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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保护人身安全、公民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在立法目的中细化了这一目标,力求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依法得到赔偿。但是《交强险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却无法很好地实现这一目标。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3条以及《交强险条款》第6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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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空白,被滥用的自由裁量权2003年10月28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由全国人大十届五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与原先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相比,新的《道交法》最重要的更新,在于引入了无过错归责原则和启动了建立事故善后的保障制度的进程,它在保留有关条例中过错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引入了无过错归责原则和强制保险的理念。《道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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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要求,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三者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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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立法史上,还没有一部法律能够引起这样广泛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尽管经过了四次审议修改,但当它干2003年10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以94.67%的支持率通过后,还是引起了一场全国范围的争议。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在2004年5月1日生效之后,其中的第七十六条更是成为社会和媒体的争论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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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无责赔付”之我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2005年初,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修订意见。一石激起千层浪,《条例(草案)》立即引起各方关注,由此,曾在一年前引发广泛议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再次成为讨论的焦点。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所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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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概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首次确立了交强险责任限额制度。其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其予以重申并将其细化为分项责任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八条又将各项限额的具体赔偿标准予以明确和具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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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8日,《道路交通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该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是在我国第一次以立法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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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概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首次确立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制度。其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23条对其予以重申并将其细化为分项责任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8条又将各项限额的具体赔偿标准予以明确和具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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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8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由全国人大十届五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道交法》是第一部明确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国家法律。其中最为引人注目之处,在于保留有关条例中过错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引入无过错归责原则和强制保险制度的理念。《道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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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前 ,我国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一直是“以责论处” ,即“交通事故责任”等同于“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过错方承担全部事故后果。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 ,二者完全分开 ,不再是一种对等关系 ,即交管部门虽然判定了交通事故的过错方 ,但事实后果极有可能是过错方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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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救助基金制度亟待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从此,我国确立了交强险和救助基金双轨并行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救助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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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一些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或家属常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作为原告,把为肇事车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当成被告推上被告席,要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人在承保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其人身受到伤害而造成的损失;部分人民法院也常常将保险人当作适格的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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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由于引入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归责原则而被认为引入了人本主义理念,这个被视为新制度精髓的无过错归责原则,把生命权置于路权之上,赋予交通工具的操纵者以无限谨慎责任。所有这些,都集中体现在对保险业带来重大影响的著名的“新交法七十六条”中,这个条款不仅改变了长久以来被司法部门延用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式,而且催生了对于中国保险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交强险制度。“新交法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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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6年3月28日颁布,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可以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它对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并且会对目前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的业务发展产生影响。该《条例》中规定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作为首要目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费率制定遵循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将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记录相挂钩,体现“奖优罚劣”等特点。《条例》的出台将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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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是安基织物有限公司的职工,在公司从事码布工作。2004年2月27日6时50分左右,王某在上班途中行至宜曹公路由东向西骑自行车横过马路时,与苏州市北桥镇洋塘村谢某驾驶的货车相撞,王某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04年3月14日,当地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该起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王某家属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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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辆必须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至此,全国性的涉及保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高等法院、农业(农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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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交强险主要条款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正式实施,标志着按《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强制保险制度正式建立。为了促进交强险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们在这里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与台湾地区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做一比较研究,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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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与车险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首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从根本上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保护人身安全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保障;可以说,这部法律的实施将是中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道路交通法规。毫无疑问,该法的出台将对与其休戚相关的车险业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