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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资料某公司是一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粮食收储任务,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6月8日,该公司销售一批粮食,价款113000元.根据税法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该公司的办税人员李先生对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存在困惑,问:“我公司是一家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粮食收储任务,在粮食经营上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其免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我们当地的税务部门要求将免税的销项税额计入政府补助核算,是否正确?”实务中,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业务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