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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对违约损害赔偿采取的是全部赔偿原则,包括对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但是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损失对其的计算不可无限扩大,否则有失公平.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作为违约损害赔偿中对可得利益的限制.但在实务中,对可预见性规则的把握还很欠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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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4,(5):66-80
作为两大法系相互交融的产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CISG")是国际商法领域的重要成果。鉴于CISG损害"可预见性规则"本身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模糊性,且具体规则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一定难度,故该法律问题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价值。本文在把握"可预见性规则"法律渊源、法理的基础之上,重点就CISG损害"可预见性规则"的"主体"、"时间"、"认识"、"主客观标准"、"因果关系"和"预见内容"要件开展了分析。并结合CISG实例,以期将抽象规则具体化,为更好地把握和适用CISG损害"可预见性规则"提供一定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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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预见性规则最早出现在法国法中,随后在英美法中得到发展,在国际条约中得到完善。在总结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合同法》113条明确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然而,理论界对可预见性规则研究不是很深入,致使在司法实践出现了很多问题的存在。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可预见性规则的基础理论出发,再结合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完善该规则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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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与合同解除相关的问题一直是民法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损害赔偿之债在实务上最称重要,万流归宗,民法上之问题,实以此为核心。"损害赔偿体现在合同领域,指因契约关系而发生损害赔偿,即因契约债务不履行而发生损害赔偿之权利义务。债务不履行,包括债务人不为给付,不为完全给付及迟延给付等情形。就合同解除所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问题做一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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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4.4条规定:不履行方当事人仅对在合同订立时他能预见到或理应预见到的、可能引起不履行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作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通用的两个法规,上述规定明确了国际贸易赔偿中的一条基本原则,即从可预见性原则出发,当事人对于受害方的费用和利润损失的赔偿均应被限制在合同双方订约时可以合理预见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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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预见的主体损失应由谁合理预见即可预见主体。对此,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必须根据双方的预见来确定合理预见的范围,即“同时预见说”。另一种观点主张“违约方预见说”,认为预见的主体仅限于违约方,只有在违约方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害范围内才应赔偿。如果非违约方未预见,而违约方预见,违约方也应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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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较视域本文考察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及地区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及地区均在不同程度上认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尽管立法有宽严,但判例突破已成为一种不可扭转的强大趋势。英美法以不断出现的司法判例为动因,以"合同性质"、"合同目的"、"可预见性"及"明显后果"等为限制条件,把握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尺度,再到逐步扩大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使之类型化,从而明确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大陆法主要是通过扩大法条解释、变通救济理念予以救济,或通过增设法律条文进行规定,满足现实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需求,这些均可作为我国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实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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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损害赔偿制度萌芽于罗马法时期。法人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首先应认识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从而区分了解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再界定民事主体的人格,作为民事主体之一法人的精神损害产生是基于法人的人格,从而得出法人也应该存在精神损害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分析我国关于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探索,得出赋予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所得出的最合理也是第一顺位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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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损害赔偿制度萌芽于罗马法时期。法人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首先应认识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从而区分了解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再界定民事主体的人格,作为民事主体之一法人的精神损害产生是基于法人的人格,从而得出法人也应该存在精神损害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分析我国关于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探索,得出赋予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所得出的最合理也是第一顺位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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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及计算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请求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而现实经济环境下,多出现“守约方”虽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达到了最终合同目的,但忽略了一些附随义务的履行,造成履行过程的瑕疵,给对方造成损失,对方也因此单方毁约,造成根本违约,剥夺了“守约方”继续获益的机会,该种情形下,“守约方”一般通过请求可得利益损失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违约方”也会通过对方违约加以抗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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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法律的经济分析,主要是运用经济学的一些基本理论(最主要是微观经济学)来预测人们对法律制度的设计如何做出反应,同时还用此来论述法律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微观经济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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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合同法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所受损害都能较为顺利地得到赔偿,而法院却很少判决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原告实际得到的赔偿通常只是其要求的一部分.这里的部分原因在于,由所失利润构成的可得利益往往缺乏证据或法院对相关证据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两大法系的经验,突破传统证据确定规则的束缚,对守约方给予充分的救济,降低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证明标准,扩大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证据种类,如原告以往的业绩、原告的利润预测、原告在其他场合的业绩、他人的类似业绩、被告后来的业绩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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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60年代,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制度在德国民法中诞生。此制度的兴起弥补了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既解决了契约关系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又完善了民事赔偿制度。然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发展和完善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其中,对于缔约过失损害赔偿额度的适用问题就亟待解决。针对此种情况,本文将从缔约过失损害赔偿额度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两个方面重点论述,试图为完善我国的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制度尽微薄之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