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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精神,现就具体操作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申请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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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政策法规11个,下面就营业税政策的主要变化进行盘点和解析。一、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就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予以明确。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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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印发了《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以下简称《公告》)。笔者经过认真研读、梳理,并参考了大量相关材料,详细说明如何对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4号公告进行正确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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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不足与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2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相继下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等文件,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经济实体安置本企业富余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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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月6日发布《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对《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中规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若干执行问题进行了明确。12号公告和58号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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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2006年1月18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2006年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新的政策对下岗再就业的税收优惠作出了具体规定,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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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3年,截至2005年底,我国于2002年制定的各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最后审批期限已到,为继续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加以明确.联合发布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不再厚此薄彼,在对减免税方式、政策扶持范围等方面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并将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延长至2008年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