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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严重阻碍了平台经济领域的创新发展,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需要进行有效规制。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困境,包括平台经济发展与限制的权衡、垄断行为识别难度大、反垄断受到技术制约等问题,借鉴国外关于平台经济反垄断的规制经验,对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的规制路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
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平台经济领域产生的企业垄断规制问题受到了国内外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由于平台经济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衍生出的企业垄断行为在大数据和算法的“庇护”下,使得监管与反垄断执法面临极大挑战。本文就平台经济的企业垄断行为形成及反垄断规制进行分析,针对性的提出反垄断规制路径。  相似文献   

3.
平台企业的创新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亦产生了严重的垄断和不当竞争问题,引起各国政府增强了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制。本文在梳理欧盟、美国及我国对平台企业反垄断规制背景的基础上,探讨对平台企业反垄断规制应遵循“强制监管、谨慎监管、事前预防”三项原则,在此基础上平台企业应建立内部竞争合规治理体系、强调管理者合规意识、实施创新发展战略等应对策略,降低平台企业规制风险、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和保障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4.
荆文君  刘璇  何毅 《财贸经济》2022,(11):156-172
平台企业的跨界经营行为改变了市场的竞争范围,形成了跨界竞争的新现象。本文从资源视角出发,借助生态位理论构建了生态位宽度、生态位重叠度指标,用以反映平台企业的竞争优势与竞争激烈程度,并实证检验了企业规模与之的关系。结果显示,一方面,企业规模与反映竞争优势的生态位宽度显著正相关,说明大型平台企业在跨界竞争中具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另一方面,当平台企业跨界幅度较小时,没有证据表明企业规模与反映竞争激烈程度的生态位重叠度之间存在显著关系,即激烈的竞争可能存在于任何规模的平台企业之间;当平台企业跨界幅度较大时,企业规模差异与反映竞争激烈程度的生态位重叠度显著负相关,说明激烈的竞争出现在同等规模的平台企业之间,也从侧面证实,跨界竞争背景下,中小型平台企业尚不足以对大型平台企业造成竞争压力。本文为描述平台经济领域的跨界竞争态势提供了数据支撑与经验证据,也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新见解与新思路。  相似文献   

5.
2020年《反垄断法》迎来了11年以来的首部修正草案,将平台经济纳入规制范围内。目前,国内外反垄断的案例层出不穷,2021年阿里巴巴和美团先后被罚,引起了人们对反垄断法律的关注。平台垄断的典型表现有“二选一”行为、“大数据杀熟”行为、平台封禁行为以及平台自我优待行为,这些新型的垄断行为,给认定平台构成反垄断带来了新的难题。因此,反垄断法自身应作出相应的调整,拓宽规制思路,优化规制方法,创新规制手段,以期更好地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6.
平台经济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是新发展格局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本文基于近年来出现的大型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案件,针对平台经济反垄断所面临的三个方面的挑战,即平台经济垄断行为识别难度大、技术制约导致监控和执法难度加大以及对制度和法律层面带来的挑战,提出了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四条规制路径。通过引入企业合规治理、充实监管力量、加强平台经济数据立法以及培育或引入新的平台,规范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7.
必需设施理论产生于反垄断法规制垄断者拒绝交易行为的实践,并在美国和欧盟得到一定的适用与发展。目前,我国部分反垄断规范性文件初步规定了必需设施原则,由于数字经济领域拒绝交易行为的复杂性和反垄断治理的不彻底性,因而有必要借鉴美国和欧盟的必需设施理论及实践,并在平台经济反垄断规范中加以规定。平台必需设施的认定,不仅应在规制理念层面坚持目的正当、比例原则与权利救济的审慎原则,同时从平台的必需性和拒绝行为的不正当性两个规则层面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8.
在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新型用工模式下,当平台从业者以独立承包商的身份与平台企业达成用工合作意向时,平台用工关系作为劳动力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交易关系,应当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反垄断法》介入平台用工关系、关注平台从业者劳动权益保护具备一定的正当性,但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审慎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实施反垄断处罚。  相似文献   

9.
文章首先对平台型产业特征进行了分析,论述了目前对平台型产业反垄断规制的若干理论误区;然后从遭受广泛质疑的"垄断地位"、"市场势力"两个角度进行了评析与释疑,指出某些平台型产业尽管具有"垄断状态",但并不具备实施滥用"市场势力"的能力;最后提出对平台型产业规制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0.
大型互联网平台凭借在互联网流量入口的垄断地位和庞大用户群体及数据优势获取超额利润,这种模式给社会带来了以反垄断为核心的公共利益保护问题。欧美国家现已经对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进行反垄断监管,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签署垄断协议、限制并购或拆分等方面开展反垄断工作。建议借鉴欧美经验,依据我国最新反垄断指南重新审视互联网平台各项业务,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兼顾创新与合规。  相似文献   

11.
伴随着平台经济迅猛发展,各类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层出不穷。与此同时,平台竞争行为呈现复杂性、多样性和动态性,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基于技术应用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而生的新型垄断行为,对现有反垄断法规制体系带来挑战。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已经成为当前市场竞争监管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2.
双边市场平台理论,是产业组织理论在国际上热点讨论的问题之一。事实上,很多行业都具有双边市场功能。这种特殊性与传统的商业运作模式,如单边市场的扩张相比较,双边市场平台上垄断的市场可以促进平台上的企业有效竞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政府制定反垄断规制实施政策,不仅应从经典的竞争、垄断的市场结构分析,还必须考察双边市场特性和经营规律,从而控制双边市场的步伐,使其平稳有序的发展。  相似文献   

