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轰动一时的“王海现象”,在全国各地产生了强烈共振。部分大中城市出现了许许多多王海式的人物,郑州还出现了一个初具规模的买假索赔群体。购假索赔,可谓是一种获利丰润的好“买卖”,以致有人宣称:成立打假公司。目前王海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也明确表示:下一步准备成立王海打假基金会,并进而成立打假公司。 相似文献
2.
《城市技术监督》1998,(11)
“王海现象”出现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见仁见智,褒贬不一。前两年,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明、厉以宁曾分别公开发表意见,对“王海现象”作了充分肯定。顾明说:“王海打假受到了奖励,实在令人高兴!……王海这种打假方法对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都有好处,还是多一些好!”厉以宁说:“‘王海现象’出现后,舆论有五种不同意见,一、认为王海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二、王海专找国有大商场购假,索赔,而不去找小商场或个体摊贩,结果,受损害的是公有经济;三、王海靠购假索赔得到的收入属于不正当收入;四、王海以营利为目的购假索赔,动机不纯:五、一个王海已经把北京商界搅得不安,更多的‘王海’出现后,市场秩序会大乱。”厉以宁紧接着说:“我认为以上五种点都是错误的。首先应指出,王海本人是守法的,他在运用国家赋予他的权利依法行事,经营者制假售假是违法的。王海是以守法对付违法。守法的人向违法的人索赔难道有什么过错吗?”接着,厉以宁针对上述五种看法一一作了分析,并阐明了自己不同的观点……大概是受了顾明、厉以宁等权威人士的言论的影响吧,近年来,“王海”似乎逐渐多了,然而,关于“王海现象”的是是非非,至今没有定音。有人说王海是刁民,有人说王海是电影《顽主》中的顽主,是走旁 相似文献
3.
4.
最近 ,传媒不断报道自称“刁民”的“打假英雄”王海“运气不佳” ,在其“知假买假”后 ,由于与商家协商双倍返还不成 ,于是 ,鸣冤叫屈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判令商家双倍返还其损失。而法院审理后 ,均判决驳回王海要求商家双倍赔偿的请求 ,仅判令商家返还购物款。对此 ,社会议论纷纷 ,消费者很多不理解 ,也有一些传媒载文指责法院判决不公 ,认为法院的判决变相纵容和支持商家售假。其实 ,人民法院对于王海们“知假买假”的所谓“打假行为”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其“双倍返还”的请求是完全正确的。首先 ,我国《… 相似文献
5.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出台以来,曾涌现出一批以打假为职业的职业打假人,但是,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突破性地规定了双倍索赔的条款,用以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惩罚和遏制,以王海为代表的“知假买假”的顾客,能否成为该法所保护的“可双倍索赔的消费者”,在国内法律界,历来存在较大争议。2004年4月15日,湖南长沙职业打假人喻晖告长沙普尔斯马特经贸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一案在开福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喻晖“知假买假”后的“退一赔一”请求。 相似文献
6.
7.
8.
9.
消费者概念应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正权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3,(3):41-41
王海打假曾构成一道独特的“风景”。在法律诉讼中,他有赢也有输。同样的事情,某些地方法院却不支持,其理由竟是:王海以索赔为目的购买商品,不是消费者。几乎所有的医院也以患者的特殊情况为由,不承认患者是消费者。有一段时间,民航也不承认乘客是消费者。 相似文献
10.
11.
《监督与选择》第十期所刊的职坚先生《对王海打假的思考》一文称,王海不是消费者,而是钻法律和一些经销商法律意识不强的空子,牟取非法利益,扰乱了经济秩序,其行为违背了消法的立法宗旨。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王海在短时间内购买较多明知是不符合要求的商品,确实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索赔。然而,姑且不论王海行为的动机如何,就其行为本身来说,却已取得了打击伪劣商品,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社会效果。王海通过他的打假行为,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场巨大的争论。在这场争论中,不但宣传了消法,增强了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而且人们也从王海屡屡索赔成功的事例中看到了法律的威力,广大消费者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向各种 相似文献
12.
一段时期以来,王海买假索赔的行为,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有报道说上海、福州等地也出现了“王海”现象,相信以后会有更多的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现代人在享受各种产品带来的方便舒适的同时又受到假冒伪劣产品的侵害,啤酒瓶爆炸、热水器泄漏等事故更是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间的纠纷日益 相似文献
13.
14.
15.
一、打假特征:抓大放小1996年,天津商界的“备忘录”上,无疑该为王海留下一笔。自从该年8月份以来,直到1997年初,王海出没于天津各大商场,开展了一系列的打假索赔活动,引起了天津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有人拍手称快,有人切齿痛恨,有人冷静旁观。在事情暂时告一段落之际,作为直接参与这一事件报道的新闻记者,我们试图回头审视这一过程,作些冷静的思考。1996年8月14日,王海抵津,在不到一周的时间里,相继活动于天津劝业场、华联商厦、东方商厦、天津商场、伊势丹等各大商场,并开始了自己的索赔计划。王海的首选目标是天津部分商… 相似文献
16.
让消费者启动打假机制,就是在较为集中的商贸区设立打假门市,使之机制化、一体化,形成打假合力,让消费者直接参与进来,发挥消费者的广泛监督作用,使有关部门的责任因为整个打假机制的运作而得以履行,即用机制逼责任.整个机制可以分为买假、检验、索赔、查获、处罚五个方面. 相似文献
17.
张自然:“黑道白道吓不倒我”张自然:北京市人,现居沈阳,曾从事医务及药剂工作,1995年12月起从事人个打假.几年来打假涉足东北、京津等地,一边购假索赔,一边积极向工商、质监部门举报.最顺的一次:1998年6月,状告北京一商家售假案,在北京西城区法院胜诉.此前,中央电视台3.15行动组于同年4月对张的打假行动作了暗访及报道.最不忿的事:1998年在沈阳打假时,屡被跟踪、恐吓、殴打.一派出所受理报警后对他说:“去法院告吧.” 相似文献
18.
如同”王海现象”中的“知假买假、双倍索赔”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长时间以来争得沸沸扬扬,难有定论一样,商品房纠纷是否能够适用《消法》的问题也是如出一辙。为此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和做法。一种认为商品房纠纷不适用于《消法》,其理由主要有二:一是《消法》制 相似文献
19.
买假、索赔、打假,自出了王海,各地都出了不少人物。社会对此一度褒贬不一,在争论了一段时间后,认识基本趋同。即使一些被"打过"的商家,不论真心还是假意,基本采取了欢迎的态度。深一步说,这是从法律上明确界定了的打假行为。支持和保护打假人的问题,就更应该提高到法律的高度来认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