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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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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采购协议》(全文简称GPA)是WTO框架下针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一项诸边协议,由WTO成员通过谈判方式自愿加入.目前,GPA有20个参与方,共48个国家和地区.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时承诺尽快提交GPA初步出价启动谈判,2007年正式启动谈判并提交了初步出价,2019年10月提交了第7份出价.习近平主席在博鳌...  相似文献   

2.
欧盟是WTO((政府采购协定》(GPA)的成员。立陶宛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后,依据欧盟统一指令和GPA规则开放本国政府采购市场,修改并完善了本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这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立陶宛政府采购项目提供了机遇。2007年年底,中国政府向WTO秘书处提交了加入GPA申请和初步出价清单,正式启动了加入GPA谈判。  相似文献   

3.
朱双洁 《消费导刊》2010,(2):146-147
我国于2007年12月28日向WTO秘书处递交了申请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申请书和初步出价清单,正式启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GPA的谈判。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有利于我国充分竞争国际市场,促进经济的发展,但这也必然伴随着受外国市场强烈冲击的短期"阵痛"。对此,我们一方面要借此契机完善国内关于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法规,使政府采购行为更加科学合理化;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充分合理地利用GPA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保护原则和非歧视例外适用原则,设立国内的政府采购准入制度,最大限度的维持政府利用政府采购实行的宏观调控功能和保护国内企业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正>2007年12月28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申请书。中国常驻WTO代表团当日将申请书和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初步出价清单递交给WTO秘书处。这标志着中国正式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谈判。  相似文献   

5.
我国政府宣布将于2007年年底前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的谈判程序,并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清单。我国准备加入的GPA,正处于一种更新换代的特殊时期,是一个对开放程度和透明度要求更高的新协议。今后所有加入GPA的谈判都应以新修订的协议为准,这就意味着我国加入GPA时,或是启动GPA谈判时都要使用新的法律文本。因此,认真分析GPA修改的条款及其影响不仅对我国加入GPA的谈判起着重要作用,而且对我国政府采购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姜国庆  张婷 《现代商业》2014,(20):113-114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是我国政府采购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2007年12月28日,中国正式启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谈判,随着四次出价清单的提交,谈判内容已经进入到实质阶段。加入GPA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在客观分析其利弊后,我们看到了加入GPA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与此同时,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对增强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机遇与挑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于2007年12月18日向世界贸易组织(WTO)秘书处递交了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的申请和涵盖范围出价清单,正式启动了加入GPA的谈判进程.  相似文献   

8.
2007年年底启动GPA加入谈判后,我国先后提交了7份出价清单,逐步扩大了出价范围。2019年10月提交的第7份出价清单又有重大改进,可推动谈判走向结束,因我国的出价范围已与GPA参加方具有相当可比性,且此次再度大幅修改出价清单展现了我国加入GPA的诚意与尽快完成谈判的意愿,同时相关各方总体上亦希望我国尽快完成谈判。然而,鉴于美欧等GPA参加方一直呼吁我国将更多国企纳入出价清单以及我国一直主张的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要求难获认同,此次出价恐仍难终结谈判;很可能还需再次改进出价才能结束谈判。建议聘请专业机构评估我国出价、以GPA规则为基础谈判缩小分歧、对出价清单再做最后改进及在BFTA和RTAs中纳入政府采购议题,以尽快结束谈判。  相似文献   

9.
随着贸易自由化的不断推进,政府采购领域的开放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重点,WTO政府采购协议在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平、透明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和显著成效。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加入GPA(GovernmentProcurementAgreement,政府采购协议)谈判进程,并先后向WTO提交了四份出价清单,准确把握政府采购协议发展方向,认清机遇与挑战,将为推动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0.
<正>随着贸易自由化的不断推进,政府采购领域的开放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重点,WTO政府采购协议在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平、透明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和显著成效。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加入GPA(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政府采购协议)谈判进程,并先后向WTO提交了四份出价清单,准确把握政府采购协议发展方向,认清机遇与挑战,将为推动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1.
<正>财政部国库司司长詹静涛6月11日在北京举行的中欧WTO政府采购法国际研讨会上表示,尽管中国目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面临很多困难,但2007年底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谈判的承诺不会改变。他表示,中国政府致力于建立一个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中国政府承诺,在成为WTO成员后,将尽快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谈判。2006年又进一步承诺,在2007年年底前,提出《政府采购协议》附录1初始出价,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谈判。  相似文献   

