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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除了原来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能以货币资金出资方式的限制,明确土地经营权、林权等非货币财产也可作价出资,这对于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利好消息。目前,各地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多数以农民合作社的名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发展过程中,笔者认为,有几个关键环节需注意。坚持立足当地优势产业办社的原则。村庄要想通过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带领村民致富,须在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后,方可进入合作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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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实际投入合作社的各种资产的价值.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者决定评估作价方式.
对成员出资进行核算时,在总账中设置"股金"账户,在成员出资明细账中按成员名称设置明细账户.同时,在成员账户中对成员出资及其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记载."股金"账户属于所有者权益类账户,贷方登记实际收到的成员出资额以及用公积金、资本公积转增的股金数额,借方登记因成员退社或按规定程序减少的股金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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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对有限公司作价出资。股东当然也可以用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来转增注册资本。但由于《公司法》及相关规定比较模糊,在实际操作上存在很多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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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对有限公司作价出资。股东当然也可以用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来转增注册资本。但由于《公司法》及相关规定比较模糊,在实际操作上存在很多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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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惠顾返还为主的盈余分配原则为基础,既可以梳理201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改进,又可以揭示其尚需进一步完善之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强化合作社惠顾返还为主的盈余分配原则、新增联合社规则并坚持合作社原则、放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别法人之特殊性的表现等方面改进较为突出,但因其未区分成员出资与非成员出资的不同类型并进行差别制度设计、允许法律性质不确定的土地经营权与林权出资且"固定保底收入+浮动分红"配套规则的缺失,对遵循合作社原则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因而尚需进一步完善。在未来实施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可以从实践操作和地方立法两个层面完善其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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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人力资本出资的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力资本在公司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重要,但关于人力资本是否可以出资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尚未有明确的说明。一、《公司法》为人力资本出资的实现留有余地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股东和发起人的出资形式作出了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27条中: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这一法律条文可见,新修订的《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人力资本可以出资,但是,其第27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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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这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农民可以以承包地的经营权作为主要出资方式,设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称农地股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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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地股份合作社发展模式简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民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的选择性越来越大,农村土地抛荒、耕地资源闲置、农地效率低下现象普遍存在.为了更好解决这些问题,亟需在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作出创新性的探索,即:按照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农民以承包地的经营权作为主要出资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并按照股份从土地经营收益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分红.这种土地合作经营形式,又称为农地股份合作社.农地股份合作社的成立,是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形式,它丰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涵,对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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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创新运行机制,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稳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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