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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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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贾清清 《金卡工程》2010,14(2):134-134
近年来,有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理论的研究有了很大的进步,我国也正在起草《侵权责任法》。本文通过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探讨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相似文献   

3.
周江昊  姚磊 《金卡工程》2009,13(7):147-147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因社会接触或社会交往活动而对他人引发一定危险的人,对此等危险应尽到合理的注意,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除去或者防止该危险,在危险发生之后应采取救助等措施,以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从经济学、社会学以及现有制度的层面分析,应赋予物业公司适当维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包括业主、业主同住人以及一切合法取得物业使用权的人。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负有补充赔偿责任,同时享有对直接侵权人的追偿权利。  相似文献   

4.
本文试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四要件说的基础上探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并对构成要件中区别与一般侵权构成要件的特殊之处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5.
吴亭 《金卡工程》2010,14(8):217-217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一种最复杂的侵权行为责任类型,也是目前学界研究最为薄弱的侵权责任。①对该种责任的承担学界存在诸多的争论。本文拟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等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6.
陈凌 《金卡工程》2010,14(9):35-36
近年来,商场、宾馆等经营场所或其他社会活动的公共场所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使安全保障义务日益受到关注。安全保障制度在各国相继建立,但第三人过错行为介入导致消费者受损害时,安全保障义务人如何承担责任仍是一个难题。通过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基础之上,修改安全保障义务人限额补充责任原则,分类规定权利主体范围,限定义务主体范围,是这种情况下,增强安全保障制度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7.
在客户和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应该更有防范第三人非法侵害客户财产能力,确立商业银行对客户的安全保障义务既是维护客户利益的需要,也是维护商业银行自身的利益所必需。商业银行对客户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宜由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规章明文规定,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法定义务。当客户在商业银行的经营场所办理存取款业务而遭到他人非法侵害的,如果商业银行没有履行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独立对客户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8.
任懿扬 《金卡工程》2009,13(5):124-124
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确立了包括旅馆在内的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本文旨在对旅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和实践中如何界定该义务的范围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9.
赵轶婧 《金卡工程》2010,14(7):148-148
《侵权责任法》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规定,但举证责任、追偿权等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可能还有待继续探讨明确,笔者对以上问题逐一分析,以求对司法实践的统一适用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我国首部以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根本宗旨的《侵权责任法》已于今年七月一日起正式施行。  相似文献   

11.
商业银行经营者在营业场所内对客户的人身财产权益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范畴,主要包括硬件和软件两大方面。商业银行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合理限度”之内,空间上只限于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时间上应限定在“全部营业时间”内,保护对象应该界定在与商业银行有较密切关系的“客户、潜在客户、其他进入营业场所的相关自然人”范围内。基于平衡社会利益的需要,商业银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形态。在第三人直接侵权、商业银行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中,应适用过错推定规则。  相似文献   

12.
刘海鸥 《金融论坛》2007,12(4):53-58
商业银行经营者在营业场所内对客户的人身财产权益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范畴,主要包括硬件和软件两大方面.商业银行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合理限度"之内,空间上只限于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时间上应限定在"全部营业时间"内,保护对象应该界定在与商业银行有较密切关系的"客户、潜在客户、其他进入营业场所的相关自然人"范围内.基于平衡社会利益的需要,商业银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形态.在第三人直接侵权、商业银行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中,应适用过错推定规则.  相似文献   

13.
英美侵权法认为,义务及特殊关系本质上不过是公共政策的一种体现。因此,法院在大学对大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分析中加入了很多关于公共政策的考虑:可预见性、危险或损害的性质或类型、邻近性、学校的负担、道德因素、防止将来的伤害、保险因素等。公共政策反映在侵权法中实际上是社会利益的一种平衡手段,我国相关法律没有对大学是否对大学生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应当借鉴英美国家的做法。  相似文献   

14.
李静 《中国外资》2013,(24):174-175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的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中未对“第三人”的范围加以界定,致使对其理解有所争议;学界大多采限制说,司法界则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排除第三人的责任或以第三人原因抗辩,但也并非不做任何限制地加以适用。《合同法》第121条的适用,可以通过第三人原因构成不可抗力、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合同中、第三人侵害债务人人身或财产权(包括债权)等情形下予以排除。在因第三人引发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上,目前只能在现行责任竞合理论的背景下,由当事人自己选择是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由进行审判。  相似文献   

15.
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补充侵权责任是在种不同的的责任方式,违约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契约的依法成立;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是对违反前契约义务行为的一种责任追究方式;而补充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种特殊情况。商业银行首先应当在存款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的前契约义务,其次,在合同订立后,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另外,商业银行对客户还应当尽到保护的义务。否则,一旦出现客户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商业银行就得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6.
在遇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时,人们不知选择何种的救济方式才能最佳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文通过对一案例进行分析,探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及其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对选择救济路径提供一些有益思考.  相似文献   

17.
劳动者如何承担第三人侵权损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者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吗 伍某于2005年11月22日入职某通信公司任司机。2006年2月20日上午,伍某驾驶该公司的配送车搭载配送员前往营业部交接商品。约10时30分,到达目的地,配送员入店铺内交货,伍某将车停放在店铺隔壁旅店门前并在车上等候。等候近1个小时后,伍某见配送员仍未出来(通常20~30分钟完成),就锁好车门去看配送员的情况。约11时45分,伍某回到车上,发现车门锁被撬,车上存放的3箱手机及1箱财务资料被盗。事发后,伍某及时报警。通信公司于2006年2月27日向伍某发出“关于对2月20日配送货物失窃事件的处理决定”,责令伍某赔偿全部经济损失8.5万元,  相似文献   

18.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治理结构中履行保管及监督义务,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及重要的法律功能。然而司法实践正面临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履行阶段存有争议、义务履行判断标准不一、与基金管理人的责任界分存在困难等现实裁判困境。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法,聚焦司法实务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履行与责任承担问题,深入分析司法实践困境所产生的原因,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构成信托关系而非仅是合同关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同为受托人但并不构成共同受托人;论证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履行应贯穿于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各个阶段;履行标准应结合基金托管人的实际审查手段及能力依照具体标准进行相应的层次化考量;在独立责任及连带责任之外引入补充责任方式实现与基金管理人的责任界分;为司法机构解决基金托管人相关纠纷提供统一的应对之策,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伪卡盗刷"是常见信用卡违法行为,但各地法院在此问题上审判标准并不统一。本文结合案例对比分析,阐明商业银行在此问题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银行与储户的责任分配。  相似文献   

20.
冯玥  发绍平 《时代金融》2011,(14):37-39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交通事故所引起的危害后果日益严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与日俱增,道路交通安全已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正确理解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故本文将结合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最新规定,对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在司法实践中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争议点作如下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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