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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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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质量指南》2003年第4期刊登的“生产伪造产地的磷酸二铵产品行政处罚案”中当事人有两种违法行为:1、该企业所生产的磷酸二铵标识为美国产,属生产伪造产地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该企业购进伪造标识的塑料编织袋的行为,应视情况不同分别处理。一般情况下,如在造假现场发现的伪造标识的包装袋,除行政相对人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况外,可与造假行为视为同一案进行处理。如有充足证据证明该企业存在销售上述包装的行为,且购买者用于生产、销售与该包装袋标注的产品一致或相近的产品…  相似文献   

2.
案情介绍:  某技术监督执法队,对本市某家电公司经销的家电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经销的爱华330音响,其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均未标注生产厂名、厂址,而在产品销售标价签上产品产地一栏标示产地为“日本”。执法人员询问销售人员,回答产地仍是“日本”,现场检查笔录中明确记载。立案后进一步调查,该公司销售爱华330音响的售货发票均注明产地是日本,但是从该批产品的进货发票和供货合同中证实,此产品实为我国江西省吉安市赣新电视有限公司组装,交货时提供了赣新电视有限公司与日方合作生产爱华330音响产品的协议书副本,并提供了江西…  相似文献   

3.
上期案情回顾2002年9月,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群众举报,某企业正在冷藏仓库内伪造篡改库存冷饮产品的生产日期。执法人员随即赶往现场,当场查获生产日期被伪造、篡改的3000箱速冷食品。此批速冻食品的生产日期由原来的2001年11月17日,被篡改为2002年7月19日,保质期仍标注为一年。在此案的调查过程中,该企业提供了冷饮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经核实,检验报告系该企业临时伪造的。您认为此案该如何处罚,请谈谈您的看法?  相似文献   

4.
本刊2001年第6期刊登了《能否认定这批产品伪造产地》一文,许多读者都来函参与讨论,现摘登如下: 河北高邑县质量技监局李文娟、河北承德县质量技监局陈继兴、河北容城县质量技监局赵新峰、山东莱西市质量技监局全华认为:第四种意见是正确的。无论委托方是否在中国境内,电器厂的生产行为必须受《产品质量法》的约束。如果委托方是日本企业(或经日本企业授权的企业),电器厂的生产行为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不能定性为伪造产地;如果委托方不是日本企业(或未经日本企业授权),则应定性  相似文献   

5.
《质量指南》2002年第22期《案例会诊》栏目刊登的“伪造食品生产日期行政处罚案”,从案情介绍看,有两个违法事实:一是伪造产品的生产日期,因为产品的生产日期属产品标识的一部分,所以此行为应定性为伪造产品标识;此违法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之行为。二是伪造出厂检验报告,因为检验报告是证明产品质量的主要证据,所以此行为应定性为伪造质量证明文件。该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省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构成伪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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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2001年第6期刊登了《能否认定这批产品伪造产地》一文,许多读者都来函参与讨论,现摘登如下: 河北高邑县质量技监局李文娟、河北承德县质量技监局陈继兴、河北容城县质量技监局赵新峰、山东莱西市质量技监局全华认为:第四种意见是正确  相似文献   

7.
一、案情介绍去年3月的一天,县局接到司机的投诉,称某建筑工地收料员对其拉运的沙石料有克扣行为且数额较大。局执法人员对涉及该案的有关环节——装料、拉运、量方、卸料等工序进行了模底、暗访后,对该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  相似文献   

8.
上期案情分析点评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处副处长陈建军认为:2002年第10期“销售不合格摩托车造成人身伤害案”是一起因产品存在缺陷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按申诉案件处理程序处理。办理该案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该案的关键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产品责任的认定。进行质量鉴定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从初步鉴定结论看,产品责任的承担者是生产者。如果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可能处理完消费者与销售者的矛盾后又会出现销售者与生产者的矛盾。第二,行政权对民事纠纷的介入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该案在明确产品责任的承担者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以第三方居间调解。调解不成,属于生产者、销售者不愿意履行赔偿义务的,可以依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责令生产者或销售者履行义务,并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属于赔偿金额无法协商一致的,停止调解,由当事人可决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从统计学角度看,任何批量生产的产品都存在有不合格品的概率,不符合产品质量抽样检验规则而得到的产品质量结论,仅对单个产品有效,可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  相似文献   

