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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已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制度对小企业出售应收债权的会计处理作了详细说明。笔者认为其处理方法有欠妥之处,有待进一步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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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会[2003]14号文件《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确立的基本政策,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等,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后,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报酬实质上已经发生转移等,应该按照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并确认相关损益。否则,应作为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的借款进行会计处理。以上政策在财会[2004]3号文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中得到重申和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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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收债权融资的会计处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应收债权融资是企业为了筹资或加速资金回收等,将其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产生的应收债权以出售、抵押贴现等方式向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融通资金的行为。利用应收债权融资,可以迅速地、低成本地筹集企业所需的资金。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应收债权融资将会成为企业融资的新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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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是指企业将其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达成的应收债权出售协议,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债权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在这种方式下,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企业(债权人)应当确认出售损益,通过营业外收支科目核算。其会计处理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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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中规定以应收债权为基础的出售和融资事项的会计处理基本原则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关注与应收债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确实转移,将其区分为应收债权出售、应收债权质押借款、应收债权贴现等业务类型,并对各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对于“应收债权贴现”的会计处理规定为“比照《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应收票据贴现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是,《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四)》(以下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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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债权出售是指企业通过向金融机构出售自己拥有的应收债权,来筹措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应收债权出售可以分为不附追索权出售和附追索权出售两种情况,笔者现参照国际上的有关做法,分别介绍如下。一、不附追索权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不附追索权出售是指在所售债权到期无法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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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在2003年颁布的《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规范了应收债权出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但《暂行规定》中只对应收债权融资方的会计处理作了规范,而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会计处理却未涉及;另外《暂行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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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骏华 《财会研究(甘肃)》2004,(1):33-34
为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的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于2003年5月15日颁发了财会〔2003〕4号文件《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本文主要根据这一文件,对企业应收债权融资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一、应收债权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报酬实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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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债权融资包括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应收债权出售和应收债权贴现。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买方的,应确认债权出售实现,按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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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不易操作和理解,但我们只要认真地进行一番理性思考,就不难解开症结,理清头绪。本文在理性分析之后还通过实例予以解释,以期能帮助广大财会人员顺利地进行该方面的实务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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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资产证券化技术的不断成熟,只要传统的债券市场和资产担保债券市场之间提供套利机会,任何可靠的现金流收入都能被成功地证券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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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英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4,(9):24-25
为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印发了财会[2003]14号文件<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企业以应收债权融资的形式有: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将应收债权出售取得资金、应收债权贴现.规定中说明了对每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的原则,其中对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和应收债权贴现的会计处理只是说明参照某种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没有详细的说明.笔者对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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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为了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的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发布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售应收债权、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应收债权贴现等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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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追索权应收票据贴现,由于应收票据可能产生的风险仍由申请贴现的企业承担,属于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的借款。但笔者认为,短期借款的入账价值,应是应收票据贴的到期值,而不应是实际取得价款与有关手续费之和。短期借款的利率实质就是应收票据的贴现率。类似的,附追索权应收账款的出售也应采取同样的处理方法。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符合谨慎性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