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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93年3月19日,杨某到一家建筑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工作,负责公司电力设施维修。1997年1月他与总公司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双方再次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杨某仍在分公司工作。2010年10月,建筑总公司进行改制,同年12月,撤销了杨某工作的分公司。杨某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12月30日到期,杨某向总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总公司答复称将与他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他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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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2014年1月1日入职于某制衣公司,双方于入职当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试用期一个月,工作岗位为品牌导购.试用期间工资每月900元,转正后工资每月1200元.2014年7月31日,张某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其向该制衣公司提出工资过低,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该制衣公司不予理睬.因此张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请求:(1)要求该制衣公司支付其试用期工资差额780元;(2)要求该制衣公司支付其转正后工资差额480元.该制衣公司辩称:张某的工资数额为双方协商一致后的约定,且签有劳动合同书,因此张某的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庭依法驳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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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张某与某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被派遣至某公司担任电焊工,双方签订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2014年1月13日,该劳务公司与张某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前,张某提出安排其进行离职体检,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承诺签订协议后才能安排张某体检,但却在协议签订第二天反悔.2014年4月,张某被诊断为电焊工尘肺一期,2014年12月10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七级,张某要求恢复与某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而劳务公司以双方已自愿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了张某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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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03年1月,张某进入某煤矿公司(下称A公司)从事采煤工作,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张某因身体不适,合同到期后便离开了A公司,离职前未做离职体检。2013年1月至2013年4月期间,张某在B公司从事门卫工作。2013年2月20日,张某经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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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2005年7月18日,我与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5年7月18日至2006年7月17日,工资为5000元/月;其中试用期自2005年7月18日至2005年9月18日;试用期间工资为:3500元/月。2005年9月16日,公司通知我说,由于双方劳动合同处于试用期,因此公司享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要求与我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吗?另外,我可以要求该公司给付经济补偿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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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08年1月15日A公司与李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从事办公室工作,工资标准2860元/月。2008年1月至2009年9月期间A公司每月支付李某工资金额为1800元,2010年4月23日A公司就李某在职期间工资差额17393.12元予以补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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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0年10月,王某被某工贸公司负责人林某聘为公司业务经理,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月工资8000元。2011年1月11日,林某口头告知王某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王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于当月26日提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裁决: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2011年1月26日至裁决之日的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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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06年9月18日到某服务公司工作。2010年5月12日,双方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及过渡期合同,载明双方同意于2010年6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工资结算至2010年6月11日,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等离职结算款10余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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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于2007年3月9日到某服装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工作岗位为质检员,月工资为5000元,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3月9日至2009年3月8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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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申诉人曹某于1987年8月入职被诉单位某大学成为固定工人,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从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申诉人的岗位为后勤集团工人。申诉人的工资包括固定工资和奖金(酬金及其他)两部分,被诉人于每月的第9日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固定工资3920.81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4年12月31日期满后,因被诉人筹划进行后勤社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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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正确理解“派遣三性”
陈某于2011年6月1日起,由某劳务公司派遣至A公司工作,担任项目工程师.双方签订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同时劳务公司(甲方)和A公司(乙方)签订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的派遣协议.协议约定:派遣期满,乙方的派遣期限自动续延,续延的期限最长不应超过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
2012年5月开始,陈某被A公司安排在家待岗.因陈某未实际提供服务,A公司未向派遣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因此从2012年5月起,该劳务公司不再向陈某发放工资.同年9月,陈某申请仲裁,主张项目工程师的岗位不属于辅助性岗位,要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待岗期间的工资,补缴待岗期间的社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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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不可小觑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8日,高某进入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015年10月8日至2016年1月7日,并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2015年11月30日,该公司以高某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不符合公司要求,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高某实际工作至2015年11月30日,工资结算至2015年10月31日.于是2015年12月3日,高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1)自2015年12月1日起恢复双方劳动关系;(2)按每月4500元标准支付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劳动关系实际恢复之日止的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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