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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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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车辆可追溯性,该条例规定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志、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并将生产者基本信息、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等在内的5项信息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现将管理条例全文刊登如下,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2.
正新《消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次调查显示,76.00%的参与调查者知道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存在质量缺陷的商品或服务须担负及时召回的义  相似文献   

3.
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01号局令,公布并正式实施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该规定共六章四十八条,在《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了生产者生产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产品责任,明确规定了生产者是缺陷儿童玩具的第一责任人。该规定要求,对于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即使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符合我国有关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但经过调查、评估认定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和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积极通过完善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同时,对于经国家监督抽查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儿童玩具,经确认属于存在缺陷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责令生产者召回,并发布安全与消费预警。新的规定是对我国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其出台为强化儿童玩具生产者质量安全管理意识,提高玩具加工制作水平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规范我国儿童玩具的召回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对我国玩具产业发展具有有效规范的实践意义。为使广大读者了解该规定,现将管理规定全文刊登如下,以供参阅。  相似文献   

4.
《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解读一:共享信息,有助于发现缺陷线索. 消费者的投诉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得以正常运作的重要基础,消费者能发现许多在实验室里、在测试过程中发现不了的问题.由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质监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还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相似文献   

5.
孙翊 《集团经济研究》2007,(30):172-173
"药品召回"是这样一种制度:当药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流通的药品在正常的用法用量下仍然存在与用药目的无关的甚至有害的反应--不良反应,生产者、经营者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采取停止生产和销售,告知消费者并紧急收回并妥善处理这种药品等措施.  相似文献   

6.
上期案情分析点评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处副处长陈建军认为:2002年第10期“销售不合格摩托车造成人身伤害案”是一起因产品存在缺陷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按申诉案件处理程序处理。办理该案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该案的关键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产品责任的认定。进行质量鉴定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从初步鉴定结论看,产品责任的承担者是生产者。如果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可能处理完消费者与销售者的矛盾后又会出现销售者与生产者的矛盾。第二,行政权对民事纠纷的介入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该案在明确产品责任的承担者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以第三方居间调解。调解不成,属于生产者、销售者不愿意履行赔偿义务的,可以依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责令生产者或销售者履行义务,并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属于赔偿金额无法协商一致的,停止调解,由当事人可决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从统计学角度看,任何批量生产的产品都存在有不合格品的概率,不符合产品质量抽样检验规则而得到的产品质量结论,仅对单个产品有效,可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  相似文献   

7.
政策风标     
车企拒召回缺陷车将吊销许可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根据意见稿,我国拟将扩大汽车召回内容,汽车产品相关信息需保留至少10年。汽车生产经营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  相似文献   

8.
根据2009年4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规定,生产者不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并向有关质检部门报告的,将可能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  相似文献   

9.
1.生产者应当将其从业基本信息以及__________、_______、产品伤害纠纷、产品在国外召回情况等信息向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相似文献   

10.
政策传真     
据国家质检总局提供的信息,中国消费者十分盼望的汽车“三包”规定和“召回”办法正在加紧研究制定中。目前,这两个重要规定的“草稿”正面对社会各界,听取多方意见。据悉,汽车“三包”规定是指《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目的是解决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责任不清的问题。“召回”办法是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就是由国家质检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依据法律监督、管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缺陷产品的生产者,…  相似文献   

11.
南辰  杜宇 《监督与选择》2004,(9):A001-A00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制造商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当的方式处理其汽车产品缺陷。”  相似文献   

12.
缺陷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或销售的产品存在可能引发消费者健康安全问题的缺陷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收回缺陷产品,采取免费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多年的探索与实践表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强化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家用汽车、儿童玩具等消费品数量与日俱增,消费者质量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对缺陷产品召回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相似文献   

13.
《产品质量法》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因此,产品质量申诉是我国法律赋予用户、消费者的一项权利,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则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职责。消费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产品质量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申诉人是与产品质量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消费者。申诉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且与…  相似文献   

14.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解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召回(Callback),意指收回产品进行修理等;缺陷产品召回(Defect product Callback)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或销售的产品存在可能引发消费者健康、安全问题的缺陷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进行免费修理、更换的制度.  相似文献   

15.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无法通过产品监督检查获得有关企业产品的质量信息。为维护免检产品质量信誉,加强对免检产品质量的动态管理,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指派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免检产品信息报告制度。(1)年度报告《免检实施细则》规定:“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每年6月份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一次免检产  相似文献   

16.
汽车召回制度实施已经3周年了,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完成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的初稿起草工作。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对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具有"破冰"意义。召回本身其实不是一种贬义词,不是对企业产品质量的一种简单否定,而是生产商的一种责任,用以消除汽车潜在的、在设计、制造或者销售方面等存在的缺陷、瑕疵或隐患。本期"圆桌恳谈"栏目的话题将围绕如何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展开。下面请嘉宾就相关问题谈谈他们的看法。  相似文献   

17.
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及企业,3年内免于质量监督检查,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 按照《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免检产品及企业每年要向所在地的省级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一次免检产品的质量。 免检产品生产条件或者企业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产品标准修订的,企业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免检产品生产条件或者企业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产品标准修订后,可能导致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不合格时,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拄术监督部门应及时向国家质检 总局提出停止产品 …  相似文献   

18.
《中国技术监督》2008,(1):68-69
开场白:汽车召回制度实施已经3周年了,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完成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的初稿起草工作。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对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具有“破冰”意义。召回本身其实不是一种贬义词,不是对企业产品质量的一种简单否定,而是生产商的一种责任,用以消除汽车潜在的、在设计、制造或者销售方面等存在的缺陷、瑕疵或隐患。本期“圆桌恳谈”栏目的话题将围绕如何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展开。下面请嘉宾就相关问题谈谈他们的看法。  相似文献   

19.
正日前,华凌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鸿达筑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30家生产者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2014年2月17日起,  相似文献   

20.
原《产品质量法》对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只有一句话:“产品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告。”规定过于简单。新《产品质量法》对此作了较多的补充,特别是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怎样公告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 这个规定不妥,存在很多问题,下面逐点分析。 问题一:按第十七条规定,要公告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生产者、销售者自收到抽查检验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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