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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驰名商标,现在的社会上存在着一些认识误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对于驰名商标保护是开始于1925年。最初《巴黎公约》没有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因为,国际上存在两种制度,一种是注册原则,就是商标经过注册才能产生权利。一种是使用原则,商标只要在市场上真实的使用,就产生商标权。这两个原则,就一国范围来讲是没有问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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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并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规定的义务。1985年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公约,Trips协议是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条款。Trips协议包括对各种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十年来,它对商标领域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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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目前国际工业产权保护领域具有广泛影响的国际条约,截至2002年10月15日为止,已有164个成员国,世界上主要的经济团体均已加入。面对近期屡次发生的国内驰(著)名商标海外遭抢注的事件,不少人求助于公约第六条之二第一款,期望该款能成为破解中国驰名商标跨国保护难题的“尚方宝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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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标准及保护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驰名商标常常被企业视为金字招牌和市场通行证,那么.什么是驰名商标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都没有明确指明其定义。我国1996年《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将其定义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2003年以《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将其定义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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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从一开始在《巴黎公约》出现,就是为了寻求特别的保护而存在的。从《巴黎公约》开始保护驰名商标到现在,经历了近百年的时间,在这段漫长的时期里,驰名商标的保护理论有了很大变化。目前,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两种主流理论,即混淆论、淡化论,但不管是哪一种理论,保护都是目的,认定都是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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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正本清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价值取向
驰名商标保护最早出现在《巴黎公约》1925年的“海牙文本”中。当时,外国商标所有人因故未在采取注册原则的国家注册其商标,该商标只能被视为未注册商标,很难在该国获得商标权保护。通过1911年华盛顿外交会议和1925年海牙外交大会,最终在《巴黎公约》“海牙文本”中增补了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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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标。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首先提出了驰名商标的概念,要求对驰名商标予以更高程度的保护。1995年1月1日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一揽子协议”中的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作了相应的规定,并在条文表述中有意识地回避了认定机关,突破了《巴黎公约》中由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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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驰名商标.顾名思义.即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谈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现在用”密不透风”来形容都不为过。从1883年的《巴黎公约》对其保护开始.再到现在的TRIPS协议.其间很多国际性条约也都对驰名商标给予了保护.而且是以特殊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且现在这种保护趋势不断趋向严格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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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中日关于驰名商标的法律规定 1.中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当时国内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有关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在实践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直接以《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保护过一些国内外的驰名商标。直到1993年修订《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时,才开始涉及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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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接上期)三、恰当理解驰名商标国际保护标准,实现我国知识产权利益最大化尽管存在着不足与缺陷,以《巴黎公约》、TRIPS以及《联合建议》三个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性文件为载体,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及各国坚持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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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30日《商标法》第三次修正,并将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去掉了长期扣在“驰名商标”头上的“光环”,使其得以正本清源,回归本质。 为使“驰名商标”得以回归,先要弄清其来龙去脉。“驰名商标”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英文为“Well-KnownMarks”,原意为“众所周知的商标”,其产生的原因是:由于该商标不仅被本行业或相关公众所知晓,而且被其他行业和大众所周知。,“驰名商标”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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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巴黎公约、TRIPs等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中国商标法为驰名商标提供特殊的保护,赋予驰名商标权利人比普通商标权利人更广泛的权利。对任何权利,都必须清晰地界定其边界,以充分保护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对驰名商标权利的保护,必须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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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就承担起保护原产地名称的义务,至今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保护已走过23年历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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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与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
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原产于某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上某个地区或某一地点的产品的鉴别标志: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它确定的特性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很显然,地理标志属于保护工业知识产权的一个分支部分,我国也于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国际范围内来承认和保护地理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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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六条之二的规定使用了“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定已在该国驰名”的表述,把一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权即判断权赋予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的主管机关,但对于“主管机关”,《巴黎公约》没有予以定义。TRIPS协议第十六条对《巴黎公约》六条之二作了重要补充,但未涉及“主管机关”。《联合建议》对“主管机关”作了定义:“指成员国主管认定驰名商标,或主管实施驰名商标保护的行政、司法或准司法机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