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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2002年10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决定取消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条件限制,将外汇结算账户和专用账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统一实行限额管理,统一中外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管理政策.  相似文献   

2.
<正>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适应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外汇管理,根据《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中的有关问题修改补充如下:一、关于风险敞口的确认及其管理凡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相似文献   

3.
《商业会计》2011,(14):44
最近,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二是加强转口贸易外汇管理。三是下调预收货款和90天以上延期付款基础比例。四  相似文献   

4.
《大经贸》2003,(9):88-88
为规范出口保付代理项下的收汇核销业务,支持对外贸易发展,鼓励银行业务创新,7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了出口保付代理项下收汇核销的操作.  相似文献   

5.
<正>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自2001年6月1日在全国试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各地出口企业逐步开始使用该系统对核销单进行网上申领、登记电子底账、口岸备案、挂失、注销、数据下载等操作。通过试点运行,目前该系统已基本具备了正式运行的条件。现决定,从2001年8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为保证该系统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8月1日起,各外汇局一律发放带条形码  相似文献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相似文献   

7.
《对外经贸财会》2006,(8):13-1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北京市、广东省、辽宁省开展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最近,3个地区的国家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来要求进一步扩大试点出口企业的范围。为推进“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工作,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3个地区扩大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8.
《对外经贸财会》2005,(8):61-62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相似文献   

9.
《对外经贸财会》2005,(8):62-6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相似文献   

10.
《对外经贸财会》2005,(10):63-64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相似文献   

11.
政出其门     
《光彩》2002,(7)
外汇管理新政策即将出台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日前宣布,一批新的外汇管理政策措施不日即将出台。这些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允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资企业,经外汇局核准后开立外汇结算账户;放宽远期收汇备案的期限,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优秀企业的核销手续;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登记手续,建立进口付汇备查机制,对进口逾期未核销分类处置;允许符合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开办因私售汇业务;发布实施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中外资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审核和国内外汇贷款登记及自有外汇还贷…  相似文献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深圳市分局: 上海市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紧急请示>(上海汇发[2005]50号)和深圳市分局<关于境外保证项下人民币贷款相关问题的请示>(深外管[2005]60号)收悉.鉴于两分局请示的内容均涉及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为指导各分局正确理解和执行我局<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4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关于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3.
<正>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建、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出口收汇核销单是跟踪、监督出口单位出口后收汇核销和出口单位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重要凭证之一,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口单位以某些监管方式(即出口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办理出口报关时,并不一定有实际货物出口,同时不发生外汇交易,不需办理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出口申报和核销手续,现根据海关目前正在使用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结合货物实际出口及收汇核销情况,将监管方式与出口收汇核销的对应关系分为“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和“不需要  相似文献   

14.
<正>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促进我国企业到境外投资的便利化,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2002年以来在部分地区开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此项试点扩大到所有地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从目前的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展到全国。二、增加境外投资的用汇额度,总额度从目前的33亿美元增加至50亿美元。三、扩大试点地区外汇局的审查权限。凡办理此项业务的外汇分局和外汇管理部,其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  相似文献   

15.
<正> 一、出口收汇的管理外贸企业在出口贸易中要确保安全、及时地收回出口商品货款(收汇),防止外汇流失。笔者认为在出口收汇中,应实行以下管理:(一)择优选择出口收汇方式。以信用证方式出口收汇是最安全、最及时的收汇方式。目前我国进出口贸易的货款结算,大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为了确保“及时”、“安全”收汇,企业必须落实明确的职责分工制度,其具体要求:1.企业内部主管信用证的部门,在收到通知行送来的信用证正本以后,应加强保管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对分批装运出口以及可循环使用的信用证,要注意做好登记或批注工作,防止发生有证不用任其失效,或逾期、超额发货等现象。  相似文献   

16.
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出口,减少企业经营成本,降低中资企业开立外汇账户标准,规范中资企业外汇账户的管理,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关于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账户管理政策的通知》及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中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第三条申请保留一定限额外汇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外经贸部门备案…  相似文献   

17.
《大经贸》2006,(12):64-65
为适应国内经济主体规避汇率风险的需要,便利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客户提供规避汇率风险的产品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朗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10月20日发出《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银行对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以下简称“掉期”)业务涉及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8.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完善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涉外经济的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向境外支付由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或本公司分摊的各类非贸易费用的售付汇管理政策,并决定在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先予试行.  相似文献   

19.
管涛 《国际贸易》1999,(7):35-37
直接影响 1996年底,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初步奠定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外汇管理框架,即:除外商投资企业和部分中资企业可以根据核定的限额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外,其他收入未经批准必须结汇,经常项目汇兑原则上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办理结汇和售付汇;未经批准所有外汇资金必须调回境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可以开立外汇专用帐户保留现汇,  相似文献   

20.
《对外经贸财会》2005,(7):63-64
上海市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紧急请示》(上海;12发[2005]50号)和深圳市分局《关于境外保证项下人民币贷款相关问题的请示》(深外管[2005]60号)收悉。鉴于两分局请示的内容均涉及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为指导各分局正确理解和执行我局《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4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关于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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