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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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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商标》2012,(1):70
正我国是尼斯联盟的成员国,《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已经尼斯联盟第二十一次专家委员会会议进行修改,形成《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版。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要求,我国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版。自该日起,凡向我局申请商标注册的,均须使用新版分类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布。  相似文献   

2.
2006年12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出通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九版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即日起,凡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均须使用新版分类表。  相似文献   

3.
《尼斯协定》是中国参加的一个重要协定,该协定主要是为各国商标注册提供统一的商品或服务国际分类。在中国实践中,商标审查机关和商标评审机关主要以在该协定基础上产生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依据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且几乎不突破该区分表的归类标准;而法院一般也以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标准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但时常突破该区分表的归类标准。可见,对《尼斯协定》的实施在我国商标审查、评审和诉讼中存在较大分歧。下面就这一重大实践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正说明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1994年8月9日成为尼斯联盟成员国。此文本是尼斯联盟专家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对尼斯分类第十版2012文本所  相似文献   

5.
《中华商标》2013,(2):76-76
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十版2013修改文本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版分类要求,我局将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增加"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项目,这是  相似文献   

6.
近5年来,全球互联网产业发展迅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基于尼斯分类发布的2007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亦简称"区分表"),已经无法满足国内外申请人的需求;大量的与互联网产业有关的商标申请,无法找到准确对应的描述,  相似文献   

7.
杨明 《中华商标》2014,(9):52-53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商标申请注册时选择商品的主要依据。在商标代理实务中,一般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具体列明的商品称为规范商品,而区分表并未列明的商品称为非规范商品。虽然商标注册申请时通常会依据区分表选择规范商品进行申报,但在实际中使用的商品名称不见得与注册商标核定的规范商品名称一致,即注册商标核定的为规范商品名,而实际使用的为非规范商品名。  相似文献   

8.
报刊、书籍等印刷品的商标注册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巍 《中华商标》2008,(8):23-28
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文第九版)的分类原则及类似商品的判定标准,“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书籍”、“印刷品”、“印刷出版物”等属于第十六类商品。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全社会商标意识不断增强,在以上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越来越多,但由于这些商品的保护范畴横跨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几个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并且考虑到该类商品的特性因素,  相似文献   

9.
孙智 《中华商标》2014,(7):60-61
正我国于201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一标多类"商标注册申请制度,即将原《商标法》的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二条,并修改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  相似文献   

10.
张蕾 《中华商标》2023,(9):29-30
<正>一、第35类商标申请注册情况(一)第35类商标申请注册现状《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共有45个类别,几乎涵盖了市场上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产品或者服务内容。近年来,笔者发现在第35类中突然涌现出大量商标注册申请,且数量牢牢占据所有申请类别排行榜首位。  相似文献   

11.
姜珊 《中华商标》2012,(12):44-45
2012年1月1日起,在商品分类和商品类似判定上,我国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十版,这是尼斯联盟专家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对尼斯分类第九版所作的修订,我国是尼斯联盟成员国。尼斯分类表为商标申请人注册及审查机关对类似商品的判定提供了参考依据,但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和全球化经济、文  相似文献   

12.
<正>一、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同一种商品”的界定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1年《意见》)第5条的规定,“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和“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其中对于“名称相同”商品的认定应当以我国颁布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简称《分类表》)作为标准。此种判定方法较为简单,只要在分类表中处于同一种目,就可以直接认定。但是,也存在名称仅有细微差别,却实质相同的商品。实践中也常见一些犯罪分子故意曲解定义钻法律空子来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案例,  相似文献   

13.
吴承轩 《中华商标》2007,(10):65-71
化学品和肥料属于商标注册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所列的第1类商品,指定使用于本类商品的商标与其他类别的商标有共性,也有其特殊性。本文将通过大量的案例和总结分析,介绍通常情况下申请商标应注意的情况,根据化学品和肥料等商品的特殊性分析,商标的注册类别,以利于申请人在  相似文献   

14.
近日,有经营销售商场的客户咨询其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吲际分类》表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项目上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作为食杂店店招使用是否构成商标展权,笔者在告之商标和企业字号分属于不同法律规范并且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的同时,对第35类“推销(替他人)”是否适用商业企业进行了一番思考,  相似文献   

15.
“普通商标不能跨类保护,只有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才能享受跨类保护”。这个说法务必引起我们的注意。“跨类”一词不是《商标法》语言,任由使用但无准确定义,很容易用错。如果“跨类”所指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中不同类别的商品,由于《区分表》“不同类别或者同类不同组别可以有类似商品”,那么,即使是普通商标,  相似文献   

16.
彭文雪 《中华商标》2014,(11):73-74
正众所周知,企业和个人在进行商标注册时要按照《类似商品与服务分类表》对商标进行分类注册,经营服装、餐饮、医疗等范围的公司都可在分类表中找到与本行业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但是,作为历史短暂、基于网站存在的新兴行业,在《类似商品与服务分类表》中并没有一个表述为"网站"的商品或服务分类。  相似文献   

17.
环球资讯     
《中华商标》2012,(9):88
正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对使用尼斯分类类别标题描述商品或服务事宜发布通知在欧共体法院针对第C-307/10号案件做出判决,对使用尼斯分类类别标题描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表明其态度后,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主席安东尼奥坎普诺斯于2012年6月20日,正式签字发布了《协调局对使用尼斯分类类别标题描述商标申请及注册用商品或服务事宜的第2/12号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欧共体法院判决的基础上做了更细化的规定。《通知》将于6月21日起开始实施。协调局2003年就同一问题颁布的第4/03号通知废止。  相似文献   

18.
张伟 《中华商标》2003,(11):30-31
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是商标注册工作的基础。在我国商标发展史上,先后用过五个商品分类表。第一个是北洋政府时期由英国驻华大使代拟的,1923年5月8日公布:第二个是国民政府于1931年1月1日实施的,共70项234类,1932年又作  相似文献   

19.
正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应该说,离开商品或服务而独立存在的商标是不存在的。所以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如何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正确选择所要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属类别,是商标申请人(代理人)首先会遇到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化妆品"属于商标注册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所列的第3类商品,指定使用于本类商品的商标与其他类别的商标有共性,也因其指定使用的商品而具特殊性。本文通过大量的案例和总结分析,介绍了通常情况下申请商标应注意的情况,并根据"化妆品"的特殊性,进一步地分析哪些商标在这类商品上可以注册,哪些商标可能被驳回,以利于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做出正确的选择和判断,避免申请商标因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增加申请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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