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把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缩短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登记备案时间 现行法律、法规只是把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义务。就权利义务关系而言,应该理解为购房人的权利。也就是说,购房人有权要求预售人必须对预售合同进行登记,然而法律并未赋予购房人这一权利。因此,法律应明文赋予购房人这一权利。《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把预售合同登记的时限规定为30日,这给预售人留出了很大的时间和空间,预售人完全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将房屋再次出售。因此,应缩短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以减少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房多售”的可能,避免许多不必要的房产纠纷。  相似文献   

2.
《中国房地产》2007,(10):46-46
福州市政府9月18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进行预售或变相预售,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已收取以上费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退还违规收取的所有费用,并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消退情况。  相似文献   

3.
明确开发商的信息披露义务,保护购房人权益 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未要求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之前,制作并公布公开发售说明书,且向买方提供。购房人只能根据自己对楼盘的直接感觉来决定购买与否。可能有些购房人会委托律师调查开发商的有关资料,但只是少数。再加上我国实行商品房预售制度,开发商对自己开发的楼盘描绘得天花乱坠,购房人往往会被一些假象所迷惑。购房人在买房时了解的往往不是具体的数字,而是一些“美好”的描述,如“绿化率40%”,但具体绿化无从知道;“公建配套齐全”,但实际情况如何无从知道。这些情况往往是购房人交钱后,在最后交钥匙时或在使用过程中,才大呼上当,但为时已晚。  相似文献   

4.
如今购买商品房,消费者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前,常常被开发商要求签订“认购协议”,并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消费者协会发出消费提示,商品房“认购协议”须慎签,谨防一些开发商利用“认购协议”侵吞消费者定金。消费指导专家表示,从法律角度看,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并不是购房的必经程序;消费者支付的购房定金,是“房地产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的预付款性质的费用”。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如果双方签订了商品房合同,定金将抵作房款;如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所收取的费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相似文献   

5.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常被认为与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一样,实则二者截然不同。设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初衷是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但该制度因购房人无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申请权及其效力规定模糊等不足,在房开商一房多卖时,让善意购房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必须经过了登记备案才能办理预告登记,而预告登记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功能近似,这样规定不仅有重复之嫌,对保护购房人也没多大作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没有再继续存在的必要。  相似文献   

6.
据了解,在购房过程中,消费者往往经不住销售商宣传推销的诱惑,在“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屋销售合同”未签订的情况下,盲目交付几百元、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预订款”或“定金”。此后,当因种种原因想放弃购房时,却无法得到“预订款”或“定金”的退还。为尽可能避免此类争议纠纷的发生,中消协提醒消费者:对开发商提出的特别约定应予注意。《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  相似文献   

7.
商品房买卖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促进销售,经常在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先与购房人签订一份认购书,就商品房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确认,并收取一定数量的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目前,认购书是广泛存在于商品房销售中的一种法律书。由于其具有独特的法律性质、地位和对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不甚清晰的界定,引发了“定金陷阱”等较多纠纷,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蜀都房地产》2004,(10):15-17
建设部决定对《贼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相似文献   

9.
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在商品房供给严重不足,建设资金匮乏的情况下得以确立和发展,成为商品房销售的一种主要方式。从实践看,商品房预售制度对于国内房地产业发展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开发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商品房预售制度本身存在着一些缺陷、法律的不完善和商品房预售管理方面的问题,导致预购人在购买预售房时,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例如,虚假广告、质量问题、逾期交房等等,严重地损害了预购人的利益,导致了商品房预售中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使得商品房预售的风险归集于银行和预购人,扰乱了商品房预售市场秩序,进而影响整个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制度相关理论的研究,从完善商品房预售相关法律,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监管,切实保护商品房预购人权益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能有益于我国商品房预售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0.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商品房预售正在逐年大幅增长,个人成为购房主体,商品房预售环节中预售合同约定面积与竣工实测面积之间发生误差的现象,由此引发的预售商品房面积缩水问题已成为购房人投诉的一个热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近几年消费者关于商品房建筑面积投诉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商品房建筑面积投诉占房地产投诉总量的15%左右。如果不尽快解决,将影响到购房人购房的信心和房地产市场秩序。  相似文献   

11.
从8月份起,上虞市建设局、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会同市工商局、整规办等行政执法单位全面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整顿和规范的主要内容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依法查处无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经营或超资质开发经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以及收取各类订金、定金或预售款项性质的“诚信金、担保金”等行为;强化合同管理,依法查处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违法行为;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相似文献   

12.
《城市商出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鉴于本条规定,同时也是出于规范商品房市场秩序、增强商品房交易风险防范能力的需要,全国各地不少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了或正在着手制订各自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相似文献   

13.
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立的制度,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做了严格的规定,而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预售资金监管手段的缺失,商品房预售制度同时也导致了较多的房地产市场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的要求,我们应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相似文献   

14.
房地产市场是信息不对称的市场,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占据信息优势的代理方,可能会以此谋求在交易中获取最大收益而出现"道德风险",从而使处于信息劣势的购房人利益受损。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力的背景下,开发企业的诚信问题会给消费者带来诸多风险,房地产开发商随意挪用预售资金,导致报建报监费无法落实、工程款拖欠、工程无法验收、购房业主无法办证甚至"烂尾楼"等问题的出现。鉴于此,在阐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力将产生的严重后果,强调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基础上,积极探讨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以期保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提高房地产业在拉动内需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商品房买卖中认购书及定金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品房买卖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常在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先与购房人签订一份认购书,就商品房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确认,并收取一定数量的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目前,对认购书和定金的认识存在较大争议,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仅从法理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此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16.
受中国宏观经济走势的影响,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出现资金链断裂问题,导致预售制度下大量期房出现问题,引发了社会对取消期房销售制的呼声。探究中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分别从购房者、房地产开发商和政府的角度讨论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利弊,并分析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可行性。得出结论:短期内取消预售制度不利于当前的经济形势,应采取“渐进式”改革措施,继续给房地产市场“去金融化”,加强第三方资金监管,在预售制中引入分期付款等,进一步降低购房者风险、保护购房者权益。  相似文献   

17.
一、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应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四条规定:“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由此可见,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是法律赋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既是行政管理权利,也是义务。  相似文献   

18.
一、购房人与发展商已签订预售契约,并经房地局预售登记,购房人可否以预售契约做抵押?答:购房人已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契约可以进行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的有关内容须在预售契约中注记。抵押的预售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购房人申领权属证件时,登记部...  相似文献   

19.
商品房在交付和使用的过程中,购房人如果发现存在质量缺陷,不要自行修复。因为商品房质量缺陷的结论必须由有鉴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做出。如果购房人自行修复,很可能破坏现场,导致无法鉴定。如果缺陷部位严重影响生活,可以选择暂时搬出房屋在外租房,虽然会产生一些费用,但属于合理费用,购房人可以在诉讼中要求责任方支付。  相似文献   

20.
一、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出台的历史背景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关于商品房预售,我国早在1994年已经建立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但是,我国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仍然大量存在着预售人即房地产开发商,置已经登记的预售合同于不顾,就预售的商品房于其他买受人另行订立买卖合同并进行转让登记,导致“一房二卖”甚至“一房数卖”的纠纷...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