害,就构成侵权行为。但正是这样一个科技突飞猛进,各种通讯、信息传播媒介日益发达的社会,使得他人对个人的私生活的侵犯可能性也越来越大。因此,对隐私权的保护已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2.
刘占武 《发展》2009,(6):69-70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因此,转包实质上是一种合同义务的转让问题。  相似文献   

3.
"禁止竞业义务"是董事的一项重要义务。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禁止竞业义务"的法条为第61条第1款。陔条款规定:"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的同类的营业。"据笔者调查,目前,一些董事违反了"禁止竞业义务",突出的表现为搞"一家二制"。即自己在公司任董事或董事长,妻子或儿子、侄子经营与自己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这样,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应得的订单和收益,就流到董事自己腰包里去了。这是我国目前国有资产流失的新动向(渠道),应引起足够重视。董事违反"禁止竞业义务"有自觉与不自觉之分。前者是指董事有意(故意)违反"禁止竞业义务",后者是过失即不了解"禁止竞业义务"而  相似文献   

4.
父亲的一言一行深深地影响着孩子,其角色重要性是他人不可替代的。古人云"养不教父之过",就深深强调父亲对孩子成长与教育应尽到的责任和义务。父亲参与教养对幼儿认知发展、社会性发展、性别角色认同、健全人格养成及身体健康成长等方面有独特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面对全球范围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冷战后在西方再度复兴的世界主义思潮提出了全球分配正义的构想,并运用契约论、权利论、义务论等多种哲学理论加以论证。契约论试图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延伸至全球范围,倡导全球资源、财富的分配向弱势群体倾斜。权利论将维持生计视为所有人的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不仅是人们必须享有的最低限度的权利,而且由此可以推导出要求他人提供援助的积极义务。义务论则运用康德哲学的有关概念,论证了如消除饥饿等跨国义务的"绝对性"。与世界主义相对的社群主义理论从共同体及其特殊性出发,对全球正义的主张提出了批评。然而,全球化进程的种种现实表明,一个事关人类命运的全球共同体正在形成,超越国界的分配正义观不仅有其现实合理性,也为未来世界秩序的重建提供了一个努力的方向。  相似文献   

6.
于颖 《西部论丛》2009,(10):74-75
案情 2005年6月,原告邱某以建行某支行(被告)不履行保护义务,导致其信用卡及密码被他人盗取为由,向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16,100元。原告诉称:2005年1月17日上午九时许,原告在建行营业部柜员机提取了1,000元人民币现金后,信用卡未能正常退出。  相似文献   

7.
白天保 《发展》2011,(4):73-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嗣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相似文献   

8.
大学生道德教育的核心是责任教育。如何加强大学生的责任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履行自身的义务,自觉承担起对自己、对他人、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这对当代大学生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发生不当得利时,因为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另一方因此受有损害,法律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规定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不当得利人有义务返还其所得利益,在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务称为不当得利债务,在不当得利债务中,债务人是造成债权人损失而直接受有利益的人。当受损人死亡时,其继承人有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其请求权;当受益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为返还义务人。不当得利原则上不发生多数人之债。当因共有物的附和而发生不当得利时,共有物的共有所有人为共同受益人,产生多数人债务,各共有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应依照其享有的共有物的部分加以分担,各共有人不承担不当得利返还的连带责任。笔者从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范围方面进行分析探讨,以期促进我国处置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10.
言美 《东北之窗》2008,(12):27-27
授人玫瑰,手有余香,是常用来形容志愿者的一句话。然而在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同时,由于缺少对志愿服务的社会定位、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权利与义务关系等的明确法律界定,导致这一彰显爱心的行动时常面临"尴尬"。  相似文献   

11.
运输合同关系中“留置权”的争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运输合同关系中留置权人往往是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以下简称货代),因为他们往往通过运输合同或货运代理合同占有他人的货物,具有行使留置权的先决条件。而债务人则往往是托运人或收货人,因为托运人或收货人一般是运输合同的订立人以及运费和各种运输相关的杂费的缴付义务人,在他们不依约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占有其货物的承运人或货代便可依法留置其货物。留置物通常是已交付运输的货物。  相似文献   

12.
马鹏超  孙磊 《魅力中国》2009,(27):188-188
我国有关诉讼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法律之所以规定要证人出庭作证,是因为证人所提供的证言是他亲眼所见、亲耳所听的法律事实,他人是无法所能代替的。同时,由于证人证言很容易受证人自身  相似文献   

13.
向祚群 《理论观察》2007,3(6):70-71
从康德“人是目的“命题提出之前提、实质及其实现方式来看,其中内含着丰富的为个体道德思想.受道德起源之时为群体性特征以及康德等义务论思想影响,传统道德观念对“人是目的“进行了片面理解.其片面性在于把“人是目的“简单等同于“他人就是目的“,忽视或否定了“自己也是目的“;其错误在于把道德的全面为人性简单等同于道德的为群体性,忽视甚至否定了道德的为个体性.  相似文献   

14.
闫旭霞 《魅力中国》2010,(17):103-103
诚实信用原则又叫诚信原则,它最初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最初只是表现为道德的基本要求,后来逐渐成为一种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从字面上理解就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该讲究信用,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法律形式的明文规定确立了其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15.
韩国股份公司管理中董事的善管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决策机构,董事作为其组成人员,他们的管理和经营行为,对公司内外都会产生重要影响,为了规范董事的经营决策行为以实现公司以及股东的利益最大化,韩国在商法中规定了董事要承担善管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善管注意义务包括善管义务、监视义务、报告义务。忠实义务包括竞业禁止义务和董事自身交易限制义务。韩国商法通过善管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规定,旨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达到良好的公司治理的效果。  相似文献   

16.
程静 《黑河学刊》2013,(12):22-23
随着对"所有权绝对"理念的反思,人们开始重视财产权的社会义务,而在独具特色的新疆少数民族文化习俗中,对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早已有了相关的规定或做法,其文化习俗中表现出的财产权需履行相应社会义务的规定有其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本文以对《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义务”的阐释作为基础,分析了我国法治进程中在人权保障视角下,“如实回答义务”对我国的刑事司法进程产生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如实回答义务”也会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发生冲突,本文提出应当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指导地位,从犯罪嫌疑人利益角度重新理解“如实回答义务”,进而提供了旨在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提供程序保障的合理路径.  相似文献   

18.
赵相昌 《特区经济》2007,216(1):102-104
本文在分析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及其表现形式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9.
信义义务源自于英国衡平法中的信托理念,信义义务不是基于法律的技术规则,而是基于道德的最高准则。公司董事作为受信人不能利用自己的受信地位为自己谋取私利是受信人义务的实质。英美信义义务理论及对于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立法约束是建立在西方文化价值观,尤其是西方信托文化基础之上的。由于缺少信托文化基础,我国有关公司董事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的立法约束往往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李红润 《特区经济》2010,(9):245-247
保险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上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之一,它要求保险告知义务承担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其所了解的有关保险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不得有任何隐瞒、遗漏、误述或欺作。对此,我国《保险法》第16条有相应的规定,但该规定仍有不足。本文从国外保险立法的相关规定入手,对保险告知义务的主体、告知义务的内容及告知义务产生的法理基础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完善作了些许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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