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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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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的要素     
朱子 《产权导刊》2005,(7):62-62
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债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享有权利的人,即有权请求对方为特定行为的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即有义务满足对方的要求为特定行为的人为债务人.  相似文献   

2.
债务     
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与债权相对应,共同构成债的关系。没有债权,就没有债务;反之,没有债务,债权也就没有存在的基础或实现的可能。债务的本质是一种不利益。债务是一种义务。它是债务人因受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拘束而应当履行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满足债权人的要求为一定的行为或  相似文献   

3.
债务     
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与债权相对应,共同构成债的关系.没有债权,就没有债务;反之,没有债务,债权也就没有存在的基础或实现的可能.  相似文献   

4.
外债运行包括借、用、还三个环节。借是前提,用是关键,还是保证。只有加强外债借、用、还三个环节的科学管理,才能实现外债运行的良性循环,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加强外债管理,首先应把好借债这一关,力争做到借债规模适度,债务结构合理。本文仅从分析外债的定义入手,简单谈谈外债规模和结构问题。一、外债的定义外债是债的一种。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指围绕资金(或资本)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进行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权力和义务。债的经济法律关系包含三个要素:(一)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二)债的内容,即债权人的权力和债务人所担负的相应义务;(三)债的客体,即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所应做的行为,主要指偿还债务。债的主体、内容、客体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是债的经济法律关系缺一不可的组成部分。债可分为许多类型,各种不同类型的债构成一个系统。所以,债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国债是债这个庞大系统中最重要的一种债,是以国家为主体构成的债务,是一国政府或  相似文献   

5.
保证期间性质的认定,一直是法学界的热点问题.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保证期间制度旨在督促债权人在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下能及时行使权利,以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保证期间是一种独立的期间形态.  相似文献   

6.
建筑施工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所以建筑施工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同一的建筑产品,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人”也就是签订施工合同的主体,就是双方当事人,“为实现同一建筑产品”就是施工合同的客体,“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施工合同的内容。 在施工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上规定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合同上规定的义务,受到法律监督。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应承担的一切义务,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因此,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相似文献   

7.
债权     
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债权人所取得的债权的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的内容主要体现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称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西方及日本学者普遍将债权的  相似文献   

8.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发生不当得利时,因为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另一方因此受有损害,法律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规定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不当得利人有义务返还其所得利益,在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务称为不当得利债务,在不当得利债务中,债务人是造成债权人损失而直接受有利益的人。当受损人死亡时,其继承人有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其请求权;当受益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为返还义务人。不当得利原则上不发生多数人之债。当因共有物的附和而发生不当得利时,共有物的共有所有人为共同受益人,产生多数人债务,各共有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应依照其享有的共有物的部分加以分担,各共有人不承担不当得利返还的连带责任。笔者从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范围方面进行分析探讨,以期促进我国处置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9.
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保证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来订立的,而不是债务人和保证人,因为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对象是债权人,设定保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造成债权人的损失无可救济,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它以人的信誉和财产来提供担保,相对来说,保证这种担保方式的风险就比较大。所以,如何确定适格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证人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  相似文献   

10.
张雪萍 《开放潮》2006,(5):54-55
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保证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来订立的,而不是债务人和保证人,因为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对象是债权人,设定保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造成债权人的损失无可救济,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它以人的信誉和财产来提供担保,相对来说,保证这种担保方式的风险就比较大。所以,如何确定适格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债权     
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债权人所取得的债权的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的内容主要体现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称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西方及日本学者普遍将债权的内容归结为给付行为,认为债权是特定人对其他特定人请求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行为的内容包括金钱等一定物的交付、劳务的提供等积极性行为和消极性行为,这些行为均称为给付行为.我国学者也认为,债权的权能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和债权保护请求权.  相似文献   

12.
论票据质押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票据使用日益广泛。票据的用途之一就是担保,即以票据权利设定权利质押,我国《担保法》对此均有规定。本文试图通过对票据质押有关问题的分析,一方面促进票据质押的广泛使用,另一方面加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票据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所有的票据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票据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行使票据权利,从取得票据金额中优先受偿。这里,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票据为质物。票据质押的概念包含以下三层含义:第…  相似文献   

13.
杨金三 《边疆经济与文化》2014,(2):180-180,F0003
关于拾得遗失物会在当事人之间成立债权关系还是物权关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主编的《民法》(第五版)认为:"拾得遗失物会在拾得人与原物的所有人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1]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正确:原物所有人所享有的向拾得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在性质上应认定为物权请求权,即拾得遗失物本身会在拾得人与原物所有人之间成立物权关系。在拾得遗失物的情况下,因权利人或拾得人的其他法律行为会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债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民法上的代位权属于债的保全履行规则。所谓保全履行规则,是法律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税收征管法》移用债的保全履行规则,是侧重于从债权的角度看待税收,将应纳税款作为纳税人应当向国家偿付的公债,即从某种意义上将税收视为一种国家债权。设立税收代位权的目的是强调纳税人对其税收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责任财产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相似文献   

15.
一、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意义劳动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由此可见,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意义有以下几点:一是具有法定性,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是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律要件。二是能够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履行中有所依据。  相似文献   

16.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在我国承认代位权有着特殊的意义.在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当事人的信用观念还不强,欠债不还的现象相当普遍,"三角债"、债务纠纷案件执行难等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债务人有钱不还、有债权不去积极追索,已成为他们赖账并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一种严重现象.法律明确规定代位权,可以遏制这些现象的发生,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现以一起案件为例展开分析.  相似文献   

17.
票据法21条之规定,与第10条之规定类似,并无存在之必要,同时退一步讲,如果涉及当事人以诈骗手段骗取钱财,则是由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当基础关系无效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免除债务并涂销签名或返还票据,或以他方不当得利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  相似文献   

18.
安勤 《发展》2006,(10):71-72
一、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利益冲突 (一)业主和承包商的法律关系 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是互相合作、互相监督的合同法律关系.在合同中,合同双方的责任和利益是互为前提条件的,业主的义务是提供施工的外部条件及支付工程款,这是承包商享有的权利,承包商的义务是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及质量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竣工及修复其缺陷,这是业主享有的权利.  相似文献   

19.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有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它起源于罗马法上的废罢诉权或者说是"保罗诉权",我国合同法第74条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在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时,必然涉及到对撤销权的性质、构成要件、程序及效力等问题的理解,本文试图就这些问题,结合有关法律规定,谈些见解,以求更好地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20.
《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的规范意旨在于,赋予债权人在符合一系列严格条件时方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以正确平衡债权人保护与维护交易安全之关系,使“各人得其应得”。债权人代位权应满足四大要件方可成立: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合法、到期、确定,且该债权不限制种类与发生原因。第二,相比于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独特之处在于其无需确定,且应当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其中,本条款规定的“从权利”为新增内容,主要规范保证与担保物权。第三,债务人应当怠于行使权利,本条款将其限定为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权利。第四,本条款要求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应当与“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具有因果关系。而针对其具体影响程度的判断,本条款适用“无资力说”与“特定物债权说”并存模式。唯有满足上述条件后,债权人代位权方可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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