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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模式及其发展路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综述合作社相关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阐述了我国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几种基本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农民在合作社产权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又可以细分为农民社员为控制者或创办者,能人、大户社员为控制者或创办者,以及村干部为控制者或创办者构建的合作社。第二种是以涉农的准政府组织、政府组织及其下属机构为控制者或创办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三种是企业为控制者或创办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后文章提出了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妥善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小型化"问题、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体系、加大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有效控制"内部人控制"、积极借鉴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经验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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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社员参与:概念、角色与行为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员参与是指依法加入合作社的成员个体,通过多种形式参加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包含了业务、资本和管理参与三个维度,社员在参与过程中分别形成了惠顾者、所有者与管理者三种角色。中国的社员在参与角色上偏离惠顾者、所有者与管理者合一的经典范式;在参与行为上呈现出多数社员与合作社有着较多的业务参与,但是紧密程度不够,更像市场契约关系;很多社员并不进行资本参与;少数社员对合作社管理拥有强大控制力。要想推动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让全体社员普遍受益,就得考虑鼓励社员进行业务、资本与管理三维度的全方面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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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目前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农业专业化、产业化、规模化生产经营,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途径。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但合作社成员权救济制度的缺失,使得不能实质实现对合作社成员权利的保障,同时也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我国应逐步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权救济制度,保护农民合作社成员合法权益,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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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广西省桂平市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示范社的实证研究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呈现出高度异质性,合作社股权集中度高,少数核心成员拥有很多的社会资本;而多数普通成员对合作社并不拥有股份,也无社会资本.合作社在运行中表现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机构设置上,三会设置较不完善;决策机制上,由少数拥有较多出资额的核心成员掌握,一人一票的民主机制无法有效落实;盈余分配上,普通成员与核心成员分配方式存在差异,与《合作社法》背离.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初期,内部人控制是合作社发展中的必经阶段,政府应该将监管机制与支持政策有效结合,来正确引导合作社规范化运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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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中的社员参与意愿影响因素研究——基于江苏省的调查数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问题》2014,(3)
利用对江苏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调查数据,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民主参与合作社管理的意愿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绝大多数社员缺乏主动参与管理的强烈意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主治理尚缺乏有效的实施主体和牢固的社员基础;社员对合作收益的满意状况、合作社制度的认知水平、家庭经营产品的价格波动程度、经营管理人员的信任程度、理事会成员的组织角色以及合作社盈余返还分配制度、民主选举与决策制度的健全程度、是否设立个人账户等因素对社员参与管理的意愿影响显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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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内部“影响成本”决定因素的实证分析——基于山东省苹果专业合作社的调查数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合作社集体产权安排和成员股权无法转让等原因,当存在影响社员利益分享或成本分担的组织决策且上下级信息沟通渠道顺畅时,利益相关者就会试图扭曲组织决策以获取潜在收益,进而产生降低决策效率的影响成本。本文利用山东省苹果专业合作社的调研数据,首先测度合作社内部影响成本规模,然后采用有序Probit模型对合作社内部影响成本的决定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研究表明:社员异质性是导致合作社内部影响成本增加的关键性因素;管理者存在外部选择诱惑、采用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和合作社扩张社员规模等对合作社内部影响成本也具有正向显著影响。基于此,协调异质性社员的利益诉求、选择合适的组织决策模式和设计合理的管理者激励制度对于转型经济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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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财产来源主要有社员出资入股、合作社经营中的积累、国家扶持资金与捐赠。社员对其出资拥有个人所有权;社员对公积金享有共同所有权;国家财政资助形成的财产由国家享有终极所有权。合作社对合作社财产拥有占有支配权,即经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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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设计是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而合作社在运行过程中却表现出制度设计与实际运作的冲突问题,诸如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直接配置与社员协议配置的冲突,社员民主决策和少数人控制的冲突,社员民主监督与监督形式主义的冲突等。因此,需要合理配置合作社的机关及权力,将“能人治社”与民主管理相结合,并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以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9.
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效率为研究对象,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效率的指标和方法,然后运用徐州市2013年10 560家合作社的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尽管徐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增长迅速,但合作社为社员和自身创造收益能力较差,合作社科技要素投入不足,发展潜力不强,社会影响力也有待进一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应该由追求数量转向提升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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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奥尔森集体行动逻辑的角度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搭便车"行为实际体现的是社员与合作社的矛盾、"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为了对社员"搭便车"行为进行更一般的解释,引入了合作社社员之间的博弈模型,最后基于集体行动逻辑视角提出"搭便车"行为的解决途径来更好地实现集体行动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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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收益分配机制及影响因素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收益分配制度是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员关系的关键因素。从决策机制、股权结构、合作社文化等方面分析我国不同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发现多种因素影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分配制度,应从完善合作社社员大会制度、规范合作社的股权结构、完善分配制度等方面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机制,以实现合作社社会公平和经济效率的双重属性,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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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的环境适应性分析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本文从演化视角对欧美农业合作社的外部市场战略和内部组织结构进行了回顾,并从成员异质性视角对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行了探讨。研究表明,农业合作社之所以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生存和发展,最主要原因在于能够调整市场战略和组织结构,以适应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因此,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持续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外部环境因素和内部成员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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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全国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合作社超过31万家,已有2600万左右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0%.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民增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增城市委十一届十二次全会明确提出,要优化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使之真正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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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社会资本对成员满意度的影响——以管理正规化程度为调节变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廖媛红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2,(5):169-182
文章以北京、河北、河南、山东、安徽和内蒙古6个省(市)的5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186名社员作为研究对象,考察了合作社内部社会资本与成员满意度之间的逻辑关系,并探讨了管理正规化程度对该作用过程的影响。研究发现:合作社内部的结构型社会资本与认知型社会资本对成员的当前满意度、长远满意度及总体满意度均有显著正向影响。管理正规化程度负向调节着上述影响机制的某些方面,即在多数情况下,合作社内部社会资本对成员满意度的作用,会随着管理正规化程度的提高而减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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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经验及启示——以河南省郏县前王庄出口蔬菜基地合作社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分析了河南省郏县前王庄出口蔬菜基地合作社农安品质量安全控制机制,认为合作社得以有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缘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与农业及农产品生产特点高度的一致性。合作社要发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作用,切实维护社员利益是根本,有效监督社员行为是关键,坚持标准化生产是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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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变异"现象非常显著。研究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变异"主要发生在市场利润高、经营风险大的经济作物领域和畜禽养殖业领域,恰恰在这些领域,难以内生出以弱势的小农户为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论是呼吁"合作社打假"还是逐步"规范"现有合作社都无法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培育小农户联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开辟新的政策空间。鼓励和引导小农户联合起来,在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组建合作社积极从事有机粮食生产,符合广大农村和小农户的资源禀赋条件,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是建设生态文明、解决农村"空心化"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要。应积极调整当前的扶持政策和改善合作社发展的外部环境条件,把培育真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能性变为现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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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对合作社的债权包括惠顾债权和借款债权.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合作社破产时农民成员的惠顾债权应当优先受偿,却没有构建与之相匹配的配套措施,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为了协调农民成员与其他债权人之间利益的冲突,我国合作社破产法律制度应当限制享有惠顾债权的农民成员在债权人会议上的表决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