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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合营企业董事制度尚不完善,如何使之完善呢?我认为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完善中方合营者委派董事制度目前中方董事(长)多由中方合营者主管部门指定。所指定的董事或董事长多为主管部门的干部或领导。这些人员与中方合营者关系不密切,不仅难以真正成为中方合营者的财产和股权收益的真正代而,反而成了主管部门干预合营企业日常事务的媒介。因此,应实行合营者委派董事制度。中方董事先由中方合营者委派,再报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查通过。有利于避免主管部门对合营企业日常事务的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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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经济合作》1990,(5)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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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023 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双方应具备怎样的条件? (1)中方合营者的条件:中方合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和资格;具备履行相应经济法律行为的能力;应该是经过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应具有合资经营所需的场地、资金以及经营该合资企业所需的技术工人和经营管理人员。 (2)外资方的条件:必须持有某一国家或地区政府登记注册、取得法人地位的正式凭证;必须持有足资证明其具备进行该合资企业所需的资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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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珠海特区出现了一种新型的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合资企业以中国合营者的身份再与另一外国投资者共同举办新的合资企业。笔者暂且称这种新型的合资方式为合资企业的再合资,把再合资创办的企业称为再合资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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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在形成企业经营机制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改善企业经营机制,必须加强董事会的决策责任和能力。为此,必须首先发挥董事长的作用,处理好董事会与管理机构、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关系。按照合资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董事长由中国合营者委派”,“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中方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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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日益扩大,外商投资企业有了迅速的发展。但是,在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实践中,由于经验不足,难免出现某些问题。本文将着重谈谈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一、关于外国合营者的资信调查问题外国合营者即合营对象是一个将要长期合作的伙伴。因此,在与外商进行合资项目洽谈时,首先要做好外商的资信调查。曾有位外商以投设备为出资方式,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搞立体印刷项目的合资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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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中外各方对合营企业的控制方式方强中外合营企业按合营各方参与管理的程度不同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即对等型(EQUITPARTNER)合营企业和参与型(ASSOCIATE)合营企业。在对等型合营企业中,各合营者在出资、经营贡献、责任分担等方面均处于对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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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投资比例问题在我国许多法律文件中都有涉及,一般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这个概念最初肇始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该法第4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从此开始,外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的观念就深入到了我国吸引和利用外资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执法的观念之中。直至2002年12月3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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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涉及法律、政策、体制等诸多方面。现仅就工作遇到的几个问题发表意见。一、正确处理主管部门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关系按我国合资法规定,合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对企业负有指导、帮助、监督之责,这说明主管部门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它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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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全面阐述《公司法》对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的补充完善的同时,提出应增加“其他财产权利”为一种出资方式,允许合营者借款出资并规定现金在各种出资方式中的认缴比例,允许投资者以租赁来的设备出资,改“场地使用权”为“土地使用权”并取消禁止合资企业转让、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作法;在出资缴付问题上,应要求企业设立时须有一定比例的出资到位,规定合营双方应同步出资,进一步完善有关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关于减少注册资本,仍需彻底转变观念,同时就有关行政规章提出了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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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和国内改革的深化,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中也出现了承包,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外商承包,包括外方合营者或其他外商承包。研究外商承包合资和合作企业这一问题,对进一步办好外商投资企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就外商承包所引起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以及如何利用法律手段调整外商承包诸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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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合营者中应当增加中国自然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的有关规定 ,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认为在规定的中方合营者中应增加中国的自然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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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经营可能有各种不同的结果,这种未来成果的不确定性就是风险。中外合营企业的风险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风险仅指经营风险;广义的风险由三个层次构成:1.经营风险,2.财政风险,3.合营企业转移给国家的风险。本文拟从广义的角度分别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的风险进行探讨,并就教于专家学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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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营企业的合营双方由于各自目的不同,因此,在企业实际经营活动中反映的经营思想也不完全一致。外国合营者的目的主要是利用我国的土地、劳力、资源、市场获取经济利益。我方则以吸引外资,提高技术水平,增加出口创汇能力,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等为主要目的。但不论双方目的有多大差异,两者联合组成一个企业,就要从其能够不断发展壮大的整体观念出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