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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艳芳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1):6-7
一、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一)纳税人
关于物业税的纳税人,目前国内学者的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一定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地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第三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主要的争议是对产权主体、所有权主体还是对使用权主体征税上。笔者较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原因有两个:第一,在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郊区及农村的土地除国家所有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其纳税人只能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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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理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集体所有。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的利用土地。”这就明确了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集体的。土地使用权仅仅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收回权是基于所有权派生出的一项权利,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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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1988年9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与土地资源占用相关,以开征区域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征税对象,对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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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以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一、房产税的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对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每年征收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颁布的背景是,当时房屋的所有权人主要属于集体或者国家,个人能够独立拥有房产的极少,而且当时人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这就直接决定了房产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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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是不动产(土地、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就当事人所订立契约,按不动产价值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征收的一种税。凡在不动产发生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等产权转移过程中接收产权的人,都是契税的纳税人,均应凭不动产所有权证明,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一次性缴纳契税。然而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多数建设单位为了实施房屋建设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需动迁旧房。这时房屋权属由原房主转移至房屋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再委托动迁单位实施动迁,其行为属先买房后拆料。按照《中华人民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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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是在士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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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作为新一轮税制改革中新设的税种,经过两年多的反复讨论,总体方向已渐趋清晰。一般认为,物业税的基本内容是:以在我国拥有或占有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动产为课税对象,以课税对象保有阶段的期间价值为计税依据,按一定比例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税。而物业税评估体系主要是指与物业税评估相关的一系列重要因素及其相互关系构成的总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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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我国建立了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宪法》在1982年第一次明确提出土地的所有权制度,其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不过那时仅是存在土地的所有权而不存在单独的土地使用权,因为该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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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峰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8):80-81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筹划
(一)对劳务发生地点的筹划。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其中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这种情形强调的是劳务“发生在境内”。境内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劳务,其行为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使用的,无论其在境内是否设有经营机构,其行为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而境内纳税人提供劳务在境外使用的,其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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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法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拥有的仅仅是一定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这一使用权所具有的价值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从“无价”到“有价”、又从“低价”到“高价”,由于法规的稳定性和阶段性,土地使用权就现有法规所推论的的理论价值和房地产市场中所表现出来的实际价值存在着差异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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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产权界定不清,主体不明确,使集体土地所有权被虚化。《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但是,对于农村土地,哪些是国家的,哪些是集体的,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主体也不明确。乡(镇)、村、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的权利界限不清。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在20世纪60年代初“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基础上形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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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迁中土地权利的征收与补偿
1.房屋拆迁过程中城市国有土地权利的征收与补偿
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全民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能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城市实行以无偿、无限期、无流动为特点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开放之后,由于我们遵循渐近式改革路径,城市用地并行着两种不同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取得(出让、转让、入股等)和无偿取得(划拨)。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也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过程。在对国有土地权利补偿时,如何在不同土地使用权类型中确定平衡点,既与现有制度安排保持一致,又能够协调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矛盾是问题的核心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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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土地使用权是一项具有财产属性的权能,房屋拆迁时不宜对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不加区分进行一体化补偿.在城市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相互分离的现行制度安排下,房屋拆迁时应根据土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对土地使用权的增值收益在土地所有人和合法房屋所有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并显化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将是减少城市建设拆迁纠纷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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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中业主的权利义务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业主的定义及地位变迁问题研究
业主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是物业管理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关于业主的定义大致分为两种,即物业的所有权人和房屋的所有权人.由于我国实行房屋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同一主体的原则,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在事实上就拥有了与房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的相关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