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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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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承焕  李军 《新智慧》2004,(2A):27-27
明晰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我国现行“应交增值税”核算账户的设置严重违背了这一原则。在增值税核算的“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除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减免税款四个专栏外,如下五个专栏在核算中均有问题。  相似文献   

2.
吕焱 《新智慧》2002,(3):45-45
《财会月刊》2001年第20期刊登了曾纪澍的《浅析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损赠的核算》一(以下简称“曾”0,对于现行会计制度接受损赠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核算提出了异议,曾认为,如果接受损赠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中途不予处置,应在资产价值摊销完毕时,按原确诊的入账价值计算应交所得税,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损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同时,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损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如果接受损赠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中途出售或转让,除按一般的固定资产出售和无形资产转让进行核算外,不 按原接受损赠时的入账价值计算应交所得税,分录同上。但笔认为。这产核算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而应采用下述方法核算。  相似文献   

3.
对于工业企业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在大部分教材中都是这么阐述的:“本科目核算企业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但笔者认为,将“营业税”作为工业企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组成部分是不妥的,因为工业企业实际需缴纳的营业税并不通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核算。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目前我国营业税包括9个税目:①交通运输业;②建筑业;③金融保险业;④邮电通信业;⑤文化体育业;⑥娱乐业;⑦服务业;⑧转让无形资产;⑨销售不动产。以上前7个税目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对于工业企业,这些劳务属于工业生产以外的劳务,很少发生。如若发生,应作为主营业务外的其他业务处理,对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工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所获得的收入,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核算,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作为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通过“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进行核算,相应地,转让无形资产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4.
无论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怎样分离或分离程度有多大,税务处理都不可能完全脱离会计处理而单独进行。所以,税收制度中的视同销售业务是针对财务会计制度未将同类业务视同销售来说的。在这个前提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视同销售业务的主要项目做了具体规定。同时,按税法规定,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还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的计算和缴纳。另外,对于应税消费品来说还涉及到消费税的缴纳问题。笔者现对视同销售业务有关税务会计处理进行讨论。有观点认为,企业对视同销售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应直接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但对按规定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不能直接计入相关科目。这是因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为依据计算的,一般随同“三税”按月计算缴纳,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月应交增值税为负数,则该笔业务就无需计算城建税。所以,当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应缴纳的增值税记入“在建工程”等科目;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记入“在建工程”等科目,而是在月末将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  相似文献   

5.
顾茂森 《新智慧》2004,(11B):37-38
现行会计制度对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规定:在“应交税金”明细科目下设“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增设“转出未交税金”、“转出多交税金”等科目。从目的上看,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区分当月已交、当月留抵、当月应交未交、当月多交税款等不同情况,防止因核算不细而造成用当月留抵税款抵减上月欠税等现象。但从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情况看,实际运用效果较差。在此,笔结合多年来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作些分析,并提出一些初步的改进建议,与大家探讨。  相似文献   

6.
宫国财 《新智慧》2006,(5):34-34
会计制度规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大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该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大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将此作为净残值的组成部分预留,待诙房屋、建筑物报废时。  相似文献   

7.
黎明  王锐  杨大帅 《新智慧》2006,(9):71-72
一、自建、自用房屋、建筑物的入账问题 企业自建、自用房屋、建筑物时,从筹建、施工到完工期间(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的全部支出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购人成本、原材料(包括建造材料和装修材料等)以及人工成本费用等。传统会计对于上述各项支出在发生时均记入“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汇总,待工程完工后一起结转到“固定资产”科目,笔认为这样处理不妥。  相似文献   

8.
财会字[1997]26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一般来讲,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直接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广、“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按照配比原则,如果当期存在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所得税,就应该在当期损益和在建工程两者之间进行分摊。但由于增值税实行按月计证,因此,随同增值税一并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只能在月末计算提取,这样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只能在月末调整。同理,由于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因此,在建工程应负担的所得税也只能在年终进行调整。 调整时最可靠的方法是采用“同口径”比例分摊法。即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按视同销售业务实现的销项税额与本月累计实现的销项税额的比率计算分摊。但企业所得税是按全年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后的计税所得额进行计算的,很可能全年所得额小于该笔业务的所得额,故不宜将所...  相似文献   

9.
王关明 《新智慧》2007,(9):67-68
《企业会计制度》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做了详细的规定,但对于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期末结转规定不是十分明确。笔者根据实务经验,对此进行归纳总结。1.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月末结转。(1)计算当月应交增值税。当月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出口退税”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进项税额转出”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应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期初借方余额)。若计算结果大于零,为企业当月实际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若计算结果小于零,为企业当月留抵的增值税额。  相似文献   

10.
蔡智 《新智慧》2004,(1A):48-48
关于事业单位以材料对外投资的账务处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中级会计实务(一)》是这样表述的: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和应交的增值税额,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贷记“材料”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扣除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相似文献   

11.
一、增值税会计处理1.“应交税金”科目的属性混淆不清,应交增值税会计核算有违明晰性原则。现行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结转后期末借方余额只反映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其实是上一个销售环节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增值税后,将这部分税款转嫁到本企业,将由本环节纳税人继续向下一个环节的纳税人转嫁或向国家申请退税。显然,进项税额是货物的附属品,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在性质上属于企业的流动负债。因此,“应交税金”科目反映的是其下两个明细科目互相抵销的余额,其属性混淆不清。另外,若缴纳当月增值税则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若缴纳上月的增值税则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这显然有违会计核算的明晰性原则。2.进项税额核算不利于增值税税收征管,造成资产负债表信息失真。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采用货到或付款扣税法,如工业制造企业在货物验收入库时才允许抵扣并进行账务处理,这不符合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目前,许多企业在月末将取得发票但货未到或未付款的商品暂时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待合乎抵扣条件时再进行正常的账务处理,这不仅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而...  相似文献   

