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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过于狭窄,现实生活中也有着用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来填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空白的需要。从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婚内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分析到对完善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如建立配偶权等人身权的立法建议入手,探讨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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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探讨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在日本,反垄断法的运用以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活动为中心,为防范其执行过小,活化反垄断法运用,强化了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日本的损害赔偿制度是以公正交易委员会作出的确定审决为前提,针对特定的四种行为实行无过错单倍损害赔偿原则,并且在损害赔偿诉讼中公正交易委员会承担着协助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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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产损害赔偿有别于精神损害赔偿,其含义国内外学者表述不一,但对违约责任下非财产损害的救济,两大法系的立法与判例均给予了一定认可。伴随着交易的不断复杂,违约产生的非财产损害纠纷在我国日渐彰显。为保证交易的公正,我国有必要在现有合同立法体系中补充完善关于非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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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是中国现行婚姻法中离婚救济制度的一种,能使离婚中的无过错方得到保护和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中国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在其主体、构成要件、适用情形及举证责任方面仍存在着一定的缺点和不足,还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更具有实际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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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是海运的重要主体,其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解决与否与好坏直接关系当今海运以及贸易发展。本文对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诉因选择加以探究,并以此为基础对涉外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进行讨论,以求有效保障船员人身权益,促进我国海运以及经贸的快速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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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是海运的重要主体,其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解决与否与好坏直接关系当今海运以及贸易发展。本文对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诉因选择加以探究,并以此为基础对涉外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进行讨论,以求有效保障船员人身权益,促进我国海运以及经贸的快速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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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是由国家政策由上而下强力推动产生,而非司法实践倒逼的结果。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创设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虽然在我国已经实施八年,但其适用范围仍然没有被学界和实务界厘清。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有名无实”,规范手段和立法目的之间有矛盾。作为主要制度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的生态系统功能损失或自然生物因素的不利改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民事赔偿诉讼只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有关部门应当实事求是地运用该制度的有限功能,充分发挥该制度保护权利人财产权益、维护司法秩序的设计功能。该类诉讼制度的赔偿范围仅限于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或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相关的财产利益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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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侵权认定归责和损害赔偿的要求 TRIPS协议45条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损害赔偿做了这样的规定,其第1款规定:“对已知或者有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的活动系侵权的侵权人,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其向权利人支付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持有人造成之损失的损害赔偿费。”其第2款规定:“司法当局还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其开支,其中可包括适当的律师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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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的重要作用目前已获广泛认同,但是,对于该原则在环境损害赔偿领域的内涵和与其他机制的衔接和协调等问题,却存在不同的认识。明确这些问题,有助于为进一步的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提供理论支持,有利于应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种种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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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性质有人认为是精神损害赔偿,有人认为是物质损害赔偿.依附于这两种性质,产生了多种观点,包括继承丧失补偿说、抚养丧补偿说、期待利益损害赔偿、死因补偿说、现实利益损害赔偿等多种观点.死亡赔偿金性质由于其与生命价值的对待性,可以确认为惩罚性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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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因产品缺陷而引起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案件频发的今天,必须强化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以充分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切实保护的立法目的。我国产品责任法应当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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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是经过修改后的婚姻法的一大进步。但该婚姻法并没有涉及到第三者对婚姻关系的侵害应该负何种责任的问题。对我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法研究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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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秀荣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4,(10):25-25
所谓民事责任,一般是指因侵权行为债务无不履行而发生的法律责任,由于他的制裁手段经常而普遍地体现为经济上的补偿,故习惯上又称之为损害赔偿责任。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债,因其主要功能在于补偿救济,所以传统上又称其为损害赔偿之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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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美岩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6,(20):16-16
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世界各国有关民商事交易的法律规范在确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时,普遍采用了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现实损害(直接损失)和利益损害(间接损失)的完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应当赔偿受害方因其违约而蒙受的全部损失,使受害方通过损害赔偿达到合同已被履行的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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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超格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经济管理版)》2005,20(4):122-123
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分析第三入精神损害制度的确立过程的基础上,从哲学的价值观、精神损害赔偿的社会功能、维护利益平衡三个方面探究对第三入精神损害进行金钱赔偿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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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经济(学术版)》2015,(6)
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确定是环境损害赔偿的关键性环节。传统环境损害赔偿范围限定于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从而难以对于潜在的环境损害及生态环境自身的损害实行有效补救,也难以实现保护公民环境权益及公共环境利益的目标。公共信托理论、环境权理论与损害赔偿社会化理论为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拓展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我国应在传统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基础上,将生态环境等自身损害纳入赔偿范围,并通过相关制度构建来保障环境损害赔偿的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