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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新疆、云南等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简称边境贸易)对外经济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简化税收管理。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补充通知》(简称新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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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3年第47号公告,以下简称47号公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即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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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情形不得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2006年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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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12年以来,我国出台的进出口税收政策与往年相比份数不多,针对国内外经济形势,以扶持企业为主调整部分出口退(免)税政策。同时,为配合上海"营改增"试点工作,出台国际运输服务、境外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试点"营改增"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第13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12年1月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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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64号)中,有关1年之内的新办企业,在出口申报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这一点,实际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值得有关部门研究。根据该件规定: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在90天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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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互联网、企业内部网等电子购物交易方式的不断拓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网上交易已经成为了一种新型的对外贸易方式。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执行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以下简称退免税)。从某种意义上讲,跨境电子商务网上“私人订制”的出口货物,真正让卖主实现了退免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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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情形不得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2006年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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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等文件规定,出口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