12.
正我国加入WTO时承诺,尽快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简称"GPA")谈判。环境服务作为十二大服务部门之一,是GPA成员对我方要价的重点关注部门。然而,由于国内政策、管理体制、政府采购实践以及产业竞争力等方面问题,我国政府采购出价与GPA成员要价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谈判进展缓慢。本文意在指出,在国内污染治理投资不断扩大、对环境保护技术要求不断提高以及全球贸易投资开放程度不  相似文献   

13.
中国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这是继加入WTO后,中国在对外经贸领域开展的又一项重大谈判。政府采购市场逐步开放和政府采购活动国际化将构成我国未来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一大宏观趋势。中国朝向GPA的发展必将面临政府采购法律国际化的要求和挑战,在新的国际背景下研究中国政府采购法制改革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4.
中国政府已宣布将在2007年年底之前正式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简称GPA)的谈判,并向WTO提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这是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一个重大举措.  相似文献   

15.
东岗  郑辉 《财经界(学术)》2009,(12):114-117
随着我国启动加入WTO框架下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就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在履行WTO协议的情况下适度推进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并支持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形成对我产业的有效保护是我国政府将要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政府采购协议的进展状况的介绍并结合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经验比较,提出了目前情况下的相关具体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6.
《政府采购协定》(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GPA)是WTO框架下的诸边协议之一,中国政府已经启动加入GPA的多轮谈判,山东省作为我国经济大省必将进入政府采购协定范围之内。一旦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山东省近五千亿的政府采购市场将对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各成员国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合同将于国际平台上进行公开竞标。然而,山东省存在企业国际化竞争力不高、产业结构不合理、政府采购法律与GPA协议冲突以及政府采购人才队伍不满足国际化采购程序需求的问题。加入GPA必将对山东省产生强大冲击本文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理论以及实证研究分析,最终得到优化产业结构、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加强专业人才培养等结论,借机最终建立起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经济强省。  相似文献   

17.
我国将在2007年底之前提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GPA)的条件,正式启动加入该协议的谈判。本文介绍和分析加入该协议的程序和特点,说明其改革和未来的发展趋势,为我国的加入提出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8.
翁燕珍  牛楠 《中国物价》2013,(10):85-88
我国加入GPA不仅对GPA这一国际协议具有重要意义,更将对国内各领域产生深远影响。在加入GPA进程中,正确认识我国加入GPA谈判的特点、合理评估影响、积极制定应对策略尤为重要。文本系统总结了中国加入GPA谈判的特点,综合分析了加入GPA对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部门及国内产业带来的影响,提出了具体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19.
《中国对外贸易》2010,(8):66-67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副贸易代表马兰提斯日前发表文章称,中国提交了为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的第一份修改后出价,朝着分享一个巨大的全球新市场又迈进了一步。美国和其他GPA成员为出价改善的内容表示赞赏,并鼓励中国加快谈判的进程,将次级中央实体和一些从事政府行为的国有企业纳入其下一个出价中,以便中国提供与其他GPA成员的覆盖范围可比的采购市场准入。  相似文献   

20.
中国在加入GPA谈判时提交的第七份出价清单中新增了16家国有企业,但此次出价仍未得到其他参加方的认可。政府采购的国有企业开放范围一直是GPA谈判的难点之一,因此明确GPA下国有企业的纳入标准成为中国后续谈判的关键。由于GPA文本对此并未明确规定,故实践中采用互惠谈判机制来确定参加方国有企业的具体范围。但此机制缺乏考虑发展中国家利益,因此建议中国要推动互惠谈判机制的改变与调整,仅将部分公益类、垄断性国有企业纳入GPA。同时,明确政府采购中“为政府目的”标准的理解,排除GPA对商业类、竞争性国有企业一般性质采购活动的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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