12.
一、存在的问题 1.关于科目设置。对外投资的核算,《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主要设置了“对外投资”和“事业基金一投资基金” 两个科目。“事业基金”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但投资基金反映的是对外投资部分的基金,这实际上已经限定了用途。将投资基金作为“事业基金” 的明细科目,这显然不妥。笔者认为,应将投资基金设为总账科目。事实上在资产负债表中,投资基金也是单独列示的。 2关于账务处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存在以下问题: ①投出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与投出材料、无形资产、货币资金等的账务处理差别太大,不利于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②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未按税法规定核算应缴纳的增值税。③小规模纳税人事业单位的投资基金与一般纳税人事业单位的投资基金反映的口径不一致。前者投资基金未被应交增值税款冲减,后者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了投资基金数。④将投出材料应交纳的销项税额体现在投资基金中,不能正确反映增值税交纳对基金影响的实际情况。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用材料对外投资时,材料的进项税额原是反映在一般基金中的。⑤将对外投资过程中资产的实际评估价值相对...  相似文献   

13.
2005年1月11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今年我们将在总结去年下半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搞好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试点工作。与此同时,国家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互相配合,在总结东北地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推广的方案。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探讨。一、会计科目的设置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后应增设的会计科目:1.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因购进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等而支付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固定资产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因某些原因不能抵扣而按规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2.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  相似文献   

14.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增值税的交纳 ,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 ,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进项税额后 ,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但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就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的产品中 ,因此 ,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 ,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上述问题造成了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的不协调 ,影响了企业增值税的正确计算。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现行会计核算方法加以健全和完善 ,使之与税收制度相配套 ,具体而言 ,是指通过设立与运用“待抵扣税金”科目 ,使企业的会计核算能方便、直观地反映各项税金的应交、欠交、多交、已抵扣和待抵扣等情况。按照现行税收制度的规定 ,“待抵扣税金”科目应主要核算纳税企业当期或上期已经支付或交纳 ,而按税法和会计核算规定应在以后的会计核算期间或纳税期间内进行抵扣的各种税金 ,该科目属资产类会计科目。企业可视税金的实际交纳情况 ,设置“待抵扣增值税”、“待抵扣消费税”及“待抵扣所得税”等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一、待抵扣增值税的核算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待抵扣税金———待扣增值税”科目主要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现行税法规定 ,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及其支付的运费 ,必须在货物验收入...  相似文献   

15.
凤亚红 《新智慧》2004,(6B):35-35
1.属于直接对外销售的,应交的消费税通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相似文献   

16.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应设置9个三级明细科目,这样既不便于进行具体的账务处理,也不利于准确、全面地反映应交增值税的情况。另外,如果企业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会出现借方余额,而按现行处理办法,资产负债表的“未交税金”项目应直接按“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填列,如果企业当期有其他应交税金事项,则存在留待下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其他应交税金相抵减的问题,这将导致企业“未交税金”项目反映数额不真实。鉴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单设“应交增值税”一级科目。涉及交纳税金种类较多的企业,可以考虑按主要税种设置一级科目。对于其他税种,则可以合并设置一个“应交其他税金”科目。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未交税金”项目的金额可以根据以上各科目的贷方余额合计填列,也可以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项目下按上述科目分设项目,对企业未交税金的情况进行详细反映。并且,对于企业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差额,其经济实质是企业已支付而留待以后期间进行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待摊费用性质相似,故不应作为负债列入“未交税金”项目,而应在流动资产项目下单设“待扣税金”项...  相似文献   

17.
浅谈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从正确核算在建工程成本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两个方面来论述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相似文献   

18.
《企业会计制度》对土地使用权的核算作出了规定,即购入土地使用权时借记“无形资产”科目,待开发时结转至“在建工程”等科目,计入房屋建筑物成本,但如何摊销尚不明确。在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时,按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该土地进行开发时,结转“开发成本”,不存在摊销问题,这都容易操作。当土地使用权结转“在建工程”,然后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时,意味着土地使用权价值将随着今后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而取得补偿,以折旧的形式进行摊销,这时就会出现一个问题:会计核算中通常根据该项固定资产的耐用年限估计折旧年限,而现实中各种建筑物的耐用年限与土地的使用年限往往不相吻合。如同样的建筑物占用的土地,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居住用地使用年限为70年,商业用地使用年限为40年,反之,同样使用年限的土地,其地上建筑物的耐用年限亦会不同,这给会计核算确定每期折旧额和折旧率带来诸多不便。如何确定折旧年限和计算折旧,《企业会计制度》中并未作出规定。笔者认为,采用以下方法比较合理,即当土地使用权转入“固定资产”后,随固定资产一起折旧,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建筑物使用年限和土地的使用年限孰短原则确定,差额部分体现在残值中,待预计使用年限...  相似文献   

19.
根据税金价值构成的不同,增值税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大类型。我国在东北地区“六大行业”开始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标志着我国部分地区增值税税收政策正在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增值税转型的内容为:将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款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不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中。这势必对会计处理产生一定影响,笔者拟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一、增值税转型前后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分析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当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生退货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例1:2004年10月6日,A公司购进用于管理的设备一台,不含税价款为400000元,增值税额为68000元,该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该设备预计使用4年,预计净残值为4000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增值税转型前后的会计处理如下:1.取得时。转型前:借:固定资产468000元;贷:银行存款468000元。转型后:...  相似文献   

20.
张洪珍 《新智慧》2004,(12A):50-50
现行核算方法。事业单位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时,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提供的有关凭据计价,接受固定资产捐赠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所获赠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事业单位收到捐赠的固定资产时,按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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