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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作为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的最高意思机构。业主大会之下,设有业主委员会,作为意思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事务。对于业主管理团体的法律人格问题我国目前尚未定论,法国、德国、日本、我国香港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均确认业主管理团体的法律人格。笔者认为其法律性质为非法人组织,并肯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的说法,在诉讼中享有诉讼的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能参与诉讼的范围限于保护业主的共同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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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云云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6):3-4
2003年6月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为我国商品房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设计了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为小区物业管理的权力机构,业主管理委员会(简称“业委会”)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业主自治管理机制和制度。遵循这样的制度安排,在更深入的物业管理实践中一些基础的深层面的问题浮出水面成为焦点,如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业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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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经费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经费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没有资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就难以开展。物业管理实践告诉我们,想要让业主委员会维护大家的利益,做好合同履行的监督工作,必须解决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经费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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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联系的桥梁,负有召集业主大会、组织业委会换届选举、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监督业主公约实施、配合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社区管理、了解业主意见和建议等职责。当前,在一些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中,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矛盾不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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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通过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法律确定过程,解析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探讨在立法上仍存在亟待完善的内容,以便更好的适应整个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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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活动的法律主体是业主(前期是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只能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机构,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它只有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职责。据此,《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业主的概念,规定了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大会的组成、宗旨、成立条件、职责、会议制度、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的性质、职责与组成,业主公约的内容、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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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依据管理规约或者法律的规定,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并经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它是业主代表组成的代表业主利益、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和广大业主履行管理规约的民间组织,属于业主团体自治管理性质的组织。以产权为联系纽带的业主通过自治方式产生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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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活动涉及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以及认知的差异.实践中.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三者中应由哪一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存有争议。考察各地做法,主要有两种:一是由业主大会作为合同主体.如上海2005版《物业服务合同(住宅物业示范文本)》:二是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为合同主体,如北京2008版《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笔者认为,上述做法均有可商榷之处。本文对此作一浅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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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房地产法学委员会2002年年会的征文提纲,简要逐题作答如下。不当之处,敬请批评。 (一)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全体业主(而非部分或个别业主)利益的公推民意组织。而“公推民意”所表明的是,业主委员会必须经业主大会依法选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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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和《民法典》中均对业主撤销权进行了规定。业主撤销权行使对象是业主所反对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行权以权力授信原则与公平原则为基石,在价值衡量上体现了业主自治与业主私益的取舍对抗。针对司法实务中业主撤销权纠纷支持率较低的现象,本文以业主撤销权纠纷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对业主撤销权规则下“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判断逻辑、适用规则进行梳理,以期为业主撤销权诉讼提供可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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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业主是自我管理的主题,鼓励全体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管理活动,履行自主管理、自我服务责任,共同协商处理小区事务。业主大会制度是实现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组织,是创建和谐社区的有力保证。在当前条件下,如何实现业主大会制度的良性运作,破解业主大会成立难和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业主自治管理问题,郑州市在这方面探索出了一条有益的道路,提出了建立业主代表协调委员会的工作思路,并付诸于实践,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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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今天请各位专家、学者就业主组织的法人地位的问题进行交流、讨论。自2013年3月25日温州市鹿城区嘉鸿花园业主大会获得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来,全国先后已有一些城市的业主组织获得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这对全国的业主自治、物业管理、社区治理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都带来了希冀之光。其实早在20年前(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已率先确认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社团法人资格,可以向区民政局登记注册。可见深圳特区当时极有远见,率风气之先,但1999年之后,因为某些原因又悄悄地取消了,改为现行的业主委员会向区主管部门备案。即使是2007年《物权法》对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问题也是回避的,可见这个问题的艰难性。下面就请诸位发表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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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通行用管理团体来指代区分所有权人组成的共同体,而关于管理团体的法律地位国际上一般有三种定位。
一、管理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德国的《住宅所有权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均为此例。根据德国民法典对于法人的严格规范,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其法律地位类似于德国民法上的无权利能力社团。台湾《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管理委员会有当事人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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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物权法》出台,《物业管理条例》修订,业主大会制度得到进一步强化,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也急迫地提到推进物业管理工作规范发展的重要议程。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发布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缓解成立和运作过程的矛盾纠纷,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总体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上海、天津等地按照《规则》要求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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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及诉讼主体资格尚未得到明确,理论界未有定论,审判实务中亦有不同的态度。争议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业主委员会。本文认为,业主委员会符合非法人组织的特征,具备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且存在相关司法解释与审判实务作为依据。然而,在确定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时,应当严格把握几个问题,以防其诉权被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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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法定的权利。然而,目前全国各地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比例非常少,根据各地的数据分析,业界普遍认为在20%~30%之间,即便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业主委员会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比例也不高。究其原因,除了业主会议门槛过高、业主团体成立障碍过多、业主团体缺乏民事主体地位以及法律没有强制建设单位限期移交建筑物管理权等客观原因外,专业律师的法律服务没有深入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和成立后的过程中,广大业主没有认识到律师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中的重要性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