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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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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界定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直是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工作重点和难点。本文在阐述某水果批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基本案情的基础上,首先准确界定了相关市场,然后详细阐述了界定相关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法和路径,进而对案件进行了准确定性。  相似文献   

3.
活跃的资本市场是企业得以良好发展的沃土,多方企业主体的竞争参与,良好的经济发展政策等都会促进多元化市场的蓬勃健康发展。然而部分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在其成长过程中,通过滥用自身在市场中的支配地位,形成垄断态势,大搞一家独大的市场经营模式,阻碍了特定行业市场经济发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三大垄断行为中处于重要地位,如果不能正确的引导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必将大幅度制约行业经济发展。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最新规定,虽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采用的排除、限制消费范围的不法行为具有识别能力,但在责任豁免的“正当理由”规范上尤存在部分欠缺。  相似文献   

4.
《商》2016,(9):211-213
高通案作为2015年开年发改委的第一大反垄断案,在《处罚决定书》公布后也是引起了极大关注,其中高通公司被认定为滥用其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的销售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要求对方用不公平低价进行免费反向许可,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以整机价格作为许可费计费基础以及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等。高通公司虽然因为垄断收到相应的处罚,但更给我国的相关企业以警示,只有创新才是驱动发展的源动力。  相似文献   

5.
熊春玲 《商》2013,(3):164-164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高速发展,逐渐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竞争,没有竞争的市场算不上市场经济。但是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垄断是如影随形、相生相伴的。特别是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各种垄断现象也日渐明显。企业联合限制竞争、优势企业滥用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合并试图垄断市场等行为,都阻碍了统一、开放、竞争的市场的形成,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有效规范竞争秩序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将从滥用市场经济支配地位的定义、分类、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进行阐述,并提出我国在这方面的不足和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6.
一、案情解析(一)案件背景阿斯利康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专利药生产企,由前瑞典阿斯特拉公司和前英国捷利康公司合并成,总部设在英国伦敦。阿斯利康公司在消化、心血、肿瘤、中枢神经、麻醉、呼吸和抗感染等诸多治疗域拥有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处方药产品。阿斯利康公司最初于1979年在欧洲获得了质子  相似文献   

7.
《商》2015,(11)
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竞争中的问题也不断增加,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会对市场竞争产生非常严重的危害,开展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研究在反垄断立法和执法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从我国加入国际世贸组织以来,我们真切地感受到了经济全球化的飞速发展,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表现的就尤为突出。尤其是在华的跨国公司利用其先进的科学技术方面的优势,采取的反竞争行为,就在我国的国内市场竞争产生了十分严重的消极影响。其中,最为典型的要数国际芯片巨头——美国高通公司在中国实行的数年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2013年11月26日,国家发改委启动了对于高通的调查,此次调查长达14个月,最终,对于高通开出了60.88亿元的巨额罚单。这次的反垄断调查可谓是历史久、金额大,并且在我国反垄断界掀起了不小的波澜,业界也普遍认为这次的反垄断处罚将成为日后我国反垄断处罚案件的标杆,因此,笔者将以滥用市场这配地位的理论为基础,结合目前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通过对此次高铁那个案例的简单分析,对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8.
美国和欧盟作为反垄断立法发达的国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有了较为成熟的经验。主要体现在对支配地位的界定、对滥用行为构成要素的分析和对超高定价、掠夺定价、价格歧视、搭售、拒绝交易等行为的具体认定上。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并结合中国特有国情,对我国反垄断立法和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9.
周南 《中国市场》2009,(25):54-55
<正>《反垄断法》出台后,市场上涉嫌垄断的诉讼一时间不断。2008年7月31日,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正式向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发出多份对微软开展反垄断调查并处罚的申请。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拒  相似文献   

