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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作为社会财富的重要载体,在市场交易和流转中颇受投资者的青睐,随着股权流转的与日俱增,在市场经济中,瑕疵股权转让造成的纠纷也屡见不鲜。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亦成为法学界长期争论的主要焦点之一。但是法学界和实务界对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众说纷纭,各学说之间甚至大相径庭、互相抵牾。本文以瑕疵出资股权为研究视角,初步分析了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的特征、合同效力,并进一步作了深入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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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李某、张某同为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王某持有A公司45%股权,李某持有30%的股权,张某持有25%的股权。张某决定把自己持有的25%股权全部转让给李某,和李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其持有的25%股权转让给李某,转让价格为750万元。王某得知后,担心A公司被李某控制,从而影响自己在A公司的利益,就向张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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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军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1,(10):32
股权是股东权的简称,是指股东基于其在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或出资而享有的法定权利.<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权具有综合性质,属于财产权范畴,但又具有不同于一般物权的一系列特征,体现了股东对其财产所有权由静态占有向动态利用的转化.针对股权占有和使用的特殊性,现行法律在确认股东有权转让股权的同时,又对股权转让的程序、对象等诸多方面作出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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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随着减持国有股政策的叫停,上市公司的股权协议转让开始明显的增多。据统计,2002年涉及到股权转让的上市公司创记录达到了168家,2003年上半年又有60多家上市公司发布了公司股权被协议转让的公告。股权协议转让是通过签署协议,出让方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的方式。股权的协议转让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变更的主要方式。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特性明显,协议转让可在一次性交易中迅速、直接完成股权的变更,以便于新的控股股东在较短的时间内及更大范围内优化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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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交易中,判断一项转让是资产转让还是股权转让非常重要,因为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有着不同的税务处理要求。本文在阐述如何判断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的基础上,对二者的税务处理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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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政策对土地转让的限制以及公司之间为了规避转让房地产所发生的税费等原因,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操作方式。采用该操作方式的公司普遍认为能大幅减少纳税金额,因此该方式也成为常用的税收筹划方法。若仅从转让环节来看,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确是减少了纳税金额,但从长远来看,并非如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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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涉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政策对土地转让的限制以及公司之间为了规避转让房地产所发生的税费等原因,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操作方式。采用该操作方式的公司普遍认为能大幅减少纳税金额,因此该方式也成为常用的税收筹划方法。若仅从转让环节来看,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确是减少了纳税金额,但从长远来看,并非如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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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股权转让限制的主要缺陷是没有规定由公司出面指定异议股东购买股权。未满足法律限制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效力待定的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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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析了国有股权与国有股权转让,认为国有股权持有一国家这一特殊财产主体身负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使国有股权转让比一般的商业资本股权转让具有更多、更复杂的问题和障碍。因此,“净资产底线”的转让价格与“协议转让”方式有其合理的一面。为此,建立一个规范的运行机制比研究制定繁杂的实施细则可能效果要好得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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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细胞,对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有着积极的意义,现阶段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以两种形态存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比较高,需要遵循特许主义的原则,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大众选择的首要公司形态,特别是很多中小型企业选择以有限公司的形式在改革开放以后迅猛的发展起来。与迅猛发展的有限公司不相符的是,目前我国法制还不够健全,股权转让市场落后,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时有发生。本文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进行总结,对股权转让纠纷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相关案件的代理有所帮助,完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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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陈某为上海某房产有限公司股东。2002年4月,陈某与原告毛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某将其所有的房产公司股份600股(每股价值1万元)转让给毛某。此后房产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将毛某确认为公司股东,并由董事长向其签发了出资证明书,毛亦开始以股东身份参与了房产公司的经营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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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优先权制度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宋良刚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5):52-54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其股份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在理论与实践中对“同等条件”存在不同的理解与做法。有学者主张以转让方与第三人订立的转让协议中规定的条件为“同等条件”。从股权转让合同的必备要件看,这个“同等条件”包括:(1)转让股份的数量;(2)转让股份的价格;(3)股权转让的履行期限;(4)付款的时间和方式,包括现金支付、实物资产支付、股权的置换等。因此,只有在满足这些要求时,其他股东才可行使优先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