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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对企业拯救主要采取重组与和解两种方式。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具有较高拯救价值的企业实现重组或和解的效果不够理想,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企业在破产处置过程中长时间的停业加剧了资产贬损和资源浪费,从而使得破产企业错失重生的有利窗口期。为此,应当高度重视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的继续生产经营问题,通过维持破产企业有效资产的持续运营来促使企业的整体价值提升,达到资产保值、职工稳定、收益增加和企业重生的目的。目前,破产企业的继续生产经营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推广和应用,还面临着各种现实因素的制约和制度缺陷的限制,主要表现为理念尚未确立、债务主体怠于拯救、权利主体利益对峙、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综合服务保障缺位。针对上述制约因素,一是要树立和强化企业“破产不停产”的理念,不能简单地从企业角度看待破产,而是应当将其视为一种金融现象进行分析并有效应对,以化解金融债权风险;二是要优化企业“破产不停产”的制度架构,完善破产企业金融风险控制机制,建立债务人申请破产义务制度,健全企业集团破产集中管辖制度;三是要培育和发展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保综合评估的中立性和科学性,将综合评估报告作为法院判定破产企业继续生产经营的主要依据,以避免决策失误令债权人利益受损和新矛盾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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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企业的破产清算是经济运行中的必然现象,并且在这一过程中,总是伴随着破产欺诈。回溯历史,我们发现破产法是在同欺诈行为的斗争中产生、发展和完善的。破产法的精髓之一就是防止欺诈。因此,破产欺诈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各国立法的普遍重视。本文基于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的视角,通过对各国破产法相关规定的考察,系统地阐述了破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对破产欺诈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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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企业破产案件大量增多,现行的1986年《破产法》及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已难以适用,为了使《破产法》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破产规定》”),并于2002年9月1日实施。鉴于多数破产企业最大的债权人是银行,因此,《破产规定》对破产法的发展和完善及对银行实现债权有实质性影响,本文对此从四个方面加以评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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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制度是那些已经不适应市场竞争的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竞争的有力保障,本文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研究对象,探究企业破产制度存在的价值及相关的法律问题,期待对我国破产法的完善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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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破产案件不断增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承接破产业务,有利于为行业注入新的活力,为市场主体的退出和拯救贡献力量。本文介绍了一起由会计师事务所单独担任管理人的合并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件,克服了三家燃气公司停产影响重大、债务清理困难、清算无利可分、资产处置矛盾、个人股权解冻等难题,实现企业脱困重生、债权100%清偿、10万燃气用户正常用气,既达到“保企业+保债权+保民生”的三重保护效果,又达到“企业脱困+个人重生”的双重目的,微观上维护各方利益,宏观上助力营商环境优化、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既是管理人智慧之凝聚,也是破产法温度之体现,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国家建设的生动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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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它在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上有很多突破和创新,对市场经济主体的"死"和"再生"问题意义重大,完善了市场退出机制,是中国转型时期立法上的一个里程碑.在立法过程中,有一些问题争议比较大,新《破产法》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尚有不尽完善之处.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破产立法经验,对我国《破产法》的进一步完善将是有积极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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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机构经营风险事件近年来时有爆发,如汉唐证券、金信信托、泛亚信托、中国租赁、安邦保险、包商银行、锦州银行等.风险金融机构是否能得到妥善处理非常重要,既关系到金融机构客户、债权人、股东等各方的实际利益,也关系到整个金融市场能否正常平稳运行、会不会引发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问题.在这些风险金融机构处置方式上,以往采取的方式既有破产清算(如金信信托),也有行政清算(如汉唐证券),还有接管后股权重组(如安邦保险、包商银行),或准破产重整(如中国租赁)等.在这些方式中,破产重整是一种非常高效、公平和有程序保障的方式.首先,破产重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在人民法院组织下进行的;其次,破产重整程序中金融企业可以合法开展必要的营业活动,避免营业急遽中断,保护客户合法利益;最后,破产重整中债权人能够集中起来,通过债权人会议的形式监督企业偿债过程,保证债权人得到公平对待.但在实践中,金融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一旦运行起来往往困难重重,耗时耗力难见功成,甚至很多风险机构望而却步,止步于破产重整程序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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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的处置是供给侧改革下的首要任务,是"去产能"政策重点关注的对象,是推进社会经济资源均衡配置必不可少的措施.本文简单介绍了供给侧改革对"僵尸企业"的影响,从国家、银行、员工等方面分析了我国"僵尸企业"的现状,并通过对目前学界流行的四种"僵尸企业"的认定方法分析,得出了以实际利润法与CHK方法为基础的新认定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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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我国将在未来两年内政策性关闭破产2116家国有企业,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债权2271.6亿元,职工351万人。2008年后就不再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同时2008年以后,包括国企在内的所有企业将根据《破产法》,按照规范的市场经济要求实施商业性破产。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是在特定时期为解决“由于国家政策调整使得一些国企出现资不抵债”等历史遗留问题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政策。在这项安排中,国家为相关国企的破产提供政策支持,包括职工安置方案、破产财产处置、破产预案制定、清算组、银行呆坏账核销等。政策性关闭破产是支持国企改革的一项优惠政策。它与按《破产法》实施的商业性破产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国企破产时的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置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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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作为资源转型枯竭城市,产业结构单一,煤炭行业贷款集中度较高.煤炭价格持续低位运行及突发事件导致煤矿停产整顿,企业经营困难,煤炭行业整体资产负债率高达90%以上."去产能"政策清理"僵尸企业"使白山市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质量继续恶化.煤炭企业贷款清收困难,煤炭行业风险向金融机构转嫁,需采取有力措施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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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是实现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推动国企机制转换的重大举措。切实做好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工会工作,最大程度地维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各级工会义不容辞的责任。破产企业的工会资产,说到底是破产企业全体职工所拥的共同资产。做好政策性破产企业工会资产的处置工作,各级工会组织应予高度重视。根据《工会法》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已于2002年9月1日施行)明确规定: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全国工会资产管理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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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阿勇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8(6):25-26,45
纵观世界各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尽管采用的是不同的破产主义立法,但自然人都是其破产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目前的《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破产的程序都只规定了企业法人具有破产资格,而不承认自然人具有破产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人主体已经成为一种广泛的经济组织,且濒临“破产”的问题亦相当突出。应将所有自然人都列入《破产法》调整范围,普遍实施自然人破产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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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的发展与金融科技的创新加速了金融机构的更新迭代,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使得金融机构有序破产成为必然。然而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的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对其破产特殊性的考量,具体表现包括:在立法体系上缺乏协调性且对低位阶法律统领性较弱,在程序规制上缺乏可操作性,在主导机关上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存在权力冲突。建议我国在修订《企业破产法》时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针对金融机构及其破产的特质,完善金融机构破产的程序规制设计,优化行政与司法部门的权力划分和程序衔接机制,为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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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处置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化解僵尸企业的银行债务风险更是银行端僵尸企业处置的重中之重.化解僵尸企业银行债务风险需针对僵尸企业银行债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处置所面临的困难,从风险监测、监管制度改革、信息共享、财税政策等方面同步推进.本文分析了僵尸企业银行债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化解风险面临困难,并提出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