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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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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2009年12月28日,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岗位为研发部经理,同时约定王某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1年以内不得在原工作区域内从事相同性质的工作,甲公司每月向王某支付60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2011年12月,双方合同期满终止了劳动关系。甲公司在2012年1月向王某支付了60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后未再继续支付。2012年6月,王某就此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2012年2-5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8000  相似文献   

2.
案例1993年3月19日,杨某到一家建筑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工作,负责公司电力设施维修。1997年1月他与总公司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双方再次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杨某仍在分公司工作。2010年10月,建筑总公司进行改制,同年12月,撤销了杨某工作的分公司。杨某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12月30日到期,杨某向总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总公司答复称将与他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他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3.
[案例]张某2014年1月1日入职于某制衣公司,双方于入职当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试用期一个月,工作岗位为品牌导购.试用期间工资每月900元,转正后工资每月1200元.2014年7月31日,张某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其向该制衣公司提出工资过低,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该制衣公司不予理睬.因此张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请求:(1)要求该制衣公司支付其试用期工资差额780元;(2)要求该制衣公司支付其转正后工资差额480元.该制衣公司辩称:张某的工资数额为双方协商一致后的约定,且签有劳动合同书,因此张某的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庭依法驳回.  相似文献   

4.
周嫣 《人力资源》2016,(5):64-66
2010年1月,张某与某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被派遣至某公司担任电焊工,双方签订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2014年1月13日,该劳务公司与张某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前,张某提出安排其进行离职体检,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承诺签订协议后才能安排张某体检,但却在协议签订第二天反悔.2014年4月,张某被诊断为电焊工尘肺一期,2014年12月10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七级,张某要求恢复与某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而劳务公司以双方已自愿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了张某的要求.  相似文献   

5.
[案例一] 劳动者张某,在深圳市某公交公司任司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9月27日至2015年9月26日.张某主张由于行业特殊性,经常需要加班,法定节假日也要加班,但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要求公司支付其2013年1月25日至2015年1月25日平时加班费差额150124.08元、周末加班费67611.94元、节假日加班费10591.57元,合计228327.59元.公司辩称,已经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  相似文献   

6.
正案例2003年1月,张某进入某煤矿公司(下称A公司)从事采煤工作,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张某因身体不适,合同到期后便离开了A公司,离职前未做离职体检。2013年1月至2013年4月期间,张某在B公司从事门卫工作。2013年2月20日,张某经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 2005年7月18日,我与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5年7月18日至2006年7月17日,工资为5000元/月;其中试用期自2005年7月18日至2005年9月18日;试用期间工资为:3500元/月。2005年9月16日,公司通知我说,由于双方劳动合同处于试用期,因此公司享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要求与我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吗?另外,我可以要求该公司给付经济补偿吗?  相似文献   

8.
案情回顾 2008年1月15日A公司与李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从事办公室工作,工资标准2860元/月。2008年1月至2009年9月期间A公司每月支付李某工资金额为1800元,2010年4月23日A公司就李某在职期间工资差额17393.12元予以补足。  相似文献   

9.
案例2010年10月,王某被某工贸公司负责人林某聘为公司业务经理,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月工资8000元。2011年1月11日,林某口头告知王某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王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于当月26日提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裁决: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2011年1月26日至裁决之日的工资。  相似文献   

10.
张某于2006年9月18日到某服务公司工作。2010年5月12日,双方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及过渡期合同,载明双方同意于2010年6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工资结算至2010年6月11日,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等离职结算款10余万元。  相似文献   

11.
【案情】 张某于2007年3月9日到某服装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工作岗位为质检员,月工资为5000元,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3月9日至2009年3月8日。  相似文献   

12.
《人力资源》2009,(24):72-73
案情简介 王某自2004年8月来到大祥文化服务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5年、2007年双方先后办理了二次续订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手续,合同至2009年7月止。2008年5月,王某被提升为办公室主任,工资提高到4500元/月。2008年12月公司进行年终考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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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韩某在北京某公司工程部当水暖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3日至2008年4月2日.劳动合同到期后,韩某仍在该公司工作,双方未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2008年12月22日,韩某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此后,韩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2008年9月份的工资.  相似文献   

14.
案情摘要:申诉人曹某于1987年8月入职被诉单位某大学成为固定工人,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从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申诉人的岗位为后勤集团工人。申诉人的工资包括固定工资和奖金(酬金及其他)两部分,被诉人于每月的第9日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固定工资3920.81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4年12月31日期满后,因被诉人筹划进行后勤社会化  相似文献   

15.
《乡镇企业科技》2010,(35):86-87
基本案情:张某于2008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张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有违约,张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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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女士与公司于1997年7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以企业关闭清算为由于2001年12月18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当时全公司职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省市有关医疗保险政策尚未出台,故没有对钱女士的医疗保险事宜作出相应处理和补偿。公司仅在公司会议上承诺待相关政策出台后即为已被裁员的职工补办有关手续。200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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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斌 《人力资源》2014,(2):22-25
第一关:正确理解“派遣三性” 陈某于2011年6月1日起,由某劳务公司派遣至A公司工作,担任项目工程师.双方签订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同时劳务公司(甲方)和A公司(乙方)签订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的派遣协议.协议约定:派遣期满,乙方的派遣期限自动续延,续延的期限最长不应超过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 2012年5月开始,陈某被A公司安排在家待岗.因陈某未实际提供服务,A公司未向派遣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因此从2012年5月起,该劳务公司不再向陈某发放工资.同年9月,陈某申请仲裁,主张项目工程师的岗位不属于辅助性岗位,要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待岗期间的工资,补缴待岗期间的社保.  相似文献   

18.
历菲 《人力资源》2017,(5):55-57
劳动合同期限不可小觑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8日,高某进入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015年10月8日至2016年1月7日,并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2015年11月30日,该公司以高某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不符合公司要求,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高某实际工作至2015年11月30日,工资结算至2015年10月31日.于是2015年12月3日,高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1)自2015年12月1日起恢复双方劳动关系;(2)按每月4500元标准支付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劳动关系实际恢复之日止的工资.  相似文献   

19.
《人力资源》2011,(5):63
【案情简介】索某于1987年7月进入上海某通信公司工作。1995年底,该公司与其他公司投资组建成立一光缆公司。1996年3月21日起,索某和光缆公司多次签订劳动合同,先后担任公司的财务副经理和经理。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于2007年1月1日,合同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  相似文献   

20.
案情介绍家住上海浦西的翟某大学毕业后,于1990年7月5日入职某公司后,任业务副经理多年,双方于2005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800元。2007年7月1日,公司通知翟某想跟他解除劳动合同,翟某接到该通知后同意解除合同,并于2007年8月5日与公司办理了工作交接及离职结算手续。双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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