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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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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们通常知道,合同一方因过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负违约责任。但是,在合同尚未成立或合同无效时,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如何保护受害人并使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则是违约责任未能解决的难题。这就涉及到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本文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慨念、特征、适用范围加以探析,以求共识。  相似文献   

2.
董媛媛 《魅力中国》2011,(21):165-166
随着时代的变迁,缔约过失责任许多新的发展变化已同传统理论不相适应,发生了分歧。文章主要讨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条件及赔偿范围的界定问题。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不仅适用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无效情况,也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的场合.其赔偿范围既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应包括固有利益的损失。  相似文献   

3.
王晔  闫炜 《中国城市经济》2010,(9X):306-307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相对人受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类型。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它们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相似文献   

4.
现代社会,经济生活已成为人类生活的重心所在,对经济生活的全面保护成为法律的当然之责,传统合同法持实证法学立场,认为在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才有合同责任而言。这种观点将合同关系从缔结前阶段及履行后阶段割裂开业,以致于对缔结合同之际当事人的保护不力,基于保护缔约方利益的现实需要,缔约过失责任应运而生。《合同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这种缔约过失责任以存在于契约法之中,但又不依赖于作为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其法律保护的范围从有效成立的契约扩及至整个契约的履行过程,不仅完善了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和债权法的理论体系,同时也解决了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归责问题,为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缔约过程中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该责任的建立亦使现代契约义务和契约责任有了新的扩张和扩大化,对完善法律对现实的调整方面意义深远。  相似文献   

5.
合同成立的要件在于缔约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就体现为要约与承诺的过程。随着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地位的确立,合同义务得以扩张,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也相应而生。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去自主选择需要的合同,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因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并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因此,当事人为订立合同与他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进行缔结合同的谈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  相似文献   

7.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过错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撤销,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民法责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已比较成熟,但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8.
陆彦朱 《魅力中国》2010,(32):142-142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19世纪60年代由德国法学家耶林首次提出的,其目的在于保护契约尚未生效时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首先.通过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然后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现状为视角引出其在现实的不足,然后通过一定的法学分析方法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9.
陈青 《特区经济》2010,(10):249-250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致力于合同订立和履行上的一致性,为自己易于计算、节约成本而创造出来的格式化合同。该合同使得保险人对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险种等等一目了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导致了当事人双方谈判地位不平等,个别交涉成本过高,契约正义被隐藏等问题。因此,司法裁判成为声张契约正义以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迂回模式之一。然而,在审理案件中,对合同的进一步阐释、对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探求以及对合同争议焦点的解决,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涉及到如何适用多种解释方式对该合同进行解释。  相似文献   

10.
丛玉红 《中国经贸》2008,(22):51-52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给缔约相对人所造成的损失而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规定的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被称为合同法的成就之一。本文在界定缔约过失责任含义的基础上,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并探讨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及其处理问题。  相似文献   

11.
曹平  王一流 《改革与战略》2010,26(12):61-63,67
基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在投保人缺位(死亡或者破产)的情形下,保险合同因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而继续有效,而此时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如何行使在我国《保险法》中未作明确规定,这就难免滋生纠纷并影响权益救济。根据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原则,有必要从理论层面上探讨在投保人缺位情形下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规则,并从投保人和保险人两个角度对如何完善人身保险合同解除具体制度进行设计,提出立法对策和措施。  相似文献   

12.
正缔约过失责任往往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责任方式主要是赔偿对方的损失企业产权项目进场挂牌转让,启动了转让方和参与受让活动的竞买人以订立交易合同为目的的交易过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  相似文献   

13.
王敬华  邓念武 《特区经济》2006,213(10):331-333
现金价值条款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很多。究其原因,在于选词不准、说明不当、投保人疏忽等方面。对现金价值条款理解有争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未履行现金价值条款说明义务,合同可撤销;保险人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保险实务中要注意:现金价值条款应尽量通俗化;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应如实准确履行现金价值条款说明义务;投保人应充分行使知情权,科学确定是否退保及退保时机等。  相似文献   

14.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一切保险活动的基础。有鉴于此,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本文试根据《保险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就保险合同成立的有关法律问题略抒己见,以求澄清保险合同成立的几个法律问题。一、关于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的问题依照民法理论,合同可以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只须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就成立;实践合同除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外,还须交付实物或给付货币,合同才成立。学术界对于保险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历来存在争…  相似文献   

15.
李岩  刘昕 《理论观察》2009,(4):154-155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适用情况 缔约过失责任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创设的概念,他认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情形。在德国民法制定时,大多数民法起草者认为,此项理论不宜全盘接受而制定成民法的一般责任要件。而是用法律明文规定为若干情形。主要为:(1)错误的撤消。(2)自始客观不能。(3)无权代理。具有这三条违约责任应负赔偿义务,但以不超过契约有效时相对人可得利益之数额。而对于上述法定情形之外,于缔约之际,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益的是属侵权行为,还是属于一种法律行为上义务的违反,是一项解释的问题,应让判例学说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16.
认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并为其寻找义务基础,根源于对法律公平、正义观的信仰和坚守.而在应对缔约失败的司法实践中,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分别从缔约随附义务与信赖利益保护的角度,逐渐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涵盖了早期合同责任所未涉及的缔约阶段,使得缔约过失责任成为合同责任的重要构成部分.从观念到理论、从判例到制度就是缔约过失责任发展的历史.  相似文献   

17.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给缔约相对人所造成的损失而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规定的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被称为合同法的成就之一.本文在界定缔约过失责任含义的基础上,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并探讨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及其处理问题.  相似文献   

18.
颜智勇  徐来 《特区经济》2005,(4):228-229
<正>一、现实中的具体表现1.为第三人利益之合同及保险合同等合同类型的出现合同相对性在主体方面的表现为,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出现是对合同相对性  相似文献   

19.
涂咏松 《特区经济》2009,(4):242-244
借用合同专用章对外签订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根据合同相对人的主观状态来确定。若合同相对人在缔约时为善意且无过失,其可选择适用表见代理,主张合同有效,由合同专用章的出借人对其承担合同责任;或选择适用无权代理,由合同专用章的出借人和借用人对其连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其信赖利益的损失。若合同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借用公章的事实,则其行为属通谋的虚伪意思表示,应以隐藏的法律行为来约束合同双方,合同专用章的借用人和合同相对人受合同效力的拘束,出借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0.
柴方胜 《中国经贸》2009,(18):120-120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特殊责任制度,我国合同法对此作了规定。但理论界争议较大,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歧义。本文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进行分析,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评价并提出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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