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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变更决定、赔偿损失。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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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处理此类案件的各种活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采取列举办法,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一共有八大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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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建强 《山东工商行政管理》2002,(11):32-32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活动。其实质是对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司法监督。如何减少和避免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面临的一门新的学问,必须经常不断地进行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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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长春同志认为“审计意见书属于行政指导行为,是一种不诉文书,不是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能诉诸法庭。”(《中国审计》2003年第16期89页),我以为这个观点值得商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具体行政行为能否诉诸法律,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至于该行为的载体、或者出现的名义,是审计决定还是审计意见,并不是问题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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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华民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12):60-61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力度的加大,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也逐年增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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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兵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7):27-28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相对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条件的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在执法中,对这种不受理复议申请行为,申请人是否还可以起诉,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允许申请人提起诉讼。一、不受理复议申请行为可诉的合理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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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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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新章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10):9-10
商标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变更、转让、续展、注销、撤销、异议等工作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国家工商总局提起的行政复议。商标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不仅是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种权利救济途径.也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审理商标行政复议案件时会适用到一些相关法律规则.“行政行为成熟原则”即是其中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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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诉讼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陈勇审计诉讼的产生在于国家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过程中与审计相对人产生的争议。若审计相对人,即被审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和复审决定,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审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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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制定并发布施行的《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应诉管理的规定》(下称《应诉管理规定》),使审计行政应诉有了较为具体、统一和操作性较强的规范。笔者就此谈点初浅看法。一、关于审计行政应诉及审计行政应诉活动的特征(一)应诉的主体是审计机关。这是因为审计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今以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计机关为被告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所以到法院应诉的只能是审计机关。(二)审计机关的地位是被告。这是由于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具有恒定性,原告总是行政机关的相对人,被告总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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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对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无故逾期的,即产生相对人自动放弃起诉权的程序效力。法律对提起诉讼期问的规定,其意义在于促使相对人及时地行使权利,如果对具体行政行为表示不服,应依法及早提出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便于法院及时地收集证据,顺利解决纠纷。从而避免因拖延时间、使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业处于有争议的不确定状态,长期不能解决。也防止因时过境迁、证据难取影响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活动。为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同时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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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我国长期的法律实践当中,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提起国家赔偿,已经成为一种固定的思维模式和理念。因为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造成的损害往往是间接的,其效力是通过具体的行政行为体现出来,所以其损害常常被人们所忽视。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制定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人身财产权利的决不在少数。特别是一些政府和部门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乱设许可项目、实行地方保护甚至非法限制拘禁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等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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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定义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确认财产权利及其他民事关系的行为,如抵押登记、结婚登记、产权登记等不具有管理的性质,不属于行政许可。二是行政许可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内部的管理行为,如对其他行政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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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针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在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遭遇重重障碍,步履维艰。在我国,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更具优越性,可以提高司法效率,有效保障环境公益。文章运用经济学分析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以及面临的困境。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于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