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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虽是一种无权代理,但代理的法律后果却要本人承担,而这一后果并不是本人所需要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在经济生活中,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这些情形都与本人相关联,本人当然要防止自己的过错,减少表见代理的风险。善意相对人在理论上没有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要本人承担本人不需要的后果多数是通过法律救济途径来实现,显然这不是相对人所需要的,因此,相对人也很有必要加强审查核对,为减少表见代理尽到自己的一份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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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雅婷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4,(4):110-112
表见代理的实施与界定是为保护善意的第三人 ,是一种无权代理 ,但在立法上又赋予表见代理以有权代理的效力。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相对人可以抛弃享受有权代理的效力 ,撤回其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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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作出。《公司法》第16条既是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法定限制,也是对代理人代理权限的法定限制。如此,担保代理权的外观就包括公司担保决议与代理权授予行为。代理人无权代理,以公司名义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未经公司以适格的公司担保决议追认,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不管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其法律后果均不由公司承受。此时,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在主观上应属恶意,仅得向有过错的无权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法律后果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71条无权代理规则,公司享有追认与否的选择权。公司选择追认的,担保合同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拒绝追认的,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相对人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相对人所受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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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构成是否以本人过错为要件,学界存在两种观点即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我国合同法采取的是单一要件说。但是两种说法均存在缺陷,应当在二者之间寻求协调与平衡,坚持一般不以本人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原则,考虑到权利外观的形成是否与本人具有关联性,如不符合该要件本人不应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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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构成是否以本人过错为要件,学界存在两种观点即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我国合同法采取的是单一要件说。但是两种说法均存在缺陷,应当在二者之间寻求协调与平衡,坚持一般不以本人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原则,考虑到权利外观的形成是否与本人具有关联性,如不符合该要件本人不应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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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过于原则、简单,在理论和实践中对表见代理的适用已有不当扩大的倾向。关于表见代理特殊构成要件主要有三种学说,即单一要件说、双重要件说和关系要件说,本文在指出单一要件说和关系要件说缺陷的基础上,探讨了以本人过错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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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商事领域,代理制度以其独有的特质扩张了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最大效率地实现了民事意思自治的本旨,为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表见代理制度应运而生。然而在实际认定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表见代理制度在在维护相对方交易安全的同时是否忽略了对本人利益的关注。通过双重要件来认定表见代理制度,同时在实务分析的来解释,阐释其在实现效率的同时更应该兼顾法的公平价值,在各个主体的利益冲突中,谋求利益的均衡和协调,才能实现法律追求的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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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商事领域,代理制度以其独有的特质扩张了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最大效率地实现了民事意思自治的本旨,为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表见代理制度应运而生。然而在实际认定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表见代理制度在在维护相对方交易安全的同时是否忽略了对本人利益的关注。通过双重要件来认定表见代理刺度,同时在实务分析的来解释,阐释其在实现效率的同时更应该兼顾法的公平价值,在各个主体的利益冲突中,谋求利益的均衡和协调,才能实现法律追求的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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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中相对人过失的经济学判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表见代理制度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当前有关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尤其在判定相对人主观上有无过失问题上,没有客观合理的衡量标准。本文借鉴法和经济学的相关研究成果,从成本——效益分析角度入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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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由于《合同法》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规定尚欠明确,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此均有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是否应将被代理人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一。在分析比较了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之后认为,从立法价值、社会整体利益以及司法成本等角度进行衡量,单一要件说具有更大的价值和更强的适应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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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建筑公司与员工之间多有纠纷发生,其中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工程代理人在与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后,仍然给公司信誉造成一定损害。为此,建筑公司对与工程代理之间的表见代理风险应有足够重视,一旦发现表见代理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