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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针对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对人类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指出加强环境经济立法的紧迫性,强调加强环境经济立法,树立新的立法理念,完善立法途径,能够有效地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保障我国经济建设走上健康良性的发展道路,促进我国社会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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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针对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对人类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指出加强环境经济立法的紧迫性,强调加强环境经济立法,树立新的立法理念,完善立法途径,能够有效地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保障我国经济建设走上健康良性的发展道路,促进我国社会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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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环境管理的经济手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然资源和环境所特有的属性决定了有效配置资源环境产品必须借助于政府的干预,本文集中论述了新加坡政府在环境管理方面所采用的主要经济手段,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自然资源和环境的管理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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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手段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经济手段在很多国家的环境领域得到广泛应用。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都提出了这一方面的要求。自70年代以来,中国就在环境领域逐步开始采取经济手段,其中最重要的是征收污染费,其次还有环保补贴、环境许可制度、环保投资、环保贷款、环境押金以及环境标签制度等。这些手段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按照中国政府的环境政策,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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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的成因1 .生产力水平低 ,商品经济不发达 ,是形成垄断的基本原因。一般来讲 ,垄断的形成条件是同生产力发展水平、市场的发育程度及商品经济的发达程度相联系的。商品经济越发达 ,社会经济系统越开放 ,生产要素就越易于在不同产业部门之间流动 ,特定部门的进入障碍越易于克服 ,垄断局面越是难以形成且易于消除。如在生产力水平高的情况下 ,教育和科研的发展 ,使潜在的进入者更易于得到进入市场所需要的技术、人力等要素和条件 ,拥有重要发明和创新的新进入者易于冲破各种障碍 ;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发达 ,如资本市场、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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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须尽快推进经济增长方式从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变。发展低碳经济,除了依靠技术革新,更要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并采取自觉的环境保护行动。环境教育是实现环境观念转变的有效途径。各国为增强国民环境保护意识,发展低碳经济,纷纷开展各种形式的环境教育立法。我国在倡导低碳经济的背景下,为了增强公众环境意识,也需要有完善的环境教育立法作为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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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业经济动态》2006,(12):19-2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孙佑海近日透露,正在制定的《能源法》预计将于两年后出台,而《循环经济法》明年8月将提请全国人大审议,明年底左右出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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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环境经济手段依据环境质量目标体系而制定,全面贯穿并深刻融入到瑞典经济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并通过多方位措施保障其实施,为瑞典可持续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中国生态文明国家战略的实现需要制度建设,而中国生态文明制度面临目标体系单一、环境经济手段不完善、多元治理机制乏力等问题,需要借鉴瑞典经验来完善其制度.文章分析了瑞典环境经济手段作用机理,揭示其推广意义,总结中国环境经济手段的成绩与不足,阐述瑞典环境经济手段对中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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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立法和执法作为环境法律运行过程中的两个重要环节,既有明显区别,也有密切联系。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方法对两者的相互关系进行梳理,力图揭示环境立法和环境执法运行的规律,最后得出完善环境立法和环境执法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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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地方立法也在发生着变化:地方立法权,尤其地方经济立法已从浑然一体的国家权力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种全新的立法体制:地方经济立法与中央立法已成为我国立法体制中互为补充的重要模式。然而,由于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在现行体制模式和经济立法权限划分上.还有许多尚待完善的地方。该文通过对我国地方经济立法的法理分析、现状研究等,以期优化我国地方经济立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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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发展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的突出问题,也是在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下中国和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重大问题。解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加强环境法制建设。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环境立法,在环境立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我们也要看到,有关环境法制建设相比其他领域的法制建设略显滞后,现行的环境法律制度建设亟待完善以满足可持续发展之需,环境保护任重而道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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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是一部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其中名例及吏、户、礼、兵、刑、工诸律并列,而以刑律为主。它包括了皇族、铨选、经济、礼制、军政、刑罚、营造等法规,以调整政治、民族、宗族、婚姻、宗教、军政以及经济等多方面的关系。它在巩固清王朝的统治上起过重要的作用。 《大清律例》虽然各方面的法律都有,但它并不是各种专门法的总汇。例如,《大清律例》中有许多调整经济关系的律例条文,而这些条文的总和远不能构成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律例中有关经济关系的条文大体可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用以调整王朝政府的,以及王朝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另一类是用以调整人民之间的关系的。本文准备就后一类进行考察,分析清政府在调整民间经济关系方面采用什么原则,制定了哪些律例,并尽可能找出这些律例与前朝律例的渊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