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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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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房地产》2009,(7):74-75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提高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质量,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规定,现将我市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北京房地产》2007,(8):I0008-I0008
根据《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法[2007]253号)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以下简称“保证机构”)在从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业务之前,应向市建委备案,领取《设立“专用账户”保证机构备案证明》。备案工作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具体承办。现将办理备案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3.
《山东房地产》2008,(5):24-27
近几年,我国住房二级市场日趋活跃,而存量房交易中的潜在风险也陆续浮出水面,像北京坚石、合肥桃园、天津汇众、深圳中天等中介公司携款潜逃等恶性案件的发生,在全国造成了恶劣影响。为规范住房二级市场,完善市场服务功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部分别于2006年、2007年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要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发展交易保证机构,专门从事交易资金监管。  相似文献   

4.
季雷 《上海房地》2012,(7):38-39
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实施资金监管的城市.在监管帐户管理方面采用交易服务机构开立、经纪机构开立、政府管理部门开立、政府直属企业开立、以及由银行开立监管帐户等方式。笔者就存量房资金监管的最佳模式及流程作探讨研究。  相似文献   

5.
房产交易中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近日国家相关部门相继发布了若干规定,以规范房产市场,如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谈到”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这种硬性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二手房交易中资金的安全。笔者就目前几种资金管理模式作些分析。  相似文献   

6.
《北京房地产》2007,(8):I0003-I0004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规避存量房交易资金风险,特制定《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7.
《北京房地产》2007,(7):I0011-I0013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交易保证机构: 根据《关于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7]508号)规定,市建委委托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负责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的管理,现将用户备案、信息公示、网上签约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8.
同期声     
《北京房地产》2007,(3):26-26
建设部、央行联合发文叫停中介代收代付日前,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经纪机构须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二手房交易资金的划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支取现金。这意味着,经纪公司被正式禁止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相似文献   

9.
一、资金监管势必行,谨防机构钻漏洞 经过2006年的政策洗礼,房地产经纪行业暴露出了许多违法违规的操作问题,其中最严重、危害性最大的就是买卖交易资金——房款被不法房地产经纪机构挪用和卷跑的案件,因此房地产经纪行业从2006年10月底开始开展了促进行业规范的专项整治活动,随后开展了“不赚差价”的倡议活动,至2007年1月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收代付交易房款,应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取交易双方的房款。  相似文献   

10.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2月29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理解文件相关内容,两部门有关负责人作出了权威解读。  相似文献   

11.
《湖南房地产》2007,(3):65-65
针对当前房地产经纪市场中影响交易安全,损害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建设部新闻发言人郑重提示广大消费者: 一是妥善管理房地产交易资金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占压挪用交易资金是当前房地产经纪市场存在的最大风险。建议交易当事人自行支付交易资金的,应当在订立买卖(租赁)合同时,明确交易款项的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内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交易资金的存储和划转一定要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不能通过该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相似文献   

12.
《北京房地产》2007,(11):I0010-I0010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贯彻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监管,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巡检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3.
《北京房地产》2006,(6):I0014-I0016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商品房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的行为,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九条的规定,现将加强我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管理的有父规定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4.
《北京房地产》2008,(11):I0012-I0013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提高行政服务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同时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现将我市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5.
《北京房地产》2007,(7):I0011-I0011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工商分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 为规范本市存量房屋(即二手房屋)买卖行为,明确存量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交易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6.
《北京房地产》2005,(7):105-106
各区县建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26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5112号)规定,现就加强本市住房交易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7.
《北京房地产》2006,(7):I0009-I0012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等相关单位:为进一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经营行为,增强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按照国家七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和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加强本市商品房交易市场动态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8.
为贯彻国家三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的通知》中关于“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的规定,落实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顿大会精神,保障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存量房交易公开透明的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公信力,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在会员单位中开展“不赚差价”的倡议活动,倡议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相似文献   

19.
《北京房地产》2003,(2):106-107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0.
《北京房地产》2009,(7):77-78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工商分局、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北京经纪人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特制定《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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