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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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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邸中秋 《民营科技》2007,(7):166-166
房屋是人民生产和生活的基本空间,房屋和房间的设计应该满足人民生产和生活的最起码的活动需求。房产测量的面积测算中,由于房屋层高测量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时有发生。本文针对房屋层高与房屋净高的定义、房屋层高与房屋净高的测量参照面、测量结果的误差与限差、测算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证与分析。  相似文献   

2.
住宅层高是大家熟悉的一种住房空间概念,但住房到底应建多高才合理,恐怕大家就不一定都熟悉.我们所指的层高一般均指的是楼面层高,这种层高的定义和解释已得到了认同: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细则,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以求得共识.本文针对房屋层高与房屋净高的定义、房屋层高与房屋净高的测量参照面、测量结果的误差与限差、测算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证与分析.  相似文献   

3.
通常对房屋面积测算中,因房屋层高测量而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如何有效合理地对房犀进行测算々本文针对房屋层高与房屋净高的定义、房屋层高与房屋净高的测量参照面、测量结果的误差与限差、测算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4.
一、层高的规定《房产测量规范》中对能否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在层高上要求必须达到2.2米或超过2.2米以上。层高系指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至地面,或楼面至屋顶面的垂直距离。这样就引出来两个问题,一是层高在实际测量中不好实量,不同的楼面厚度不一样,准确的推算也很困难。以一个不含楼板厚度的净高来衡量,是否更加直观和更加合理一些?二是有些架空层层高确实已经超过2.2米,按规定是要计算面积的,但其中有许多几十公分高的大梁,或有的是卫生间和厨房底下有多个下水管道的弯头部位,这样的地方即使层高超过2.2米,但地平面到大梁或水管弯…  相似文献   

5.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以及生活质量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住房面积的扩大以及住房总体水平的提高,而这与房地产事业的高速发展也有着一定的关联.而对于房屋的施工建造方而言,比起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房屋的施工建造是简单的,因为房屋空间面积的测量涉及的知识面过于宽泛,而且其争议性也是比较大的,所以对于房屋空间面积的测量工作的开展总是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从建筑面积的特以及内容入手来简要的讨论一下解决房屋建筑面积测量问题的对策问题.  相似文献   

6.
在我们日常的房屋登记中,能办理登记的,都是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根据《房产测量规范》(下称《规范》)的规定,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应当是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房屋。层高不到2.20米的房屋,建筑面积都不能计算,由此推定是不能办理房屋登记的。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层高不到2.20米的房屋也会要求申请登记。对这类由于买卖、附赠等行为导致的要求明确权利归属的,是否一律不予登记,笔者认为,应该区别对待,不能简单处理。  相似文献   

7.
人们在房地产市场上经常遇到的产品类型是平层,即一套房屋的地平面都处在一个水平面上。之后,为了凸显房屋档次以及更好的对房屋进行功能分区,又出现了跃层和复式。所谓跃层,就是将一套房屋中的活动区域分为上下两个水平面,上下楼层之间的层高相同,所占的地板面积也基本相同,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楼中楼”,而复式在某种程序上类似于跃层,也是上下两个层面,在地板面积上,上层要小于下层,这样,下层某部分的层高会相当于该套房屋两层的层高。而本文即将介绍的是介于平层和复式及跃层之间的一种房屋结构形式——错层。  相似文献   

8.
<正>随着农村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的住宅建设发展极为迅速,住宅建设量增加,能源消耗量也迅速增加,同时人们追求住宅的大空间,导致农村住宅建设发展良莠不齐。农村住宅随意性很大,缺少宏观控制和长远打算,并且在攀比心理的影响下,河北省新农村房屋呈现"高、大、空"的特点。由滕桂兰,张鑫《小议房屋层高理论及测量方法》、张成良《浅析房屋层高基本含义及测量方法》,俞福康《房屋层高的测量方法浅析》可看出净  相似文献   

9.
房屋登记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其虽然与法学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又不等同于法学。房屋登记所涉及的知识范围很广,除了与法学特别是民法以外,与行政管理、测量、档案等也有着十分  相似文献   

