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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欧盟、美国等各大司法辖区规制标准必要专利定价行为的法律关注点和法律路径存在着差异。本文从各司法辖区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实践出发,指出反垄断法规制具有的独特价值,进而根据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框架,对如何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不公平定价行为和歧视性定价行为的反垄断法执法和司法,从相关市场界定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判定,最后到是否存在"正当理由"的分析,进行了逐一论证。  相似文献   

2.
正滥用知识产权突出地表现为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问题。纵观各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制度,其都在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同时建立了相应的权利约束机制,特别是运用反垄断法加强对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的规制。中国反垄断执法已开始无可避免地介入标准必要专利的平衡,特别是对于过高许可费率的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寻求制  相似文献   

3.
超高定价指过高且不公平的价格。对于超高定价行为的反垄断法适用通常谨慎且适度,尤其是在药品行业,需要鼓励专利的创新研发。我国药品行业目前查处的超高定价行为主要是原料药行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公平高价行为,药品行业中还有一类不可避免的滥用知识产权超高定价行为。由于药品行业市场门槛高、垄断行为对消费者损害大,在价格畸高的情况下,如果价格明显不公平,也需要受到反垄断法的审查和规制。  相似文献   

4.
IT产业的飞速发展以及该产业知识产权聚集和竞争行为的独特性,使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相关问题研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中韩市场暨规制法研究中心(MRLC)举办的国际学术研讨会上,与会的专家、学者、官员以及企业界人士对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标准必要专利(SEP)的法律规制、专利主张实体(PAE)的法律规制、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等诸多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  相似文献   

5.
标准必要专利具有私权属性和公共属性,当私权性被过分放大时则表现为对市场的垄断,如搭售、拒绝许可、歧视性定价等。对标准必要专利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困境,在于对违法性标准认识的模糊和FRAND原则的失效。本文通过对域外标准必要专利的现状分析,并结合域外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规制的思路建议。  相似文献   

6.
算法技术的出现与进步衍生出了大数据“杀熟”行为,“杀熟”行为会对消费者利益与市场秩序造成损害,基于新《反垄断法》对于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强力约束,本文在对比各部门法规制该行为的利弊后,提出通过反垄断法来规制这类行为。根据分析现行反垄断相关法律在规制该行为时存在的问题,提出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层面多元共治的解决办法,为完善反垄断法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提出优化路径,实现对大数据“杀熟”行为中滥用数据和定价算法的反垄断法治理。  相似文献   

7.
行业协会具有维护竞争的功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同时也存在限制竞争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对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对非会员正当竞争的限制、对会员竞争的限制以及协会之间的反竞争.然而我国反垄断法中关于行业协会的规定在范围界定、参与程度的判定标准、责任分担、处罚力度、处罚认定标准和豁免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本文认为,我国的反垄断法与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具有诸多共性,但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了中国反垄断法是世界反垄断法普遍原理与中国市场经济特殊实践相结合的必然产物,存在许多与众不同之处,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它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作为追求目标。它明确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它对行政垄断采用行政规制的方法,即责令改正或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而对经济垄断主要采用行为规制的方法,结构规制基本不用。  相似文献   

9.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愈发凸显,行业协会的专业性和职业性使行业协会规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更有效率,然而在现实世界中,人们常常感受到的却是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在固定价格被各国反垄断法禁止的情况下,经营者往往会采取预先的必要措施去协调定价,其中信息交换便是一项重要的举措。信息交换作为一项较新的限制竞争行为,国内对其研究相对比较匮乏,致使实践中大量涌现的信息交换案件因缺乏相应的法律机制而不知如何解决。通过分析信息交换行为利弊影响,从而去判定信息共享在帮助协会成员利益实现最大化的同时,适法与违法的界限是什么?我国《反垄断法》应对行业协会信息互换的性质做出合理认定,通过分析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提供有效建议并保障行业协会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0.
孟雁北 《中国物价》2013,(10):40-44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五周年过程中,已经强化了对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制力度,但行政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国情特色以及可借鉴国际经验的相对匮乏,使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面临更多挑战。因此,改革与转变政府职能是我国有效减少行政垄断行为产生的关键举措,完善规制行政垄断行为配套规章、相关法律以及加强法律之间的协调配合是我国未来规制行政垄断行为需要加强的工作。同时,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除强化通过提出执法建议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之外,还应当推动和加强可以有效地减少行政垄断行为产生的竞争评估、竞争倡导工作,而我国法院未来在规制行政垄断行为中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刘俊廷 《商》2014,(16):175-175
随着我国旅游市场的发展以及政府相关职能的转变,我国旅游行业协会在旅游业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但是如今旅游行业协会却经常被利用作为旅行社限制竞争的工具。面对这种情况,我国制定了《反垄断法》来规制我国的行业协会的行为,并进一步制定了《旅游法》和相关执法体系,以促使和改善行业协会在旅游业中的作用,但是在具体时间过程中,仍然有大量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存在,若要有效地实施《反垄断法》和《旅游法》对旅游行业协会的规制,还需要相关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2.
掠夺性定价行为是一种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的垄断行为,在对掠夺性定价理论进行初步分析的基础上,研究了掠夺性定价行为的产生、概念、认定标准、实践发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并针对掠夺性定价界定和规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13.
《反垄断法》设立专章规制行政垄断行为,是我国首创,但从《反垄断法》的实施情况来看,效果并不如人意,以至民间戏称《反垄断法》为“无牙老虎”。本文从现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入手,分析行政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同时研究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混合型行政垄断行为的特殊性,以期提出一些完善《反垄断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超高定价是反垄断法中最具争议的议题之一.对美、欧、韩、中的几起典型案例分析发现,对超高定价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模式,即竞争状态下的“自由放任”模式和不利消费者情形下的“规制”模式,两者各有其合理性.中国秉承消费者福利优先理念,基于本身竞争文化、市场环境等因素考量,选择“规制”模式,值得肯定.但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避免破坏市场价格机制、造成执法错误,对超高定价的反垄断规制必须采取审慎态度,即在充分论证市场存在较高进入障碍、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及行业监管不力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可通过优先选择性适用经营者承诺制度、优化超高定价行为的认定方法及加强与行业协会监管部门的合作等措施,以提高执法效率.  相似文献   