9.
近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群众举报,对A镇一村委会大院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厂房内有正在运转的专门用于太阳能热水器贮热水箱,反射板,支架等产品生产切割成型的机械设备6台。据调查,个体工商户业主李某提供了营业执照,注明为某县某某太阳能加工厂,地址为A镇,库房中存放的贮热水箱外包装上分别标注4种不同品牌的太阳能热水器,厂名,厂地却为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下面不干胶即时贴印着制造商为A镇某某厂,字号非常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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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外包装上标有“MADE IN JAPAN”(日本制造)字样的某电器厂生产的电器产品。该厂共生产该产品计货值20万元,尚未销售。据查,该批产品系出口商品,厂方提供某外贸公司的出口产品购销合同(即订单)中约定在该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MADE IN JAPAN”,并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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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外包装上标有“MADE INJAPAN”(日本制造)字样的某电器厂生产的电器产品。该厂共生产该产品计货值20万元,尚未销售。据查,该批产品系出口商品,厂方提供某外贸公司的出口产品购销合同(即订单)中约定在该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MADE IN JAPAN”,并约定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县局认定该厂的行为系伪造产地,违反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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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案情回顾2002年初,多名消费者向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称,某电信公司电话计费时间明显超长,要求处理。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派人以消费者身份从该电信公司申请电话号码一个,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测试该公司给用户计费单的准确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采用专用监测设备测量手机实际通话时长与该公司向用户提供的通话单进行比较的方式进行测试,结果发现该公司向用户提供的话费单与实际出入较大。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此进行了调查。您认为此案应该如何处理?(本案例由刘睿提供)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红古分局史英俊认为:要处理好此案,需弄清一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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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红古分局史英俊认为:此案属典型的掺杂掺假案。煤矸石外表看起来像煤,其实纯粹是石头,也不能燃烧,更不能产生热量。其售价仅为每吨10元,而煤炭售价为每吨140元。把每吨仅10元的煤矸石掺入到每吨140元的煤炭中,再以每吨140元的价格销售,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掺假售假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即“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给予下列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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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案情介绍2003年2月18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对摩托车市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县城一摩托车行销售的四辆X牌摩托车车体上标有“中国名牌”字样。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了解到X牌摩托车没有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授予的“中国名牌产品”称号。但经销商出示了该品牌摩托车在中国产品质量监督协会和中国名牌摩托车评审认证委员会主办的“首届中国名牌摩托车评审认证活动”中荣获的“十大名牌”证书,发证日期为2001年10月2日,有效期为2年。您认为此案应该怎样处理?(本案例由刘睿提供)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红古分局史英俊认为:“中国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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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外包装上标有“MADE INJAPAN”(日本制造)字样的某电器厂生产的电器产品。该厂共生产该产品计货值20万元,尚未销售。据查,该批产品系出口商品,厂方提供某外贸公司的出口产品购销合同(即订单)中约定在该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MADE IN JAPAN”,并约定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县局认定该厂的行为系伪造产地,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对该厂作出以下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罚款10万元。由于此案涉及出口商品,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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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Y市质监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Y市某瑞华服装厂加工的lape牌女士衬衫产品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瑞华服装厂缝制车间正在加工一批laPe牌女士衬衫产品,产品上缝制的水洗标识、悬挂的吊牌(合格证)标注产品的产地为“中国上海”。产品合格证标注价格为199元每件。产品合格证上用小号字体标注产品制造商为“上海T服装公司”,并标注了制造商的地址;合格证正面由大号字体标注上海L实业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以及lape牌商标(1ape牌商标系上海L实业公司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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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案情回顾 2002年9月30日,某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根据举报,对李某租用的住房小院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发现,在李某的住处存有:标有某市日用化工厂“燕牌”加酶洗衣粉的成品143箱;标有天津中港化妆品厂的超强特硬发胶成品13箱;标有中美合资宝洁有限公司“潘婷”“飘柔”、“海飞丝”品牌的洗发、护发用品共计42箱。按正品货值计算,价值为2.7万元。 上述产品经某市日用化工厂和宝洁公司鉴定及核对,均属假冒产品。经与天津有关部门联系检查,并无“天津中港化妆品厂”这一单位。经法定质检机构检验和鉴定,上述产品的质量不合格。 您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本案例由刘莉提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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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案情回顾某市质监局在对本市一商场的纺织品标识执行《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国家标准检查时,发现该商场销售的某品牌亚麻高级休闲服标牌上的纤维成分与生产企业的广告牌所标注的不一致。在广告中,标明此服装用仿进口亚麻精心制作,但营业员在推销时却介绍这种服装是由高级进口亚麻制成。经检定,该服装组成原料内无亚麻纤维成分,属化纤织品,为不合格品。该案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产品违背了国家强制性标准GB5296.4;纤维制品的主要质量指标———纤维含量不符,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所涉产品属《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以次充好,应按《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你同意哪种意见,请谈谈你的看法?(本案例由寸言提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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