10.
随着全国房地产开发速度的加快,社会对房地产资料的精确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福利分房结束后,商品房的面积问题是购房者关心的一件大事,住宅的发展对测绘技术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1年颁布的《房产测量规范》已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1997年,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成课题组,并通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立项,经过两年多时间,在2000年2月22日终于完成并下发了新的《房产测量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于2000年8月1日起执行。据介绍,该《规范》是我国房产测量的第一个“国标”。该《规范》的出台有其更深的原因,那就是近年来在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中政出多门,一些未经授权的单位也擅自从事涉及房屋确权的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误导消费者,有关商品房面积缺斤短两的投诉与日俱增。在这种情况下,出台《房产测量规范》,使测量工作有了更细致的技术标准,可谓是“及时雨”。从政府管理角度出发,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税等提供便利。  相似文献   

11.
南洪娟  于敬庆 《价值工程》2010,29(15):29-29
《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以来,老百姓对于自己购买的房屋的面积越来越关注。这几年,房屋买卖双方产生纠纷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房屋共有面积的测算与分摊上,这也正是房屋测量中的老大难问题。本文从一个中介者的角度,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维护开发商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根据多年在实际工作中的探索和调研,对房屋共有面积的测算与分摊等有关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12.
房屋登记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其虽然与法学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又不等同于法学。房屋登记所涉及的知识范围很广,除了与法学特别是民法以外,与行政管理、测量.  相似文献   

13.
高峰 《上海房地》2014,(9):62-62
2011年4月6日,申某某(乙方)与某房产公司(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上海市宝山区宝菊路某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约定建筑层高为2.9米。2012年12月28日,某房产公司将系争房屋及《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交付给申某某,说明书载明建筑层高为2.8米。申某某认为某房产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实际的建筑层高比合同中约定的层高少了0.1米,故申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房产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并赔偿相应损失。  相似文献   

14.
随着住宅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购买商品房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平常的事情.而与此相对应产生的纠纷与矛盾也日益增多.有关房屋面积的纠纷问题相对突出。房屋单位面积的售价非常高.所以.购房业主拿到所购房屋后.往往会自行进行测量,  相似文献   

15.
对于房屋层数的计算,《房产测量规范》只做了原则规定:“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177;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米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但实际工作中有许多房屋的层数是无法依据此项规定确定的。  相似文献   

16.
房产管理当中房屋测量始终占据着不可替代重要位置,也只有房屋测量精准科学,也才可以彻底将房产管理工作做好。同时房屋测量为房产管理提供了确切参考数据,唯有先把房屋测量做好,才可以确保房产管理按部就班运行。而且房屋测量还为房产管理当中唯一同实物接触程序。在房屋测量过程中但凡有所疏忽均可能使房屋的所有者遭受或多或少的损失。基于此,深入研究房产管理当中房屋测量作用,促进房屋测量发挥最大效能,并进一步解决测量中实际问题,这已是相关人员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7.
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永久性的单层房屋,不论其高度如何均算一层,按其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自然层内的附层、技术层,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部位的上门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均按一层计算,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的自然层计  相似文献   

18.
《北京房地产》2008,(11):I0002-I0002
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面积测量和房屋登记行为,妥善解决商品房开发项目分期建设产生的遗留问题,现将已竣工验收商品房楼栋房屋面积测量、房屋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我国建筑业得到了较快发展,有关产业的科技业也迅速发展起来,媒体及相关部门对房屋质量问题十分重视,据有关资料调查显示,房屋工程施工过程中,导致渗漏问题发生的主要因素是工程质量与整体进度。本文主要论述了房屋出现施工渗漏的原因、解决房屋施工渗漏的技术措施。  相似文献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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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3,(10):23-26
房补公积金为共同财产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媒体向群众征求对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意见。对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03年10月5日。这次面向社会征询意见的《婚姻法》解释(二)有28条,主要涉及无效婚姻和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这两大问题,其中对与国家和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和房改有关的新问题,征求意见稿中有相应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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