13.
初创企业的成立与发展,给超级互联网平台带来了潜在的竞争威胁,为了维护市场竞争优势地位,超级互联网平台会采用扼杀式并购的手段,去消除初创平台的潜在竞争与创新可能性。基于系统化和规模化并购初创企业带来的累积效应,扼杀式并购对市场竞争秩序、行业创新、消费者权益等方面造成损害,对该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已经成为共识。但由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单一、反竞争效果难以评估和证明、事后监管措施缺位等问题的存在,对扼杀式并购存在反垄断规制上的困境,需要结合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的特点与扼杀式并购行为的特殊性,寻求路径优化措施。  相似文献   

14.
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新的经济业态与生产组织方式具有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多元融合、促进产业升级与跨界融通发展的重要作用。平台企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形成了垄断隐忧,妥善处理数字经济的创新发展与规制平台垄断行为的关系是全球反垄断司法辖区亟待解决的问题。平台的算法行为是企业为实现利润最大化而做出的明智的单方市场应对行为还是竞争者间非法合谋的结果,是数字经济中尤为突出的难题。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平台的滥用行为既有传统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滥用行为的新表现,也有新型滥用行为。同时,大型数字科技公司的零存活区策略以及大型公司对初创企业的收购对竞争的影响亦值得反垄断法关注。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合并控制等角度看,应加强平台竞争监管,在现有反垄断法分析框架和体系下对平台竞争垄断进行规制,通过对立法、执法、司法的技术完善和更新来适应数字经济的特点和发展变化。在加强对平台竞争监管的同时,更要顺应数字经济的发展规律,创新对平台竞争监管的方式,构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相关技术的革新与进步,推动平台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从而实现经济效率与社会总福利的提升。此外,应优化竞争分析框架,构建包含消费者福利、用户数据及隐私保护、平台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等因素的多元分析框架,改进市场调查等竞争政策工具。  相似文献   

15.
自我优待是国内外数字经济反垄断执法中提出的新概念,妥善处理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有利于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体现了滥用市场力量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本质,应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进行规制。针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规制路径选择中面临的挑战和困难,为有效规制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应当改进平台经济场景下相关市场界定方法,重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多维分析架构,构建以差别待遇为主体的综合性规制路径体系。  相似文献   

16.
平台服务协议是平台连接消费者的主要渠道,也是平台经济中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重要场域。平台经济运行模式的特殊性和缔结平台服务协议的便捷性,使得平台服务协议中消费者权利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对40份平台服务协议文本的实证考察表明,以限制账号权属、制造信息差距、逃避经营风险和设置救济障碍等为典型的不公平条款,在当前各类平台服务协议中普遍存在,现行法也因此陷入了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数字化困境。此种困境的根源在于,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基础关系存在非均衡性,而平台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这种非均衡性持续加剧:在主体层面,平台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和垄断趋向,消费者处于被动接受保护的状态,双方在服务协议缔结的过程中不具有对等性;在内容层面,平台服务协议内容的烦琐晦涩和频繁变更加剧了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规制层面,现行法的规制理念与制度体系未能获得理想的效果。破解平台服务协议中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困境,应在主观上适度修正平台经济中消费者“弱而愚”的人像假设,激发消费者群体“为权利而斗争”的主体性意识;客观上,一要采取措施降低维权成本,为平台消费者寻求司法救济创造条件;二要重视发挥预防性行政规制的优势,弥补司法规制的固有局限;三要激活...  相似文献   

17.
伴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互联网经济逐渐进入平台企业经济时代,电商平台、社交平台、生活服务平台、移动支付平台等网络平台已经融入寻常百姓生活,给广大平台用户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竞争失序行为日益凸显,"大数据杀熟"、平台"二选一"等平台垄断行为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导致社会上...  相似文献   

18.
杨昊  张昆 《中国市场》2022,(25):76-78
互联网平台经济目前已成为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垄断问题也随之而来。互联网平台经济有其特质,因此也导致了传统用于评估市场支配力的方式“失灵”,给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工作带来挑战,需要及时解决相关领域的法律问题。文章主要观点是,反垄断执法者在认定一个互联网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将用户规模和用户能够转移的成本等因素纳入考察范围,不应该机械地以市场份额为指标,并给出了关于制定科学有效的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制度体系的方案与措施。  相似文献   

19.
刘金 《商展经济》2023,(24):23-26
数字技术的推广运用给平台经济发展带来新机遇,同时,数字平台经济的垄断也给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资源配置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各国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反垄断力度也迅速加强。虽然平台企业在互联网与大数据的外衣包裹下出现了新的特征,但平台资本追逐垄断规模并获取垄断利润的本质特征并未发生根本变化。本文首先分析了数字平台的性质与发展新特征,其次揭示了数字平台经济产生垄断问题的特征与表现,再次梳理了国际治理垄断问题的经验,最后根据当前数字平台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分别从审慎监管预防数字平台资本无限扩张、提前布局垄断治理法律与制度及培育人才等方面提出建议,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20.
穆怡隽 《中国物价》2022,(8):76-79+87
在当前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的新业态正在蓬勃兴起,日渐成为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与此同时,平台经济领域正在逐渐形成寡头垄断局面,垄断问题日益突出。我国目前对于平台经济反垄断治理的关键在于厘清政府与市场的法律边际,处理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界限。在平台经济反垄断治理问题上,政府应当适当加强干预,但同时也要重视代表市场力量的平台自我治理,政府应协同市场形成一股治理合力,共同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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