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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现代公司法中,公司设立制度占有重要的地位,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的设立制度进行了规定。公司设立制度作为公司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其规定内容合理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司自治理念的实现,关系到公司股东、债权人、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利益。本文就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做一个探讨,以期对我国该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2.
公司的设立阶段是组建成立公司必不可少的阶段,我国《公司法》颁行以来,公司法理论研究日新月异,但对于设立中公司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针对这一情况,对设立中公司的最基本问题之一,即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作了初步探讨,设立中公司具有向法人形态转化的过渡性和暂时性,是特殊的非法人团体设立中公司,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相似文献
3.
俞金香 《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8(1):50-53
虽然我国公司法未规定公司设立须有公证, 但借鉴别国立法及其实践经验将公证制度引入公司设立中, 可有效解决和规范此过程中出现的诸如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或对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不真实, 违反主体资格的要求, 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以及提交的文件不合法等违法、违规问题。 相似文献
4.
设立中公司是指自公司章程制定时起,至公司登记成立或依法清算结束并完成公示时止,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过渡性实体。设立中的公司在本质上应属于非法人团体,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非法人团体,在某些方面已经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关于非法人团体的界定。这种突破表现在设立中的公司尚未进行登记、具有较充分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最终责任的承担将因其最终命运的不同而走向不同的方式等等。设立中公司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5.
赵廉慧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2,(1)
如果采用一种广义的和功能性的契约概念的话,我们可以把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视为契约行为。公司设立的契约是投资者利用公司法制度,在强制法的框架内充分体现意思自治的工具。本文从私人的视角观察公司设立行为,指出以往的关于公司设立的诸多学说都可以在广义的契约行为概念下统一起来,公司设立行为不仅要遵循强制性的公司组织规范,还要反映公司设立者之间的交易和磋商。公司设立契约反映在公司章程上可以产生两种规则,只有后一种规则才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相似文献
6.
赵廉慧 《南京经济学院学报》2002,(1):37-41
如果采用一种广义的和功能性和契约概念的话,我们可以把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视为契约行为。公司设立的契约是投资者利用公司法制度,在强制法的框架内充分体现意思自治的工具。本文从私人的视角观察公司设立行为,指出以往的关于公司设立的诸多学说都可以在广义的契约行为概念下统一起来,公司设立行为不仅要遵循强制性的公司组织规范,还要反映公司设立者之间的交易和磋商。公司设立契约反映在公司章程上可以产生两种规则,只有后一种规则才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相似文献
7.
众所周知,公司的设立不可能一蹴而就。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完成一系列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设立行为并进行公示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后公司始告成立。因此,公司之实体,并非于设立登记时突然出现,在此之前,已渐次生成并发展,而与社会直接发生各种法律关系。近来学界之通说已承认此种实体在法律上具有某种程度之意义,而称之为设立中公司。中公司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8.
设立中公司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公司设立失败时的民事责任和公司设立成功情况下的民事责任。为了规范设立中的公司,我国应当建立设立中的公司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9.
研究公司发起人忠实义务的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对发起人苛以严格的法律责任,限制其在公司设立中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人的利益。本文对于公司发起人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主要从撤销合同、利益返还及损害赔偿这三种形式展开。值得注意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其设立涉及到发行股票,受到来自证券法的规范,因此文章分析亦涉足证券法的责任规定。 相似文献
10.
对于设立中的公司的起始时间、发起人责任的承担等问题,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设立中公司原则上应始于公司设立协议生效时。设立中公司的法律责任的承担,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公司设立失败时的民事责任和公司设立成功情况下的民事责任。另外,为了规范设立中的公司,我国应当建立设立中的公司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1.
谢蓓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7(5):89-90
资本充实责任是由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的履行、确保公司设立时的实收资本与章程记载的资本相一致的民事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是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后承担的法定责任、连带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具体包括认购担保、缴纳担保、差额填补和出资损害赔偿等内容。我国《公司法》对资本充实责任的规定存在法条表述不严密、责任体系分配不合理、责任内容不完善等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12.
我国立法对公司的设立应当全面采取严格准则主义,同时,为维护公共利益,对于一些特殊领域,辅助以营业许可制度进行限制.公司营业登记的效力应当维持目前的要件主义的规则,暂时不能废除公司执照制度. 相似文献
13.
毛文操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1(5):49-51
发起人作为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创始人,与一般股东相比享有更为广泛的权利,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为健全公司人格、保护公司利益、保障第三人债权,明确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十分必要。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主要包括认购担保责任,缴纳担保责任,价格填补责任和出资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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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王辉霞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Z1)
主要分析了公司发起人(股东)的责任,包括股东出资违约责任(对公司和其他股东之责任)、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对公司的责任)和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17.
王令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6):47-52
我国派遣公司迅速发展,但因为就业结构、立法缺陷等原因,派遣公司设立制度需要完善。目前,派遣业公司化趋势为劳动派遣公司设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契机,立法的成熟为劳动派遣公司设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借鉴资源,而我国法律的兼容性为劳动派遣公司设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改革空间。应抓住现有时机,从设立人、设立资本要求、许可制度、经营范围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派遣公司设立制度。 相似文献
18.
雷晓冰 《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2(3):97-98
公司经核准登记获得营业执照后,发现设立过程中存在有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程序设立公司的情形,这种情形被称为公司设立瑕疵。如果不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这些瑕疵进行处理,就会破坏《公司法》致力建立的种种平衡。但一概否认存在设立瑕疵的公司的主体资格,又有违促进交易效率的理念,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建立健全公 相似文献
19.
帅令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2,(1):157-160
我国《公司法》第213条与215条在公法领域上规制了公司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成为《公司法》第5条第一款的配套设计,但是其在私法领域上存在民事救济赔偿不足的缺陷,因此引入公司设立无效宣告制度谓之必要。该制度一方面解决了上述立法缺陷的问题,完善了《公司法》第5条在私法责任上的配套制度设计,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及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司发展。虽然公司设立无效宣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公司独立人格、有限责任的理念,但是基于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法益衡量,在立法层面可以有效地平衡价值取向。例如,该制度适用的追责对象范围限定应当包括实际违法经营者及明知或者故意放任其实施的发起人或股东,适用情形上应当仅限定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以公司的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这三类情形。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农村金融改革进入新的阶段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借鉴国际经验,因地制宜在全国试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项目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本文通过实证调查,对欠发达县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