10.
张文卓 《江苏商论》2022,(10):29-31+40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实施“限定交易”进行行政处罚事件是一次标志性事件。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应考虑市场份额、市场控制能力、在关联市场中的优势、本身的技术财力、平台内的经营者对其的依赖程度等。在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需要细分隐蔽不公平价格、掠夺市场、数据封锁、限定交易、数据捆绑搭售、基于算法的差别定价等类型。在损害后果认定时,需考虑对平台内经营者、平台所在市场以及消费者的影响。在正当理由认定时,效率、公平和客观必要性需要纳入考虑。基于这些认定标准,文章根据现行反垄断领域立法,对大数据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立法、企业和消费者角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意见。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和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平台的规模和影响力不断膨胀,极大的市场支配力掌握在少数互联网巨头手中。“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通过反垄断机制抑制互联网巨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变得至关重要。本文基于近年来出现的互联网领域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例分析,结合互联网平台的特点,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成因,提出相关建议,促进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2.
大部分跨国公司常利用发展中国家立法的不完善、滞后等缺陷进而采取拒绝交易、独占控制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进一步遏制发展中国家企业的健康发展,最终达到谋求经济利润的最大化目的。我国的工业化进程较为滞后,各产业的调整与升级较慢,同时还需面对跨国企业对本土企业造成的竞争与影响。  相似文献   

13.
李名旭 《上海商业》2022,(9):207-209
随着全球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平台源源不断涌现而出。基于对数据的整合能力,平台的高效率和智能化让国民真切地感受到了互联网+平台产业的强大优势,但在便利的背后,互联网平台企业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来垄断市场资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潜移默化地出现了个别独大的金融寡头。市场的竞争失序日益显现,社会上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声音,呼吁反垄断行为的讨伐声愈发高涨并愈演愈烈。本文从互联网平台视角出发,探讨了互联网平台企业对我国反垄断提出的新挑战,并从法律角度给出建议,为维护互联网平台市场竞争秩序、优化互联网平台市场资源环境、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等方面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14.
国瀚文 《商业研究》2020,(10):144-152
数据要素政策的提出将推动以数据为中心的商业模式转变,随着数据驱动型企业对数据获取与使用的需求与日俱增,以"最大范围"的获取数据满足经营所需的限制或排除竞争行为也呈蔓延之势,使得隐私保护是否应纳入反垄断规制框架成为争议的焦点。结合各国数据隐私保护与竞争法适用进程的分析与借鉴,我国对于数据企业使用消费者数据形成的新型滥用行为规制,仍应坚持以反垄断法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界定的理论依据,而涉及隐私部分则交于数据保护规则进行规制,以保护数据市场竞争的稳定性并推进以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为主的法律体系的构建。  相似文献   

15.
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众所周知,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市场,一切经济生活都是竞争成分和垄断成分的混合物,通行的方式是不完全竞争,而不是完全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看待独占、市场支配地位或者说垄断状态,是一国反垄断法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由于存在着对独占状态本身是否进行规制的不同取向,也就产生了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两种不同的  相似文献   

16.
各国通行的反垄断法制度是三大实体制度,即垄断协议的规制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和经营者集中的控制制度,我国还有行政性垄断的规制制度。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有三个基本宗旨。一是防止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没有支配地位的领域进行垄断。二是禁止企业在已经取得了支配地位的市场上滥用它的地位,对其他的竞  相似文献   

17.
《工商行政管理》2011,(12):66-66
6月3日,由国家工商总局、中欧世贸项目(二期)项目组、欧盟竞争总司联合举办的中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欧盟官员和与会专家结合执法实践,对查处高科技行业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例进行了分析,深入探讨了反垄断执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18.
被誉为"欧洲一体化的发动机"的欧共体竞争法,是颇具特色的法规.文章结合欧共体委员会和欧洲法院的具体判例,剖析了欧共体竞争法的核心法条,就何谓企业滥用支配地位、何谓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以及滥用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和执法有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9.
戒律强势:欧共体竞争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相似文献   

20.
郑皓元 《北方经贸》2014,(5):98-100
2013年3月28日,广东高院针对有着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之称的奇虎诉腾讯反垄断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奇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腾讯公司被诉的行为不构成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2013年11月26日,奇虎360诉腾讯垄断系列案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这是《反垄断法》出台6年来,最高院审理的首例互联网反垄断案,对国内互联网反垄断的判决具有标志性意义。互联网行业是一个生机勃勃同时竞争激烈的产业,并且市场竞争状况具有自己的个性特征。《反垄断法》如何合理有效地发挥自己的作用,已成为法学界、互联网产业界、经济学界需要共同思考、面对并回答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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