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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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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共中央10月19日公布了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文件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分析人士说,  相似文献   

2.
当代中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铉杓 《山东经济》2004,20(3):101-102
从物权法的国际比较看 ,在集体土地之上设立他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当代中国的一种创造。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客体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制度等。目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还是粗线条的 ,而且尚欠系统和细化。中国要想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须进一步完善其农村土地立法。  相似文献   

3.
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农村土地的价值有了更清晰、更全面的认识。如果说“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承诺让农民们吃了一颗定心丸,那么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权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则更似一针强心剂,让农民和农业投资者对土地有了更多的财富想像。  相似文献   

4.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是农村土地资本化及赋予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各个方面,则显得尤为重要。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各个问题,建议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应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受让主体应增加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等条件,为保护抵押权人的债权,应培育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相似文献   

5.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从《决定》的上述内容上看出,中央政府是要加大力度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农村发展。然而对于土地流转,《决定》同时又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相似文献   

6.
李伟伟  张云华 《改革》2012,(8):91-97
我国农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在稳定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更多权利已经并应进一步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已经赋予农民,但这三项权利需要强化;处分权应明确其权利客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区分物权性流转和债权性流转;请求权(承包地返还、承包地妨害排除与妨害防止、足额承包地重大妨害补偿与征收补偿)应引起足够重视。  相似文献   

7.
如何建立依法、自愿、有偿的市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完善、规范和推进土地流转工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摆在政府部门面前一个现实而又重大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正王小映:"虚拟"承包容易损害农民权益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王小映认为,土地确权是依法确认直接及于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的过程,需要确权到物(土地)和确权到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是说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坐落、四至、面积等。能够承包到户的土地,应当首先选择发包到户,进而确权确地到户,这也是法律赋予农民的权利;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到户后农民自愿选择土地入股或统一流转的,再可以依据入股或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来"确股确利",而"虚拟"承包往往很容易损害农民的土地权益。  相似文献   

9.
学者评说     
《中国老区建设》2014,(4):34-34
王小映:“虚拟”承包容易损害农民权益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王小映认为,土地确权是依法确认直接及于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的过程,需要确权到物(土地)和确权到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是说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坐落、四至、面积等。能够承包到户的土地,应当首先选择发包到户,进而确权确地到户,这也是法律赋予农民的权利;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到户后农民自愿选择土地人股或统一流转的,再可以依据入股或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来“确股确利”,而“虚拟”承包往往很容易损害农民的土地权益。  相似文献   

10.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在相关的调查研究中显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增加了经营规模比较大的新型经营主体,明显提高了农村信贷的信贷能力。在一些地区采取"以交易—鉴证—抵押为中心"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模式,还具备可复制性,在现阶段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中,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时间比较短,土地抵押期限也相应的变短,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抵押价值很低,没有充分发挥出抵押的作用,因此,需要进一步改革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制度,推动农村经济的增长。  相似文献   

11.
城市规模的扩大与市场资本的输入带来了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的多样化,在这些流转的过程中由于国家垄断土地流转的一级市场及农村集体组织对土地流转收益的主导性往往影响到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控制.文章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出发,从国家土地政策及维护农村土地秩序稳定出发探寻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利益的一种新的方式,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为完善我国的土地制度提供一些借鉴.  相似文献   

12.
农地赋权及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范式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其他流转方式不可替代的,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与必要。入股流转的组织形式的选择不仅具有政策性,更具有法律性。从法律科学的角度分析,股份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不宜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对象。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特性上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较为契合,是较为理想的入股组织形式。对于公司破产时农民面临的失地危险问题,赋予入股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优先购买权,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保险等制度创新可以有效避免其发生。  相似文献   

13.
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且要毫不动摇地继续坚持。决定简要说明了现行土地制度的不足,明确表示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允许农民通过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相似文献   

14.
丁关良 《改革》2004,(3):66-71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两类,本文从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入手,首先研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其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与债权性质之九方面差异进行深入研究,从中明确提出《农村土地承包法》重点和核心是调整和规范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达到真正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利用权。  相似文献   

15.
国务院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决定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即"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要加快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16.
农民融资担保难一直是困扰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难题,若想要盘活农村大范围的土地资源,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抵押品范围是有效方式。促进土地实现规模化经营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根据上杭县农村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属物产权抵押贷款的现状,全面探讨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属物产权抵押面临的各类问题,提出了一些可行的建议,以期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属物产权抵押贷款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是指在一定的授信额度内,以农民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附带地上种养物作为抵押物,向农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政策。文章应用定性的研究方法调查和分析了南昌县试点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展现状,探究出南昌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实施障碍。最后结合南昌县自身发展情况,多角度提出完善政策。  相似文献   

18.
试析广西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广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上说,一方面,目前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是无形市场,缺乏中介服务,真正意义上的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形成。另一方面,土地流转存在较大风险,缺乏对农民利益的保护机制。为此,必须充分认识到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必要性、紧迫性,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搭建土地流转服务中介交易平台,加强管理与服务,使农村土地流转进入有序、公开、快捷的轨道。  相似文献   

19.
杨柳 《改革与开放》2009,(12):18-19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但是最主要的方式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原承包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承包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相似文献   

20.
高云才  祝卫东 《乡镇经济》2008,24(10):F0002-F0002
《决定》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做出了新的政策阐述,第一个亮点就是一个“长久不变”,即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个“长久不变”,不仅给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了更加切实有力的制度保障,而且包含了通过完善土地承包权,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更加充分、更加完善的应有之意,为农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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