15.
人工智能时代,数据规模显著扩张,算法能力持续优化。科技实力雄厚、市场力量强大的经营者凭借大数据与算法工具的紧密结合,收集和分析能够反映消费者特征和行为的相关信息,以无限接近消费者购买能力和支付意愿上限的方式对消费者实施个性化定价。个性化定价行为涉及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施差别化待遇,可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价格歧视行为。但与以往反垄断实施重点关注的排他性价格歧视不同,个性化定价突出表现为直接针对终端消费者实施的剥削性价格歧视,且在具体情形下呈现出不同的限制竞争效果,引发消费者选择能力与选择范围的双重限制。鉴于此,个性化定价行为的反垄断规制需要准确识别涉案行为,综合判断竞争效果,慎重选择福利标准。对于同时降低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行为,可认定其具有限制竞争效果且不具备正当理由,从而构成违法价格歧视;对于降低消费者剩余却提高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行为,如果选择消费者福利标准则可认定其构成违法价格歧视,如果选择社会总福利标准则可认定其具备正当理由;对于同时提高消费者剩余与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行为,因涉及消费者之间的剩余转移,对其竞争效果的评价仍待反垄断实施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16.
《工商行政管理》2009,(14):59-59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传统三大垄断行为之一,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方面,也是工商部门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的重点之一。本文试图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进行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在反垄断行为的认定上采用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相容的违法认定标准,仅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使经营者当然成为《反垄断法》规制乃至处罚的对象。第三章的核心在于“滥用”二字,即只有经营者滥用了其所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才会遭到《反垄断法》的否定性评价。对于“滥用”,  相似文献   

17.
当前,知识产权滥用已成为各国反垄断法立法和执法的热点问题,在我国《反垄断法》已经实施的背景下,加强对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的研究,具有重大意义。本文拟以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认定分析原则的适用为出发点,为我国在反垄断法框架下进一步增强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规制的法律确定性提出思路。  相似文献   

18.
当前,对企业囤积居奇行为的规制在我国遭遇了法律适应的问题,文章认为应依据《反垄断法》对企业囤积居奇行为进行规制。根据行动企业针对的目标市场不同可以将囤积居奇行为分成掠夺性囤积居奇和提高竞争对手成本性囤积居奇两种类型,对两者进行经济学分析可以得到两类囤积居奇行为对市场竞争及消费者福利所产生的影响存在一定差异。在对企业囤积居奇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实践中需遵循合理原则,依从四步骤对企业囤积居奇行为进行判定。  相似文献   

19.
价格歧视是指经营者在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时不合理地实施差别价格的行为.基于对垄断行为复杂性的认识,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经验,我国反垄断法确定了对垄断行为进行合理分析的原则,以判断经营者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规制中的垄断行为,进而明确该行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效果.我国反垄断法的很多规范都不是对一种行为作简单的“是”“非”判断,而是进行理性的效果分析.合理原则充分体现了反垄断法的复杂性和灵活性.因此,在反价格垄断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合理分析原则,对经营者实施的某项具体行为不能简单地判定其是否构成价格垄断行为,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最终确定是否应当对其进行反垄断规制.  相似文献   

20.
垄断价格是市场势力滥用的表现,受到德国及欧盟其他国家等反垄断法的普遍规制,我国反垄断法对此也有明确禁止性规定。但是,我国垄断价格规制在成本认定、理论准备等方面受到诸多因素制约。我国反垄断实务部门在执行反垄断法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相关理论和法律实践,正确理解反垄断法规制垄断价格的立法初衷,合理界定执法边界,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准确定位自身的功能,促进市场机制合理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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